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在深化执行体制改革过程中,通过逆向推导,能够得出审判权和执行权必须分离的结论。结合“诉讼产品”理论,在此基础上,应当将执行工作归入司法行政工作的范畴之中。通过对执行权权能的逐层剥离,提出执行权应限于推动程序,执行过程中涉及的实体判断权均应归入审判权的行使范畴。同时,应当设计审判权和执行权无缝对接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
在现阶段,以执行机构改革为切人点,建立健全执行工作的管理新体制,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任务。人民法院执行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应是在法院内部建立起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指挥的执行工作新机制,统一行使行政领导和司法监督双重职权,建立执行权的分工行使、互相监督、有章可循、利于效率与公正的新的运行机制,实现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执行实施权“三权分立”,形成使执行人员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新机制。笔者试就执行工作的“三权分立”,建立以  相似文献   

3.
作为一种二重性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在结构要素上可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两部分,据此民事执行权在组织构造上应该分别贯穿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制度安排。迄今为止,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改革的核心是通过设立执行局,在上下级法院之间形成统一领导的管理体制,这是一种内置式的改革模式。中国民事执行体制构建应该符合民事执行权自身的性质和组织、运行规律,尊重法院作为司法权载体的组织与程序构造要求,切合中国当代司法制度改革的整体目的。据此,在内置式改革模式已经得到相当充分的实践但依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题的情况下,外放式的改革模式可成为中国当代民事执行体制进一步改革的必要选择。  相似文献   

4.
执行权是综合性权力 ,部分属于司法权 ,部分属于行政权。我国无需在法院之外另设执行机构 ,但必须严格区分法官与执行员 ,即执行员应行使执行中的行政权 ,负责具体执行事务的实施 ,而法官应行使执行中的司法权 ,负责裁判包括当事人、案外人与执行员之间争端在内的所有执行纠纷。西方二种典型的执行体制形式虽似对立 ,但均是如此分配执行权。这样既可分别建立起对二种执行权的控制机制 ,又可给予当事人充分的司法救济。  相似文献   

5.
关于执行权属性的探讨在法学理论界一直处于研究前沿.也因此形成了不同的观点与认识。但若跳出现有法律规定及机构设置的视野。从执行权运行过程及结果这一本质属性出发分析。就会得出执行权分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两种结论,其中执行命令权属司法权,执行实施权属行政权。因此,执行机构就要进行相应的改革,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执行局(厅)行使执行实施权,由原作出生效裁判的合议庭行使执行命令权。在此基础上.可具体对执行人员进行相应配备:由法警负责主要执行工作,协警负责辅助工作。最后,执行机构改革后执行中产生的特殊情形,可采取特定的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6.
改革执行权的设置,科学合理分配法院执行权。笔者建议:1.现有人民法院的执行庭设置和称谓不变,但其职权和人员发生变化。执行员改称为执行法官,执行法官只负责涉及执行中实体纠纷和程序问题的裁决,其人员数量也相应减少。2.现有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增加行使执行权的职责。司法警察负责执行程序中具体执行事务的处理,即除执行法官职责以外的其它执行事务。3.执行庭与司法警察机构除了一般的工作联系以外,有互相监督之责。执行权分配改革的依据是:1.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特征的性质决定了执行权应该进行科学的分配。执行权是一…  相似文献   

7.
林祖彭  孙咏  王征 《人民司法》2011,(7):102-106
建立和完善执行监督体系是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重点工程,亦是确保执行工作廉洁公正高效的基础性工程.目前,我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备的执行监督体制,这一体制是在深入认识执行权兼具司法、行政属性并结合我国执行工作实际基础上逐步完善的.执行机构横向上执行实施权与裁决权的分立改变了以往执行员"一执到底"的局面,执行过程更加公开、...  相似文献   

8.
执行权兼具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双重属性,决定了执行权应当分权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此为改革方向规范了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与优化。执行权的优化运行必须包括自身内部、上级法院、检察院的有效监督,并处理好审执分离、审执兼顾与执行和解,统一管理、协调合作与委托执行,司法拍卖中法院与中介服务的配合等关系。  相似文献   

9.
吴玲 《中国司法》2004,(8):19-21
一、民事执行权的性质世界各国法律对行使民事执行权的主体规定不同,但民事案件实行“审执分离”是共同的。从世界几个有代表性国家民事执行制度可以看出:执行主体为法院的一元制国家,如法国,执达员是设在法院的公务员,不是法官;执行机关与法院截然分离的二元制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民事执行由与法院毫不相干的行政长官实施;由法院和执行官共同行使执行权的混合制国家,如德国、日本,法院和执行官相互配合、相互协助,部分民事案件由非法官的执行官执行。民事执行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或者兼有两种性质,各国对此的认识差异大,理论上分…  相似文献   

