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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探讨分期付款买卖性质问题,主要是解决分期付款买卖的所有权转移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买受人与出卖人之间及买受人、出卖人与第三人之间各种关系的处理。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属买卖的一种,只是标的物价金的给付方法较为特别,合同的效力于合同签订时发生,而不是在价金付清时才发生,因此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为一种附停止条件的所有权转移,即当买受人把分期价金全部付清后,其标的物的所有权才正式由出卖人移转给买受人;有人认为,分期付款买卖往往以附条件买卖并租赁的形式来缔结,一般称之为买取租赁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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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信用经济中信用供与的方式之一,其主体内容为:出卖人在买受人尚未完全支付价金时,已将标的物移交买受人,由其占有和使用。在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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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分期付款买卖中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期付款买卖系特种买卖之一。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系其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学界对于分期付款买卖中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各有不同的观点。本文认为,在分期付款买卖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给付行为本身当然是履行买卖合同的行为,只是该行为同时又属于一个包含物权变动合意的物权行为,而同一行为具有物权效力与债权效力双重效果是正常的法律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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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付款买卖制度概述 分期付款买卖,简而言之,是指当事人约定分期给付价金(货款)的一种买卖制度。分期付款买卖作为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其与一般买卖之间的最主要区别即在于价金的分期给付。虽然在美国分期价金的给付甚至也出现以周为单位的情形,但在我国则以月为给付单位,所以分期付款买卖也被人称为分月付款买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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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以租代购买卖合同,实质上的所有权保留条款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所有权保留条款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被普遍地运用,实践中存在着既要保障出卖人足额收回价金,又要保护买受人对买卖标的物所享有的权益的矛盾,较为复杂,而现行法律规定又过于单一和简约,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何保障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及公平对待买卖双方的权益,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从所有权保留的法律属性及其认定和处理来分析案件纠纷所涉及的合同解除权、标的物取回权的行使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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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非即时交易,即合同订立与双方履行的时间不一致,有一段时空差异。在大规模的市场经济体制下尤其如此。在这类交易中,卖方可能先交付标的物于买方,买方再付款,或买方在交价金的部分后,即占有标的物,以后再分期付款。这样,卖方的债权即不能在交付标的物的同时实现。在这种情况下,卖方为实现自己的债权,常常在自己出卖的标的物上设定担保。其大致有两种方法:一是把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手买受人,同时又在该标的物上设定出卖人为第一顺序的抵押权人;二是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前,虽由买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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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汽车工业的发展、社会购买力特别是个人购买力的增强,所有权保留分期付款购买汽车方式已为众多消费者接受。这种汽车销售方式的特点是:在买受人未交清全部价金之前,汽车所有权由出卖人享有,在买受人支付最后一期价金后,汽车所有权才由买受人享有。由此,它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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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期货买卖是相对房屋现货买卖而言。现货买卖民口买受人与出卖人一手交钱,一手交货,货钱交割结清。而期货买卖则是一种远期的买卖合同,买卖双方达成协议到标的物交付需要一段时间,在此期间,买受人可以将合同转让于他人。因此,期货买卖成立之后,到交割之前,实物并没有交付。所谓房屋期货买卖,是指出卖人以尚未建成或正在建造中的房屋作为标的物,与买受人达成约定期限交付房屋,买受人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房款的一种财产流转方式,它具有如下特征:一是房屋定期交付。买卖合同成立时,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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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范围来看,分期付款买卖是一种古老的买卖方式,但它在我国却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广泛运用于房地产、汽车销售等领域。从理论上看,分期付款买卖可以刺激消费,疏导巨额储蓄适当向消费领域分流,解决现实购买力与消费需求不匹配的矛盾,促进社会远期购买力转化为即期购买力,从而推动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分期付款买卖就是对销售价款附有定期分割给付条件的买卖。〔1〕按授信主体来划分,可以分为单纯分期付款买卖与融资分期付款买卖。单纯分期付款买卖是由卖主直接授信于消费者,消费者向卖主分期支付价金以最终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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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的概念、功能及基本特征(一)概念中介人提供融资的分期付款买卖(以下简称融资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中介人按买方的要求出资向供货商购买标的物交买方使用,买方分期向中介人支付价金,至付清全部价金时,始取得该标的物所有权之契约。(二)融资买卖的功能1-经济功能按市场经济之规则,厂商须不断地大量生产商品供应社会并尽快回收资金以周转生产,始能获得利润,维持存在。另一方面,普通百姓的消费观念及生活方式正逐渐改变,消费欲望急剧增高,电视机、音响、冰箱、洗衣机、空调等高档消费品,消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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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交易活动中,出卖人销售商品,买受人支付价款,两者在时间上存在的差异可分为三种情形:出卖人销售商品和买受人支付价款同时进行;出卖人先收到价款而后销售商品(即出卖人预收货款);出卖人先销售商品而后收到价款(即赊销、分期收款形式等)。在前两种情况中,出卖人销售商品时债权已得到实现,当无疑问,而第三种情形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也大量存在。如何使买受人在价金清偿之前得先占有使用商品,同时又能保障出卖人债权的实现,成为现代商品交易的一项重大课题。对此,法律所能提供的最好保护就是所有权保留制度。  所谓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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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君宜 《山东审判》2004,20(3):36-39
