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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谢杰 《犯罪研究》2015,(2):52-59,67
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兴起,行政法律体系对比特币虚拟商品、非货币的属性定位及规范上比特币市场与实体经济、金融体系的风险切割,导致货币、外汇、证券、期货、税务、财产、融资等领域经济刑法规范面临结构性失灵与适用性紊乱风险。证券期货犯罪条款应适度拓展"证券"范围从而将比特币金融管制与投资者权益纳入刑事保障体系,以随之恢复定量功能的数额认定标准盘活财产、职务、税务、融资犯罪等刑法规范对比特币关联犯罪行为的可适用性。  相似文献   

2.
谢杰 《人民检察》2017,(8):63-66
比特币与各国法定货币之间能够进行低成本兑换,并可藉此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间接跨境兑换,对我国外汇犯罪刑法规制实践产生实质的冲击。利用比特币交易实施的骗购外汇、逃汇、非法经营外汇业务、隐瞒境外存款等外汇犯罪行为,在既有的货币监管规则与刑法规范解释框架下难以认定为犯罪。金融刑法有必要在立法、司法与执法层面进行全维度的制度优化,以应对基于区块链技术的比特币等"去中心化"互联网金融工具对外汇犯罪刑事法律体系的冲击,从而有效维护我国的货币与外汇市场安全。  相似文献   

3.
比特币具有货币的基本属性,与虚拟货币不同,比特币的流通对现行货币体系产生了巨大冲击,伴随比特币交易平台的增多,目前并未被法律所认可的比特币,面临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本文将通过分析比特币的属性,研究如何定性其法律地位及处理其纠纷的法律机制,更好的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有序、稳定.  相似文献   

4.
随着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近年来涉网络虚拟财产案件日渐增多。比特币去中心化、类货币的特征使其成为当前极具影响力的网络虚拟财产,并有演化为国际虚拟货币的态势,已成为网络空间的新宠,甚至频频被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洗钱等犯罪利用为载体,严重威胁国家金融安全。为此,我国不得不对其作出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规定。但我国法律并未禁止比特币生产、持有和合法流转,在首例比特币仲裁案及杭州互联网法院对比特币案的审理中,比特币作为网络虚拟财产均被认可。但在当前国家对比特币禁止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的限制性规定下,涉比特币的案件如何执行,法院遭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困境。本文从真实案例导入,描述了新型网络虚拟财产一比特币执行面临的司法困境,对比特币执行进行了法律适用辨析,厘清了比特币作为虚拟财产属性流转的执行申请和变相要求比特币与法定货币兑付、交易执行申请的区别,确立了比特币执行尊重、善意、审慎原则,探索了比特币执行类型化处置的程序规则,期冀能为涉比特币执行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5.
樊云慧 《法学杂志》2016,(10):116-123
世界各国对比特币的性质认识不一,对比特币的监管态度也不同.到目前为止世界上仍有个别国家禁止比特币,但多数国家正逐步将比特币纳入本国的监管体系之中.尽管比特币不符合法定货币的定义,然而我国将比特币界定为虚拟商品也是不符合其本质属性的.在以比特币开展支付应用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小额支付手段或者转账工具;在以比特币开展投资业务时,应将其认定为金融产品.在此基础上,将比特币等数字货币平台划分为应用型和投资型平台,并分类予以监管.以数字货币平台为核心目标进行监管才是构建整个数字货币行业法律监管的正确入手点.  相似文献   

6.
在全球化和互联网所构筑的社会经济新秩序中,传统的产权框架面对消解了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其带来的新问题。当知识产权在新秩序中将自身权利通过登记制度和国际贸易扩散到全球,登记制度也就蜕变成了一种"霸权"力量。对于货币产权的霸权,比特币的兴起及其提出的金融"去中心化"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将比特币"去中心化"的产权确立的机理延伸到知识产权的领域,也就呼唤了知识产权的"去中心化",以超越登记制度所建立起的知识产权确立框架,从而回应新秩序的挑战。  相似文献   

