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4 毫秒
1.
"河南思维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案"存在的问题在于法院仅仅以尊重公司自治为由驳回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并不妥当。目前法院所遭遇的困局不仅与对公司自治的误解有关,也与公司盈余分配制度的立法疏漏有关。公司自治原则存在边界,不能与公司正义原则相违背。法院应该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对现行公司法存在的制度漏洞在司法裁判中加以弥补。借鉴美、德等国经验,可以看出,强制性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不能仅有撤销之诉,对这类纠纷的司法审查标准、董事及控制股东的被告地位、盈余分配的具体数额应当明确。对于胡克案,法院应当判决强制公司盈余分配。  相似文献   

2.
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通常包括社员会议参加权、决议权、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社员大会决议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决议无效诉权、理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诉权、社员大会召集请求权、股息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等。在农村信用社社员权这种复合构造的架构中,私益性、新身份性、双重性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难以有效行使的三个成因。分离行使是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得以有效行使的恰当方式。农村信用社社员权分离行使包括社员权代理行使、社员权代表行使两种基本类型。  相似文献   

3.
米新丽 《法律科学》2008,26(6):89-96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的商事主体,在盈余分配制度上存在着不同于普通营利性企业的特点。合作社盈余在性质上属于向社员“多收”或“少付”的款项,需遵循合理的分配顺序。同时,可分配盈余需遵循这样的分配原则:依据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量)进行分配和资本报酬有限。合作社从盈余中提取的公共积累能否分割是合作社盈余分配制度中又一个重要内容。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应分层考虑、区别对待。在合作社存续期间社员资格终止时以及合作社终止时,公共积累应否分割宜采取不同的做法。总之,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4.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与社员进行交易的形式为社员提供服务,同时,合作社还可能与非社员进行交易.这两类交易产生的收益因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性质,应区分为“盈余”和“利润”两个部分.盈余部分是基于财务核算的需要而多收的部分价款,故不应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应在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按照惠顾返还的形式进行分配;对利润部分应按照资本贡献进行分配,但应限制股息率,以保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性.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总则》第三章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毋庸置疑,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属于《民法总则》定义下的营利法人。本文从公司作为营利的商事法人的角度观察公司营利性应有的特殊性与含义,分析并梳理公司营利性所涵盖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及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其他制度之间的协调。比如:研究股东利益最大化及商法制度现代化中的营利性、种类股制度的设置是否舍弃公司营利中所含的盈余分配请求权或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以及弱化公司营利性是否影响股东利益最大化等问题,本文拟明晰民商合一模式下民法总则之规定在商事制度创新与移植之间游离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6.
李勇军 《北方法学》2010,4(4):31-37
梳理公司的本质并在立法中加以合理疏导是当前和今后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任务,这在我国已基本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和当前越来越强调公司社会责任的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目前学界对公司本质的表述存在营利性、赢利性抑或盈利性之认识与使用的分歧,在造成误导的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以讹传讹。理清这一问题乃当务之急。因公司经营有风险而存在投入与产出对比后有盈余或亏损的情形,故公司的本质为重在目的或理想之营利,而非重在盈余结果之赢利或盈利,公司的营利性包括追逐利润最大化的动机、经营的持续性和有盈余应分配之根本性。  相似文献   

7.
在2006年1月1日实施的新修订《公司法》中,很多规定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这些变动规范与公司税收筹划活动有直接关系。本文首先阐明了新公司法的修改之处,然后对公司税收筹划因此而产生的变化作出分析,主要涉及公司出资、公司设立主体、公司盈余的提取与分配、公司破产清算等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8.
公司分配是公司将资产无对价分配给股东,会降低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与偿债能力,极易引发公司内外各方主体利益冲突,故而公司法设立了公司财产流出约束机制。我国公司法虽然奉行资本维持原则,却未能为公司分配行为提供清晰且统一的底线规制,只是分别设立了禁止抽逃出资规则、股份回购规则、减资规则等债权人保护规则,上述规则均是停留在列举公司违法分配的实践样态或程序规制层面,未能从公司分配为的经济实质出发,无法有效指引司法裁判与商事交易。参考域外法之经验,在设立广义公司分配概念基础上,改革资本维持原则所涉具体公司法规则,将资本与资产相匹配,明确公司分配数额不得超过“盈余公积金与未分配利润之和”,并适当融入偿债能力标准,将资产与债务相匹配,在规制不完善的股份回购制度与减资制度上采用资产负债表测试、衡平测试以及资本充足测试,由此为公司分配提供明确的底线规制指引。  相似文献   

