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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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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杜国强 《知识产权》2002,12(3):34-36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现行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关于本罪的罪过形式,目前在我国刑法学界争议较大,从而直接影响到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正确认定和处理,妨碍了刑法社会保障功能的正常发挥。以下笔者拟就此问题略作探讨,以就教于方家。一、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争议及探讨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刑法理论界存在着几种不同的观点:(1)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因间接故意、过失而泄露商业秘密的,则不构成本罪;①(2)认为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②(3)认为本罪的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③(4)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可分为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和间接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前者主观  相似文献   

2.
侵犯商业秘密罪罪过形式只能为故意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了侵犯商业秘密罪,但对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理论上有不同见解,有的认为“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商业秘密,会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过失取得、泄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不能以本罪论处。”[1]也有的认为对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其犯罪构成在主观上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2] 我们认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不包括过失。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存在立法技术上的疏漏,正确理解侵犯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   

3.
对《人民检察》杂志第4期刊登的讨论案例,笔者赞同最后一种观点,即对罗某应作无罪处理。本案中因为股东代码和交易密码不属于商业秘密范畴,显然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对于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笔者认为争论的焦点是罗某主观故意是什么和其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什么。本文就此两方面展开论述。一、罗某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也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只有非法使用股民账户内资金进行股票交易的故意(一)罗某在主观上无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故意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的故意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操纵证券交…  相似文献   

4.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边)境的管理活动,以组织或者运送他人出入国(边)境、逃避边防检查为表现形式;具有直接故意和营利目的是构成本  相似文献   

5.
什么叫传授犯罪方法罪?顾名思义,是指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构成此罪的基本要件,有两个: 1.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故意。也就是说,行为人希望通过传授犯罪方法,使他人去实施犯罪。 2.在客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如犯罪方法的表演、示范动作。以上两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此罪。这里需指出的是,行为人只要向他人  相似文献   

6.
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计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侵犯商业秘密罪是结果犯,行为人的行为只有达到已经或者可能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程度,才可能构成犯罪,否则应当按照一般侵权行为处理。但  相似文献   

7.
论损害他人商誉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损害他人商誉罪是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罪过形式是故意;主体为一般主体。  相似文献   

8.
郑远宏 《中国检察官》2001,(6):30-30,32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是一种最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是较为复杂的罪种之—。对之进行理论上的深入研讨,将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地定罪量刑提高办案质量。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 二者区别的关键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间接故意杀人者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剥夺他人的生命,且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即具有杀人的故意,故意伤害致  相似文献   

9.
应、剑二同志在八四年《法学》第九期《徐、何俩人的行为应定何罪》(以下简称应文)一文中,认为徐某应定故意杀人(未遂)罪,我们认为徐某是教唆犯,对她应定教唆杀人罪。教唆犯就是故意地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人。构成教唆犯,一般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客观上必须有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的行为。实施这一行为的方法包括刺激、威胁、请求、劝说、挑拨、利诱等;(2)主  相似文献   

10.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 ,主观方面 ,本罪表现为故意 ,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 ,即同时侵犯了国家对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管理秩序和所有权 ;客观方面 ,盗掘行为原则上是单一的危害行为 ,行为人在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后 ,又把从中窃取的珍贵文物出售给外国人牟利的 ,应实行数罪并罚。窃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中埋藏的可移动文物 ,不应定盗窃罪而应以本罪论处。文物鉴定专家应来自中介机构或与文物行政部门无隶属关系的教学科研机构 ,以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  相似文献   

11.
魏丽丽 《行政与法》2007,(2):114-116
实用艺术作品兼具实用性、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并且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然而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却不能对实用艺术作品提供充分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其中的相关规定反而造成本国实用艺术作品与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作品“双重待遇”的尴尬局面。本文认为,我国著作权立法应当对美术作品进行狭义界定,将实用艺术作品与之并列纳入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并对其提供著作权加专利权的双重保护模式。  相似文献   

12.
对艺术伪造的理解在德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艺术伪造包括艺术模仿、艺术篡改和艺术诈骗.狭义的艺术伪造则与广义的艺术伪造中的艺术诈骗是一致的,都与被署名人的作品无关.不过,从德国法律适用的角度看,艺术伪造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无关的艺术伪造;另一类则是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对前者的认定不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而是依据其他法律;对后者的认定则是依据德国著作权法,同时德国刑法有关规定对此亦可适用.与我国法相比,德国著作权法更强调以作品存在为前提来保护作者的著作权.另外,对与被署名人作品有关的艺术伪造的规制,德国法律严于我国.  相似文献   