7.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与法定货币不同,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发行,在法律上也没有确认其货币的属性和地位,认定其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货币无法可依。但数字货币具有唯一性和不可复制性,其相对稀缺性已得到广泛认可,作为一种特定的商品,其财产属性无论在社会生活领域还是金融等领域已无法回避。为了数字货币的有效司法处置,应当建立对人的定罪量刑与对数字货币追赃挽损并举的诉讼目标,追赃挽损机制上可针对数字货币的特性进行制度设计,并完善审计、评估、价格认定等一系列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8.
在全球化和互联网所构筑的社会经济新秩序中,传统的产权框架面对消解了民族国家的世界秩序,已经无法有效解决其带来的新问题。当知识产权在新秩序中将自身权利通过登记制度和国际贸易扩散到全球,登记制度也就蜕变成了一种“霸权”力量。对于货币产权的霸权,比特币的兴起及其提出的金融“去中心化”是对这一问题的直接回应。将比特币“去中心化”的产权确立的机理延伸到知识产权的领域,也就呼唤了知识产权的“去中心化”,以超越登记制度所建立起的知识产权确立框架,从而回应新秩序的挑战。  相似文献   

9.
经济刑法有外部体系与内部体系之分,前者体现为具体的规范建构,而后者则通过经济刑法观予以反映。社会管理创新对经济刑法体系建构提出了新要求:经济刑法不仅要求强化一种谦抑主义、平等保护、风险中心主义的法律观,而且要求下调其惩罚强度,重视其他法律之犯罪风险管理,建构一种二元化犯罪模式,并实现经济欺诈的入罪化,从而把经济刑法之规范表达与规范目的统一并整合起来,形成一个分工明确、良性互动、彼此支持的有机整体。  相似文献   

10.
正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五部委发布《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认为"比特币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通知》还要求现阶段,各金融机构和支付机构不得以比特币为产品或服务定价,不得买卖或作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的法律体系定位经历了由阶级性质到阶级性质和法律性质并存,目前将刑法定位为保障法。刑法保障法引介自大陆法系理论,我国因袭刑法谦抑性的证成路径,但谦抑性不是保障性,而是刑罚权自身的克制性。刑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保障法定位还与超立法原理与刑事立法的区分、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的分离、刑法与刑法规范的界分、刑罚的契约性、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分野、空白罪状属性等不合。应导入实质的罪刑法定,借助语义到正义的视角转换,以犯罪概念的"立法定性+立法定量"模式为视角,倡导刑法的事先性概念。  相似文献   

12.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相似文献   

13.
金融全球化视角下我国货币刑法的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卢勤忠 《法律科学》2004,22(2):100-109
金融全球化下金融法律存在趋同的态势 ,货币刑法也有共同规则。我国在加入WTO后 ,货币刑法的国际化应予考虑。中外货币犯罪刑事立法在章节体系、客体定位、罪名设置、主观目的、外币保护、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 7个方面存在较大差异 ,中国的货币刑法重点应从这些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4.
杨松 《政法论丛》2023,(1):51-64
数字货币作为数字时代的重要标志,经历了比特币、数字稳定币、央行数字货币(CBDC)的阶段。CBDC的研发遵循传统货币基础和功能结构,但是采纳了批发型和零售型不同做法,反映了金融发达体与新兴金融经济体不同的市场逻辑和制度逻辑。CBDC带来的国际货币多元化冲击货币主权制度,推动国际支付体系扁平化,形塑国际货币竞争新格局,助力国际货币“三足鼎立”。CBDC仍然面临着分布式账本技术安全法律保障、国际标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国际法协同、CBDC跨境使用风险法律防范等问题。推进数字人民币国内规则与国际规则统筹建设,加强CBDC基础设施与货币互换网络布局,以技术创新带动监管模式升级。在国际法层面,也要构建以数字人民币为基础和核心的跨境支付体系,加强数字货币技术和规则构建的国际协同与合作,积极推动建立全球数字货币篮,并纳入国际货币体系。  相似文献   

