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正一、构建以"少捕慎捕"为原则的审查批捕工作机制(一)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逮捕条件应从严把握,慎重适用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 相似文献
2.
受理、审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是我国刑事检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未成年犯罪案件,对于检察机关充分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政策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从司法制度上切实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实现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保护有着重大和深远的意义,笔者仅就我国刑事检察工作在批捕、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环节如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施特殊司法保护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一、在批捕环节上,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做到少捕、慎捕对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坚持少捕、慎捕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实践证明,… 相似文献
3.
近日,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创新宽严相济的人性化执法办案方式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工作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在全省首家出台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亲情会见”制度。 相似文献
4.
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认真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审查批捕环节以不捕为首选,坚持少捕、慎捕的原则,对于促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思想转化,减少由于羁押所带来的司法惩罚烙印具有重大的意义。然而,执法实践中因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不具备诉讼保障条件,而较少能够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造成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失衡,亦不利于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政策的落实。 相似文献
5.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速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应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情节、主观恶性、有无监护、是否具备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考量其社会危险性,以认定其是否有逮捕必要性.慎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的.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不大.不致妨碍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律不予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6.
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责。北碚区人民检察院近年来积极贯彻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青少年犯罪本着以教育、感化、挽救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成立了以四名具有良好法律素养和丰富办案经验、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人思想教育工作的女检察官为核心的未成年人刑事办案组,通过完善办案工作机制、做好青少年维权工作、开展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法制宣传、对青少年犯回访帮教等四项措施,把握可捕可不捕的一般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尽量不诉,灵活运用检察量刑建议权,以真情感化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四项方针,最大程度上维护了青少年的权益,为北碚区营造青少年犯改过自新的司法环境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相似文献
7.
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父母、近亲属(一般也就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 相似文献
8.
9.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着重指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同时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如何理解并在司法实践中贯彻《意见》中的上述规定? 相似文献
10.
我国《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下称《规定》)中第10条、第17条明确规定,在审查批捕阶段以及审查起诉阶段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告知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 相似文献
11.
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在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等法律及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实际作了进一步规范,涵盖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目的与基本要求、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询问未成年被害人及证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逮捕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等重要内容。 相似文献
1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修改后刑诉法)增设了适用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明确由检察机关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实践中,如何进一步贯彻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落实好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这一新职权,是摆在各级人民检察院面前的重大课题。本文拟结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设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以彰显程序法的宽容和仁慈,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羁押率和判处监禁刑比例居高不下的状况,与立法精神相悖,这一窘境迫切要求健全检察环节办案机制,实现法律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司法保护和人文关怀。 相似文献
14.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现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相似文献
15.
16.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然而,实践中对于这项规定不同的人却有不同的理解。本文认为,从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机关就应当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未成年人指定辩护。本文便是通过案例分析的形式,找寻法理依据,论证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全程辩护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这一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确立,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羁押执行的监督,是我国现行逮捕羁押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 相似文献
19.
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对公诉机关产生了很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20.
刑诉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询问不满十八岁的证人,可以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这一规定对于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证人给予了特殊的法律保护。但刑诉法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有关条款中,并未设立对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应的法律保护条款。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活动的“讯问”环节,缺乏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法律保护规定,不利于有效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 权益。 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明确规定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给予司法保护的内容,规定司法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