13.
This paper is concerned with 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the European rules on the circulation of works of art. After reviewing the relevant literature, an economic framework of the international circulation of works of art is provided (social goals, efficiency and distributive aspects, an economic rationale for a general free trade rule integrated by selective protectionism). Using this framework the European system of circulation of works of art—resulting from the combination of the Maastricht Treaty with Regulation 3911/92 and Directive 93/7—is analysed. The main results of the analysis are: 1) the general free trade principle ruling the Single European Market is strongly limited by rules protecting national artistic heritages of member states; 2) this protectionism—working towards countries both outside and inside the European Union—is applied according to the national laws of each member state, while, contrary to what the Maastricht Treaty would call for, an artistic heritage of European significance is not defined and no autonomous role is recognized in this field to European Institutions; 3) this system shows some inconsistencies with economic theory, as strict limits to trade are not provided when they should be required by the preservation of the physical or artistic integrity of works of art, while in other cases an unduly restrained trade may derive from highly protectionist national laws and export-licencing policies of member states. Enforcement provisions are also analysed and some proposals to improve the system are advanced.  相似文献   

14.
在危险犯中,行为人制造了危险状态后又主动排除危险状态,从而防止实害结果发生的,刑法理论与实务通常认为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因此,不少学者认为,危险犯的既遂标志应当是实害结果的出现,或者认为只要在实害结果出现之前中止犯罪行为的,就应当认为成立中止犯.基于此,承认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志的学者陷入了一种困境:不能认定为是犯罪中止,如何对行为人免除处罚.制造危险状态后又排除危险状态的,并非一定得免除处罚;即使对之免除处罚,也并非以成立犯罪中止为前提,我国及国外的相关立法例都说明了这一点.  相似文献   

15.
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的刑法适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陈旭文 《河北法学》2004,22(1):26-29
故意传播艾滋病的行为,不构成我国刑法中的传播性病罪,在当代的医疗水平下,可以认为该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审判时,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只能追究行为人故意杀人未遂的刑事责任。经被害人承诺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危及公共安全的故意传播艾滋病行为则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相似文献   

16.
徐跃飞 《时代法学》2006,4(1):44-49
先行行为之作为义务只能是法律义务,不能是道德义务,否则,就会扩大犯罪范围,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先行行为必须限定一定的条件才负有作为义务。不作为犯罪中的先行行为可以是过失犯罪行为,但不包括故意犯罪行为。正当行为只可能引起道德上或民事上的义务,不能引起刑法上的作为义务。正当行为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否则,刑法体现的价值是对非法行为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李遐桢 《河北法学》2012,30(11):30-35
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虽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但该罪名不能反映犯罪目的,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没有扰乱公共秩序,虚拟财产具有价值,也可脱离受害者的控制,并能被盗窃者实际控制,符合盗窃罪的要求,盗窃者如果具有永久性剥夺受害人虚拟财产的犯罪意图的,应该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域外的实践也将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定性为盗窃罪.盗窃虚拟财产的行为也可能构成盗窃罪、侵犯通信自由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想象竞合犯.  相似文献   

18.
实用艺术品应当列入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美术作品类。实用艺术作品作为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兼具艺术性和实用性,但艺术性必须同实用性相分离独立存在。独立完成和个性体现是判断独创性的一般标准,实用艺术品独创性的标准应适度低于纯美术作品的独创性标准,且有利于以著作权法鼓励产品创新和市场公平竞争。作品创作差异的必然性与作品表达近似的可能性存在辩证统一关系。接触之合理可能性、实质性相似以及独立创作抗辩是判断侵权是否成立的重要因素。  相似文献   

19.
朱腾 《法学研究》2022,44(1):135-152
尽管名称不一,但盗罪无疑是古今刑事法律均极为关注的罪名,今人也习惯于以财产性犯罪来理解传统中国的盗罪。然而,在中国文字初创之时,“盗”其实是泛指“不正”“不当”之义的词汇;至战国时代,才被相对明确地用来指称侵犯财产的行为,但其“不正”“不当”之义也并未完全消失。此种日常语义的多层次性也影响到战国秦至汉代的法律对盗罪的设计,使盗罪一方面以非法取财为主旨,另一方面又保留着超越财产性犯罪之概念限定的可能,从而表现出一定的含义复杂性。至魏晋南北朝,立法者们虽试图对盗罪予以分化或净化,但由于“盗”字的日常语义依然具有多层次性,作为法律术语之盗罪的含义复杂性也无法彻底改变并最终遗留在唐律之中。  相似文献   

20.
卢海君 《北方法学》2010,4(2):49-60
同一般实用艺术作品一样,建筑作品也兼具艺术性和功能性,但其也具有不同于一般实用艺术作品的特殊性。在美国,自1990年建筑作品版权保护法出台之后,建筑作品成为单独的一个版权客体种类,建筑作品从实用物品和可分离性标准中解放出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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