15.
陆璐 《政法论丛》2020,(1):137-148
近年来,"FinTech"技术赋能于传统金融体系,科技金融迅速发展。以"区块链"为代表的"FinTech"技术赋能于以贸易金融为首的科技金融行业,形成了"去中心化"金融体系的结构转变。以"信息信用"替代"核心信用",改变了科技金融的制度内核。"数据信息"与人工智能结合给金融体系增添了科技的活力,但同时也泛化了行业风险,影响了科技金融的健康发展。科技金融法律规制应当以市场化的法制理念明确科技金融的核心制度利益;以信息化的思维模式建立科技金融领域下"数字信息"的透明与共享机制;以专业化的法制思路实现法律规范与行业规则的协调与互补,形成法制的范式转移。  相似文献   

16.
法定数字货币在应用过程中的法律风险随其功能定位的变化而变化。作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权利事后救济机制缺失及相应法律规范缺位的风险;作为监管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权力与隐私权利失衡的风险;作为货币政策工具,法定数字货币存在监管不到位而无法保证其积极助力于宏观调控的风险。因此,应在考察现行规定和有益制度的基础上优化数字货币顶层制度设计,完善法律监管机制,以促进法定数字货币的应用和推广。  相似文献   

17.
刑法规范的结构、属性及其在解释论上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一般法理学出发,对刑法规范结构、属性的揭示,对于合理定位犯罪论的基本范畴、解决刑事违法性判断与一般违法性判断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制出发,刑法规范结构具有开放的、不完整的特征;而从刑法条文出发,则刑法规范结构则呈现出封闭、完整的形象。从不同视角看待刑法规范,在理解构成要件、违法性判断等基础问题方面会有着相应的、不同的结论。刑法规范属于保护性法律规范,如此即应认为刑事违法性判断存在实质从属性的特征。  相似文献   

18.
在我国,由于经济刑法规范缺失,形成刑法系统和经济法治体系两豁口,致使治罪效果不大理想,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需要在法治之下作进一步的科学探求和实证,以纠偏去错、去伪存真,支持经济刑法创立.做好经济刑法理论研究,着重挖掘经济犯罪不同于一般刑事犯罪的特性,探求建立在这种特性基础上的经济刑法规范,从而建立经济刑法科学:即以经济刑法为研究对象,阐明危害市场经济行为的犯罪与其经济刑事责任和经济刑罚之间的关系及其规律,并总结立法司法有益经验,又顾及有关诉讼、治罪对策和各国经济刑法比较等而有所创新和发展的科学.经济刑法是涉及多学科领域的跨学科研究,其结果会形成一部系统、贴实、针对性很强的专门规范经济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该法律性质是一种新形式的特别刑法.  相似文献   

19.
刑法中的构成要件是形式意义的类型还是具有实质内涵的规范评价类型,是一个与犯罪论体系是形式还是实质有关的重要问题。大陆法系刑法中规范性要素和主观要素的发现与推广,使得构成要件由抽象形式类型发展为具有价值属性的犯罪类型。我国刑法犯罪构成要件是从整体上说明行为社会危害性达到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各种要件之统一,它从来就是实质的。顺应构成要件的实质价值属性,应从是否具有处罚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角度理解刑法构成要件,并以之为内容建立实质的犯罪论体系。  相似文献   

20.
在“风险社会”语境下,刑事法律风险是企业家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风险之一.法律滞后与市场创新需求、观念异化与时代进步、制度缺失与责任分配之间的冲突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面临的现实困境.立足于刑法规范的本体分析,规范明确性程度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刑法风险的大小,我国刑法规范自身的模糊性和“刑法至上”、“刑法前置”、“刑罚万能”错误思维是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加大的本体动因,包括“刑外风险”向“刑内风险”的转移和“刑内风险”自身的加重.针对我国企业家经济犯罪案件处理中存在的误区,应在保持刑法谦抑性的前提下,回归刑法在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中的基本立场,即坚持刑法人权保障的本我特色、罪刑法定的自我品性及法律体系内部协调的超我表现,这也是我国法治经济协调发展在刑法方面的内生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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