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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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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略论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丁丽瑛 《法学评论》2005,23(3):16-19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和艺术性,其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性条件是符合艺术上的独创性。就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认定而言,独立完成是产生独创性的基础;个性特征是构成独创性的必要内容。实用艺术品的艺术创作受到产品实用性的限制,这决定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创作高度应当适当低于纯美术作品。并且,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判断应当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  相似文献   

2.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3.
张宪 《法学评论》2020,(2):175-184
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实质上是如何确立著作权保护范围及标准的问题。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并未将实用艺术品作为受保护客体,但也并未将其排除在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而美国在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上于立法层面是非常清晰的,在《1976年版权法》中已明确将其列为受保护客体,美国法院的诸多判例也影响了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研究的方向。本文梳理了中美两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问题的历史沿革及现状,总结归纳了两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以求通过对比提炼出两国著作权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美国的相关立法及其司法裁判经验对于我国实用艺术品的著作权保护具备重要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4.
方军  赵北北 《法制与社会》2014,(9):173+190-173,190
美术作品包括纯美术作品与实用美术作品两类,而《专利法》中规定外观设计并不保护纯属美术、书法、摄影范畴的纯美术作品。由此导致实践中产生关于如何界定纯属美术范畴作品的争论。本文在理清美术作品、纯美术作品以及实用美术作品的相关概念之后,对于实践中争论较多的装饰画、小摆设等产品的美术属性进行深入探讨。最后,本文对于实用艺术作品的双重保护问题的合理性以及解决方式给出建议。  相似文献   

5.
实用艺术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特点,其中符合独创性作品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受著作权法调整,符合新颖性外观设计要求的实用艺术品又受专利法调整。因此实用艺术品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和权利保护的竞合。由于我国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未包含实用艺术品,使实用性与艺术性不可分离又不具备新颖性的实用艺术品的保护处于真空状态,完善实用艺术品法律保护制度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6.
实用艺术作品的界定及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一般美术作品可以享有版权并无太大争议,但对于实用艺术作品能否享有版权则争议一直比较大,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文给予确认和保护。2001年中国入世后,作为入世承诺,中国加入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 Trips 协议。在实用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上,Trips 协议全面承接了伯尔尼公约的相关规定,即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文学和艺术作品范畴,给予版权保护。然而我国为入世相继修订的著作权法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仍未明确界定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并给予保护。有的学者提出,我国专利法中的外观设计专利,覆盖了实用艺术品的一部分,将来  相似文献   

7.
绘文字是一种基于代码产生的具有固定图片尺寸的表情符号,它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因其在交流过程中起到补充情绪的作用,绘文字的著作权保护在作品类型中存在实用艺术作品和美术作品的选择,但将绘文字归类到美术作品更符合其发展趋势.在许可方面,供应商通过规制编码和规制图片两种途径来制定绘文字的许可规则,主要包括知识许可协议、分类型许可、Apache许可证.  相似文献   

8.
郭玉军  黄旭巍 《现代法学》2003,25(3):151-160
故意毁损他人一般美术作品的 ,可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它侵犯的是复杂客体 ,行为本质在于使一般美术作品丧失效用 ,对象是一切属于他人的有经济价值的非文物美术作品、包括违禁美术作品。同时 ,有必要将通过毁损方式侵犯他人美术作品著作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予以犯罪化。毁损文物美术作品的行为 ,根据主观过错的不同 ,则可能构成故意损毁文物罪或过失损毁文物罪  相似文献   

9.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0.
一、我国外观设计法律保护的现状我国在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就确定其保护的对象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开始采用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并延续至今。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具有新颖性且不是由功能决定的外观设计,向专利局提出申请,经过初步审查通过公告,就可以获得专利法为期10年的保护。1990年制定的著作权法为了避免对专利法保护外观设计造成冲击,未在该法中提及实用艺术作品,在其实施细则中美术作品的定义也表明美术作品不包含实用艺术作品。2001年我国对著作权法进行修订,对美术作品的定义并未作修改,但随着我  相似文献   

11.
实用艺术品的法律保护应当是综合性的。其主要的两种法律保护途径是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和专利法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商标法和制止商业外观仿冒的规则用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比较困难。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增设关于产品形态模仿禁止的规定,以对实用艺术品提供一定时期的有效保护。  相似文献   