10.
审执冲突有制度性、理论性和实践性原因,主要问题有两类:执行权与原审判权的"原生态"冲突、执行权与审判权选择的适用性冲突。执行权与审判权虽同为司法判断权,但有着本质的不同。执行制度的改革与优化要回归本质,充分体现效率优先原则等因素。执行权需要被准确界定,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解决执行程序中审执关系难题,要从执行权的司法理念更新入手,完善强制执行立法、设立执行释明权制度和优化执行分权模式等。  相似文献   

11.
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之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法学》2017,(2):3-18
纷繁杂芜的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实践类型化为横向静态分权、横向动态分权、集中裁决型纵向分权、集中实施型纵向分权、双重集中型纵向分权等五种模式。除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外,当前各地法院推动执行机构改革的动机主要是预防司法腐败、提高执行机构办事效率、实现多元政治利益诉求。为防止试点法院为追逐自身利益而损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民事执行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程序利用者中心主义。民事执行权主要包括执行裁决权、执行命令权、实施事务权三种权能,其中前两种权能应当保留由执行法官行使,而无涉实质判断的简单实施事务的权能可以交给由执行员及其辅助人员行使。鉴于实施事务权与执行命令权、执行裁决权、涉执行审判权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而且执行事务局内置于法院系统更有利于提高执行效率和减轻当事人执行负担,在全国法院系统内设置跨行政区划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垂直领导的执行事务局系统的改革思路更为可行。  相似文献   

12.
1.人民法院建立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10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高效运行的人民法院执行权分权运行机制,将执行权分为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分由不同的执法主体按照不同的程序行使,互相制约,规范运行。将执行实施程序分为财产查控、财产处置、款物发放等不同阶段并明确时限要求,由不同的执行人员集中办理,改变一  相似文献   

13.
笔者赞成在民事执行权运行模式上实行统一管理体制,这种管理体制不同于行政管理,是依法管理,依程序管理。我们的理由不是基于民事执行权是行政权或所谓执行实施权是行政权的认识,而是因为民事执行权有自身的特殊性和规律性,以及结合我国国情和执行队伍现状而作出的制度安排。即它建立的理论根据是民事执行权运行的本质属性的需要;是我国特殊的国情需要;是执行队伍现状的需要。  相似文献   

14.
执行审查前置机制是指在执行权分权运行模式下形成的“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并行的执行审查权运行模式,由执行审查庭对执行实施关键节点提前介入审查,审查结果作为考核执行审查庭、执行实施庭及个人工作实绩的依据,以强化执行实施权与执行审查权的分工协作、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15.
马虹  何金璞 《人民司法》2023,(16):57-60+66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已成为民事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发挥了补强执行队伍、增强威慑能力、保障执行秩序的重要作用,但是实践中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责权限和管理模式缺乏明确统一规范,司法警察与其他执行人员的工作内容、性质混同,导致队伍管理混乱、警力不足加剧。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不同属性的复合权力,在制度运行层面可以划分为执行裁决权和执行实施权,司法警察应当参与行使执行实施权中的部分实施事务权,并基于司法警察职权提供其他警务保障。只有正确划分司法警察参与执行工作的职责范围,并在此基础上严格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组织管理体制,构建高效有力的按需派警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司法警察在执行工作中的作用。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是一个长期困扰法院严肃执法的难题,许多法院都在努力探索克服的途径。但执行方式改革的问题一直未得到解决,法院的执行机制显得陈;日落后,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执行与审判不同,其价值取向是高效率。而要实现执行高效率,必须改革现行的执行机制。笔者认为,改革现行执行机制的关键措施就是执行权分立。执行权分立,是将传统的执行权分成三权,即细化为执行命令权、执行实施权、异议审查权,使三权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执行命令权。是指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由主执法官依…  相似文献   

17.
张绍忠 《中国司法》2010,(10):109-110
一、单设执行机构以强化执行权制约 “执行难”和“执行乱”存苏联时期普遍存在。俄罗斯联邦独立后对民事执行机制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改革前,俄罗斯联邦长期实行民事执行权归属法院,法院内部执行法官与执行员分权制约,  相似文献   

18.
寻求解决"执行难"的路径引发了实践中执行体制的改革和理论上对执行权的性质的讨论。执行权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密切相关。执行权的性质,更应当偏向于独立国家权的定位。这样的定位决定了执行机构单独设置,不属于司法机关,也不属于行政机关。在执行局机构内部,应分别设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机构。  相似文献   

19.
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  相似文献   

20.
徐振华  俞荣根 《法学杂志》2012,33(1):117-121
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大缺陷,导致近年来法院执行系统的违法违纪现象层出不穷。原因之一,在于传统执行体制下执行权力过于集中,其配置和运行不科学。在现有体制框架下,分解法院执行权并致其相互制衡是可供优先选择的一条路径。法院的执行权可一分为四:执行调查权、执行实施权、执行裁决权、执行监督权。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