9.
我国农村信用社因其立法层级低、变动大、公法性等问题而陷于存续危机。我国可以借鉴域外农村信用社立法先行、利益交换与民主管理等公私合作经验;通过提升立法层级,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法》,确立保障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私法机制;通过利益交换机制创设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立法还应赋予农村信用社对治理形式的选择权利,设定政府的法定义务,通过公私合作路径求得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当前,个人合伙,无论在其内部,还是对外,发生纠纷的数量很多,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内部盈余分配纠纷,退股纠纷,开除合伙成员引起的纠纷,合伙成员在工作或劳动中伤残,死亡引起的纠纷,合伙对外债务纠纷,等等。民法通则的颁布与实施,对处理这种种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本文仅就处理个人合伙债务纠纷中的有关问题,谈谈个人的意见。  相似文献   

11.
郭德香 《河北法学》2012,(10):117-124
农村金融是农村经济的核心,但长期以来,我国对农村金融合作制的基本原则认识不清,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定位模糊,导致农村信用社及有关组织严重异化甚至背离了其本质属性。从法律视角对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及省级农信联社进行探讨,对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进而对我国农村金融立法进行展望,这对促进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良性运营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2.
郑景元 《时代法学》2011,9(2):51-57
我国学界对农村信用社的物的要件的研究主要着墨于出资方式与股权配置等几个方面,而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的探讨几近空白。为此,法律有必要通过对社股财产的法律地位及其构成作出明确规定,使农村信用社能够恪守合作本性,又能够谋求商业发展,以求得规范与发展之间的平衡,从而秉持为农民这类弱势群体所需的信用构造。  相似文献   

13.
张倩 《行政与法》2008,(6):39-41
农民专业合作社一直被视为是实现农村经济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推动力量。随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施行,全国各地各种类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相继设立。然而,在法律的贯彻和实施中,如果不能深刻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民间性、专业性和民主性,不能对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特定属性所要求的法律实施机制进行正确认知,那么不仅法律实施的过程不会平坦,甚至立法的本意也有被扭曲之虞。  相似文献   

14.
左菁 《河北法学》2006,24(5):139-142
在我国,占总人口15%的城市人口享用着2/3的卫生保健服务,而占总人口85%的农村人口却只能享用1/3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农村居民正在沦为最大的自费医疗群体.农村医疗问题的解决有赖于农村医疗卫生保障制度的建立.自2003年,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为最终科学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进行局部试验.各试点地区应在充分考虑农民的利益的基础上进行制度设计,如选择科学的账户模式,合理确定报销方案,建立大病医疗救助制度等,从而保障农村合作医疗政策效果的顺利实现.  相似文献   

15.
论农村资金互助社的政府有限监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德峰 《现代法学》2012,(6):126-135
合作金融与政府监管存在内生的冲突,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独立自主性决定了政府对其监管应当是有限的。除非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由政府对农村资金互助社进行监管,互助社的设立、管理与运行应当主要留给社员自行决定。实际上,农村资金互助社通过其自主制定的章程,依靠当地的习惯规范以及互助社自身的特有优势,可以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因此,就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监管模式改革而言,我国当前银监会的监管职能需要收缩,监管的范围要改变,同时,农村资金互助社的自我管理能力也需进一步加强,但这些均需纳入法律的框架中。  相似文献   

16.
李勇军 《时代法学》2008,6(6):55-60
农业合作社的广泛存在及其深度发展,已越来越多的受到各国立法与学界的关注。农业合作社经历数百年发展,已逐渐由自发走向有序,在不断壮大与走向规范的同时实现向纵深发展,并不断彰显其发展优势。农业合作社为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及农民收入提高发挥显著作用,其充分发展离不开国家立法的合理规范和在财政、税收方面的积极引导。  相似文献   

17.
我国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市场退出监管的制度建设尚处于探索初期,在实践运行中也暴露出诸多弊端。因此,在建设现代农村金融制度的背景下,对比总结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与资金互助社在经营管理和支农方式上的异同,并在此基础上进行差别化的市场退出监管制度设计,无疑对回应新世纪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实践、完善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8.
在经济日益金融化的今天,金融成为经济的核心。目前,我国农村金融法律体制严重滞后,使得农村现有的各金融机构之间法律属性不明、职责不清。市场经济条件下,应当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和法律地位重新定位。农村金融机构的功能应定位在政策性功能、合作性功能、商业化服务功能等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社、民间金融机构、邮政储蓄机构、农业保险机构的法律地位也应重新明确。  相似文献   

19.
根据农村地区信贷配给的现状,从信息经济学的视角出发,对农村地区银行机构对农户信贷配给进行理论解释,研究发现:事前和事后的信息不对称能够充分解释银行机构的惜贷行为和对农民信贷配给。对农户融资的可行性研究结果表明,抵押担保和互相监督机制能够消除银行和农户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并通过改变两者的博弈结果可以增进银行和贷款农户的整体利益。由此需要采取缓解农民信贷约束和推进农村金融改革的相关对策。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