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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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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理论上之所以对代位诉讼存在着诸多分歧,是因为没有廓清代位诉讼的真正含义,本文采用的纯粹代位诉讼这一概念实际是本质意义上的代位诉讼。代位诉讼的当事人适格的基础是法定的纠纷管理权;债务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诉讼标的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务人受既判力的拘束,既判力的客观范围是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代位权存否则适用“争点效”理论。  相似文献   

2.
论代位权诉讼   总被引:25,自引:0,他引:25       下载免费PDF全文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 ,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诉讼权利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代位权诉讼的既判力及于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因此 ,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3.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4.
加强对债权人代位诉讼的研究应明确以下几个问题:债权人是基于法定的诉的利益而能够提起债权人代位诉讼;在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为原告,次债务人为被告,债务人并非必须参加诉讼;应确立“诉讼告知制度”;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属于特殊地域管辖;债务人与次债务人就诉讼管辖之约定,对债权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债权人代位诉讼判决之既判力,不仅及于债权人和次债务人,而且及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5.
债权人行使代位诉权属于法定诉讼担当,其基础为债权人之"诉的利益"。代位权诉讼的标的包括债权人代位权主张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可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并具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6.
《民法典》第537条沿袭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的规定,在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果上采取“直接受偿规则”,使得代位权的制度本旨从债权保全转向债权实现,由此导致债权人代位诉讼的内部关系和诉讼结构出现了本质变化,不再符合传统的诉讼担当原理,需要重新进行理论阐释和制度构造。按照“直接受偿规则”,债权人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应为债权人的代位权,债权人作为实体法利益归属主体本身即属于适格当事人;债务人可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法院所作判决对债务人具有既判力。  相似文献   

7.
债权人代位诉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我国合同法确立代位权制度以来 ,引起了学者们对该制度的密切关注 ,有关这一方面的论文已经发表了很多。笔者在此对该制度的有关程序问题提出自己的见解 ,如我国代位诉讼的目的不仅在于保全债权 ,还在于直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以弥补我国强制执行法的不足 ;代位诉讼的诉讼标的并非为单纯的一标的或者二标的 ;债务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应该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等等。  相似文献   

8.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9.
债的保全制度是为防止债权人权益受损而设立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产生是为了应对债务人不当减少其一般财产,使债权人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它包含两项内容代位权制度和撤销权制度,我国规定的是"代位诉权",最高法院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制度,即债权人只能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代位诉权包括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对次债务人提起诉讼、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诉讼保全等一系列诉讼权利。  相似文献   

10.
关于代位诉讼的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辨析代位权诉讼与代位诉讼我国《合同法》第73条规定: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来实现自己的权益。那么,由此而引发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19号]公告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11条称之为“代位权诉讼”。笔者认为这一称谓定位不够准确,准确的定位用语应为“代位诉讼”。  相似文献   

11.
陈英 《政法学刊》2005,22(1):113-115
关于债权人的代位权问题,理论界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践中的标准不一,在代位权诉讼中,债务人的地位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应允许其自愿参加诉讼;代位权的客体不应仅限于债务人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代位权行使的后果应直接归属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12.
张芳芳 《河北法学》2007,25(7):140-143
我国现行法定条件下的代位权与传统规定有本质区别,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无需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问没有仲裁合意;债权人未成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而且,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人的约束力不可无限扩大,应该符合仲裁理论的基本原则要求.因此,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不瘦受约束于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问的仲裁协议.  相似文献   

13.
黄丽娟  杨颖 《现代法学》2012,34(3):45-53
在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统一的价值引领之下,大陆与英美两大法系发展出法定的债权移转与权利法定代位两种不同的制度安排。由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的局限,法定的债权移转无法有效地防止被保险人的不当得利,而权利法定代位则有助于克服前者所面临的困境,并以此成为一个相对优化的制度选择。我国目前的研究已经对法定的债权移转的困境展开初步的检讨,但是,其尚未对不真正连带债务这一基本理论构造进行深刻的批判。因此,当下的研究有必要上升到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这一价值高度,由此证明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所构造的保险代位权制度存在着价值落空的困境,从而为我国当下保险代位权制度的重塑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14.
债权人代位权的性质及其构成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洪学军 《现代法学》2002,24(4):103-108
债权人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之一 ,源于古罗马法 ,各国立法对代位权制度抢持不同态度 ,不仅源于法律体系和法律观念在逻辑上的考量 ,更是基于特定社会生活情势下不同的价值需求。文章认为对代位权性质的考察应是多维视角的综合 ,指出债权人代位权性质上为基于债之效力而发生之实体上权利 ,其内容兼具形成权和管理权的双重特质。关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 ,文章从理论及比较法的视角对现行立法规定进行了学理上的评价与重构。  相似文献   

15.
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诉讼时效起算历来存在不同理论观点,司法实务中也不尽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对此问题虽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理论层面的争论依然存在,特别是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海上保险,值得探讨。从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性质出发,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相关规定出台背景加以深入剖析,并结合海上保险的特点和海商法时效制度的特别规定,对海上保险代位求偿诉讼时效起算的法律适用提出建设性方案,以期在保险人与有责任第三人之间的利益保护方面取得平衡,并为有权机关进一步完善保险代位求偿时效的规定提供参考依据。  相似文献   

16.
论实现代位求偿权的条件   总被引:2,自引:1,他引:2  
本文针对理论界存在的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就非常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赔偿可以取得代位求偿权的观点 ,对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和新合同法中规定的代位权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研究。认为 ,保险业中的代位求偿权与新合法规定的代位权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 ,作者提出非保险责任范围的赔偿依法不产生代位求偿权。  相似文献   

17.
海上保险大多是定值保险,在保险标的价格大幅度上涨的情形下,保险赔偿往往是不充分的;同时,在海商法领域,民法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并不适用,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等享有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因此,对被保险人负有责任的第三人的赔偿数额经常不足,从而导致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与被保险人未受保险赔偿部分的请求权都无法得以满足。在此种情况下,是应当优先保证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实现,还是被保险人未得到保险赔偿部分的损失应首先得到赔偿?抑或按比例受偿?这个问题充满争议。根据MIA 1906规定,在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优先;在不足额保险的情形下,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按比例分摊第三人的赔偿额。对这一结论进行深刻反思,并指出代位求偿权不同于一般的债权转让,依据债权平等的一般民法原理解决这一难题是不妥的,只有根据代位求偿权的立法目的才能妥善解决这一难题,同时基于对中国法的客观解释得出"被保险人优先"的结论。  相似文献   

18.
基于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规定,结合韩国法院的相关判例,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入手,对作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人的范围、保险人部分赔付或自愿赔付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与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详尽的介绍。  相似文献   

19.
陶丽琴 《现代法学》2007,29(1):60-67
抵押物保险金上物上代位权与特约受益权并存情形,实为具有担保物权性质的法律关系的竞合;受益人特约设定了保险金债权质押,既符合一般债权质押以对出质人的债务人为通知作为公示要件,也遵循了保险合同债权处分的特殊规则,实质上规避了物上代位的作用;物上代位效力的实现规则中,应设置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转化过程中债权状态的价值控制和支配机制,故必须依担保物权竞合的原理,以物上代位权优先为目标,梳理其与代位物上其他权利形态的效力顺序关系的内在法理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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