引言 所有权保留制度,是指在买卖(主要是分期付款买 卖)合同中,买受人虽先占有,使用标的物,但在双方当 事人约定的特定条件成就之前,出卖人仍保留标的物 的所有权,待条件成就之后,再将所有权转给买受人的 制度(英美法中对类似的制度称为"附条件买卖",即 conditional sale)。所有权保留制度起源极早,罗马法 中即有类似制度。近现代以来,此制度在各国立法中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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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风险指买卖合同订立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和过失而发生的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风险责任即指标的物发生意外、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毁损或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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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分期付款买卖及其意义房屋分期付款买卖,是房屋买卖关系中的买受人经出卖人同意,在支付部分价款后即取得房屋及土地空间使用权。然后在双方约定的期限内分期交付一定量的房屋余款,并在约定的付款终期清偿完毕的一种经济活动。分期付款买卖作为市场经济制度中”为流行的一种商品推销方式,尤以其具有其他销售方式所不能具备的优越性而在不动产买卖中被普遍采用。国外房屋虽售价高昂.但普通公民仍能居住,乃得益于分期付款。在育改纳入议程,公房出售进行之际,我国借鉴该先进经验,有着重要意义:(一)房屋作为价值大使用期限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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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进行,商品房交易已成为一项普遍的交易形式。但由于受到一般居瓦购买力等诸因素的限制,目前商品房的买卖大多以“预售”和“分期付款”等方式进行,附保留所有权分期付款将成为符合我国实情的商品房交易的一种主要方式,但这种新的交易方式却伴之而产生了诸多的问题,并在民法理论上正待加以研究和解决。本文拟就分期付款房屋买卖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的相关问题担作研析。一、分期付我买卖之所有权保田制度的理论及现实思考商品房分期付款买卖是指买卖合同订立和生效以后,出卖人将房屋交给买受人,买受人在一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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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是生活中最普遍、最常见的一种合同。买卖合同是出卖人将标的物(出卖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因此,所有权转移是买卖合同的一个核心问题,但买卖合同双方在很多情况下往往忽视对其作出明确约定,同时,所有权转移问题又十分重要,不容忽视,因为它常常关系到风险责任的承担,保险利益的归属等。 按照我国现行《合同法》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交付就是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占有,即占有的转移,即出卖人依据买卖合同约定将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物仅凭证如提货单等交付给买受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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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期付款买卖的法律性质 分期付款买卖(instalment sale)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它是指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在取得买卖标的之时或之前只需先交部分标的物价金,取得标的物之后再按约定的期限分数次付清剩余价金,最终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这种买卖方式与普通买卖方式的主要区别是付款的方式和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的时间不同。在普通买卖中,买方必须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或在合同订立后标的物交付之前,或在标的物交付时或交付后的一个特定时间,一次付清价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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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买卖,是指在买卖中具有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条款的买卖。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的利益表现为在尚未满足特定条件时,已占有使用标的物,并享有指向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而出卖人的利益则表现为对价款的收取和取回制度赋予其的权利。就标的物行使取回权,是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出卖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我国合同法对于保留所有权及解除合同虽有设定,但对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则无明文,因此有必要对取回制度的若干问题加以研析。取回权的行使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取回制度在特定情形下赋予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权利,那么,取回权的行使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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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给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主要义务。物权的变动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来完成,动产由于一般体积较小,转移占有即具有较强的公示性,所以在动产买卖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给买受人的同时,就完成了转移所有权的义务。而转移占有对于不动产物权变动而言公示性较弱,所以物权法规定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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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所有权保留,是与分期付款买卖结合紧密的担保制度。不同的物权变动模式之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也存有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坚持我国原有民事立法的作法,以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为原则。但就动产标的物如何基于合同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我国原有民事立法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则略作调整,以强制性规范的方式确立了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模式。在此背景下,所有权保留的法律构成体现为: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中,除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附有生效条件外,其他条款自依法成立时生效。在与动产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所附生效条件成就前,出卖人向买受人进行的标的物交付行为,系服务于买受人提前享用的需要,而非履行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的合同义务;一旦该生效条件成就,买受人即可基于简易交付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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