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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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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公安机关对批捕后变更强制措施中随意性突出的情况,笔者通过调研,查找存在问题及原因,并提出遏制公安机关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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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检察院普遍面临以下问题:公安机关不及时送交批捕决定执行回执,随意变更强制措施,超期羁押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作者认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强案件批捕后的跟踪监督,建立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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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337条第2款规定:"下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下级院)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上级院)报告"。该条规定在立法上对上级院监督下级院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的程序上进行了修改,取消了下级院释放或者变更逮捕措施应报请上级院同意的规定,修改为下级院在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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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河南省邓州市检察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批捕后公安机关变更强制措施行为不规范、不统一和随意性严重的实际情况,积极创新,探索推出了捕后变更强制措施监督新模式——“双向说理制度”。该制度变“事后监督”为“事前监督”,“一家监督”为“联合监督”.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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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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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73条赋予了司法机关对于不当强制措施的撤销权。过去对此条文的理解并不存在疑问。然而,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94条继承了原有条文规定的基础上,又另行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规定检察机关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从原来的撤销逮捕权,发展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建议权和撤销逮捕权并立,这一制度的变化导致实践中对于这两个条文之间的关系如何理解,存在不同认识;从而导致了实践中的困惑,对此值得深入研究。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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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其设立目的就是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继续危害社会以及毁灭证据和串供等,以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由于逮捕是对人身自由完全限制的一种强制措施,错捕或滥捕会严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因而刑诉法又将逮捕的批准权赋予检察机关,执行权赋予公安机关,并规定在采取措施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应当讯问,发现不该逮捕的必须立即释放,采取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下面就执行机关变更逮捕措施这一问题谈一下自己粗浅的认识,以与各位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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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向说理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工作中,对所作出的决定分别向对方说明理由的制度。2011年,浙江省绍兴市检察院联合绍兴市公安局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公安、检察机关双向说理工作的意见》,对双向说理的范围、程序、方法和重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全面了解双向说理工作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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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在实践中运用十分普遍,而且适用强制措施又具有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作用,因此立法除规定了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外,还规定了对强制措施进行调节的机制,即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从立法和有关的司法解释看,对强制措施的变更、解除和撤销极为重视,所用条款很多;准确理解这些规定,对于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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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建立了检察机关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后,《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这一制度进一步细化,但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通过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建议相关部门变更强制措施或释放犯罪嫌疑人的实例却远低于预期。本文试通过从四个角度分析基层检察院公诉部门实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困境的原因,探寻落实这一制度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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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一新增条文,赋予了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能。笔者拟就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行简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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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第93条,此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该法条宣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明确检察机关负有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的职责,是一项全新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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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3):86-92
逮捕权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权力,运用得恰当与否,既关系到打击犯罪的力度,又涉及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必须慎之又慎。我们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用数据解释了当前逮捕权运用中存在的逮捕率偏高、逮捕人员处轻刑比例偏高、外地人与本地人适用不平衡、未成年人逮捕比例偏高等问题,分析上述问题的深层次原因,并提出通过转变司法观念、完善捕后变更强制措施、利用社区矫正制度等相应方案,解决这些问题。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