12.
史浩岑 《法制与社会》2013,(25):198-199
当今世界,艺术品的国际贸易市场愈发兴盛起来,由此而引发的争议也与日俱增,特别是对艺术品非法流转的法律规制问题亟待解决。我国是艺术品的来源大国,五千年的辉煌历史留下了不少具有东方独特魅力的艺术品。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美术作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的颁布,初步建立了我国艺术品进出口管理的法律体制,但其中还有大量缺陷亟需弥补。本文结合当今我国艺术品进出口管制的实践,借鉴国外的相关做法,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对于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形成了艺术统一和艺术分离两种理论,在此基础上出现了认定实用艺术品著作权保护资格的三种基本标准:艺术统一、可分离或高阶层.相较而言,高阶层标准与工业艺术发展的时代相背离,有逐渐被放弃的趋势;可分离标准存在模糊不清和不确定性的较大缺陷;而艺术统一标准简洁明确,更符合工业艺术发展的潮流,更尊重智力劳动成果,实践也证明其能够在很大程度上激励实用艺术产业的发展.目前我国著作权立法中对于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不明确;司法实践也比较混乱,形成了公众认知标准、可分离标准、美学意义的创作统一标准等标准;理论界更多主张采用可分离标准,但是缺乏充分的研究和论证.我国目前已成为制造业大国,正向创新型经济转型,这即为实用艺术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物质基础,又提出了保护的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我国著作权法修订适宜选择艺术统一标准,对于具有原创性的实用艺术品予以著作权保护;同时向可分离和高阶层标准妥协,对于一般的实用艺术品给予较短的25年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程度较高的实用艺术品给予等同纯艺术品的保护期限;对于艺术特征完全或者极致地受实用功能支配的实用艺术品不给予著作权保护.  相似文献   

14.
在《著作权法》的第三次修改中,三次的修改草案都将“实用艺术作品”单独列为一项作品类型,且在第二、三稿中对其加入了“审美意义”的限定,而与实用艺术作品有着千丝万缕联系的美术作品定义中亦有“审美意义”一词。本文通过中日两国的理论和司法实践进行分析,认为两处的“审美意义”含义应一致,实用艺术作品的“审美意义”标准不应因其实用性而降低或提高。  相似文献   

15.
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及法律保护问题在国际与国内始终都没有定论.我国主流观点认为应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的范畴进行保护,司法实践中也有法院照此观点进行判决.这种观点的合理性仍值得重新审视.借助评价意大利OKBABY公司诉慈溪佳宝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的判决对此问题展开阐述,通过辨析实用艺术作品的概念,比较国际上关于实用艺术作品保护条件的主要实践做法,指出将实用艺术作品纳入美术作品进行保护存在诸多弊端.  相似文献   

16.
沈嘉禄 《检察风云》2014,(24):94-95
马未都在三十年前就将金器纳入寻访范围。不过,寻访金器比其他门类的古代艺术品要困难许多,古代金器在民间本来就极少,它差不多就是王公贵族的专利,千百年来,历经贸易、战争、动乱等,流失情况也颇为严重。  相似文献   

17.
追续权是著作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与艺术品及艺术品市场息息相关.很多西方国家已将其纳入到其著作权权利体系中.我国由于诸多原因,未将其纳入到著作权体系中.但随着我国艺术品市场的快速发展,著作权权保护水平的提高,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草案欲将其纳入.因此,对追续权的客体范围进行一定的探讨是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及其对策刘力本文所议知识产权法领域内的冲突,是发生在一国知识产权法领域相对独立单元之间的冲突,而不是涉外知识产权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以下,笔者试就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成因、模式以及相应对策略陈管见。一、美术作品著作...  相似文献   

19.
实用艺术作品可版权性的理论逻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实用艺术作品的可版权性是版权法中的难题之一。实用艺术作品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具有与普通美术作品不同的特性。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性成分和实用性、功能性成分应当是可分离的,而且只有当这种艺术成分能够独立分离出来时,才能获得版权保护。扎根于思想表达二分法的可分离性成为实用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一个基本原则。我国的可分离标准应当是:物理上不可分离、观念上可分离。对于观念上的可分离性判断,应当站在一般观察者或产品消费者的立场,对作品本身进行观察,判断其是否具有较为显著的艺术性;并且,这种艺术性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即使没有这种艺术性,作品仍然是一件实用作品。在分离出实用艺术作品的艺术成分之后,应适用与其他艺术作品一样的独创性判断标准。  相似文献   

20.
一、多元法律秩序国际私法上讲的多元法律秩序,又称为复合法律秩序,是指一个国家内同时存在几种不同的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而这种同时具有几种不同法律制度或法律秩序的国家,被称为多元法律国家或复合法制国家。在多元法律国家内,具有或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区域或成员范围被称为法域或法区,故多元法律国家有时又被称为多法域国家或复合法域国家。多元法律国家产生和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在有的国家内存在多种法律制度或多法域现象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的,在有的国家内这种现象则是在它建国后的成长过程中孕育出来的。但无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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