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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制度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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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的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提前介入是检察机关积践行的检察职能之一,初衷在于将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的审查程序前置于侦查阶段,以提高办案效率,确保案件质量。由于开展提前介入是检察官直接介入到侦查阶段,因此如何构建提前介入的制度一直倍受争议,本文试解决此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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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技术工作是检察机关为解诀案件中有关技术性证据问题而开展的专门业务,它的各项业务既涉及到履行检察职能的各业务部门,又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相关业务存在着监对制约的关系。但是,司法实践中,由于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使得这项工作未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充分发挥作用。为此,笔者认为,当前应着重建立如下制度:l、提前介入制度检察技术部门提前参与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和自侦案件的提前介入两个方面。首先,对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提前介入。刑诉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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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河北法学》2009,27(3)
检察机关是依据我国宪法创设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强化与完善侦查监督,促进侦查程序法治化,理顺诉讼关系的重要手段之一,也是我国司法改革的研究方向之一.以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为切入点,通过对国外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模式比较及法理分析,结合我国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当前侦查监督的现状,论证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法律基础和现实必要性,并围绕"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对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制度化建设尝试提出建构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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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种种“提前介入”的做法和主张,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人民法院提前介入侦查和审查起诉,二审法院提前介入一审程序,以及主张辩护律师提前介入侦查、起诉阶段等。对此,笔者有两点基本看法:1.“提前介入”不仅仅是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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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1,(1):104-114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具有履行公诉职能和国家机关之间互相制约职责的双重法理基础,也具有制度规范基础,更具有确保监察调查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的实践意义,但其在实践中却面临适用困境。为充分发挥该机制的适用效果,在介入范围方面,应当限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且需构建多元化的评判标准体系;在介入时机方面,一般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且移送审理后介入,必要时可在监察机关立案后介入;在介入方式方面,依监察机关书面邀请介入,必要时依职权主动介入;在介入反馈机制方面,检察机关介入后应以其名义提出反馈建议,监察机关需要建立内部论证机制,充分考虑反馈建议,并将建议吸纳情况回复检察机关,确保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调查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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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贯彻从重从快方针,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加快办案进度,缩短办案时间,又能保证办案质量的途径。部分省、市的检察机关打破了等案上门,按部就班的常规,采取在公安机关提请批捕和移送起诉(免诉)之前就主动参与刑事诉讼活动的做法,从而解决了从快打击与办案期限的矛盾、办案期限与办案质量的矛盾。这一做法,在实践中被概括为“提前介入”。提前介入先在部分省、市检察机关实行,近年来已在全国检察系统普遍推开。然而在理论上如何界定提前介入的法律性质,提前介入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的相互关系怎样处理?实践中应防止哪些倾向等问题仍值得认真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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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以下简称“提前介入”),是指对法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的某些案件,在公安机关捉请批准逮捕或者侦查终结移送检查机关起诉、免予起诉之前,检察机关就参加公安机关的部分乃至全部侦查活动,以熟悉案情、掌握证据、提出建议,促进案件的正确合法处理的一种办案方式。近几年来,“提前介入”不仅已成为刑事诉讼中客观存在的现象,而且正在更广泛地推行。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是一种行之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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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增强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应该以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为前提。作为强化程序衔接的一项重要措施,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的根本目的在于追求“配合”与“制约”的协调统一。立足于现行的规范性文本,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存在介入地位的被动性、介入方式的间接性和介入决策的协商性3个特点,在总体上呈现检察机关服从式配合的结构样态。欲在法治反腐的程序思维下实现“配合”与“制约”两种功能的平衡,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制度完善:优化程序结构、引入直接审查方式和明确决策主体,以提升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程序主导地位;厘清基本任务、区分内外两种介入机制和增强检察建议实效,以明晰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责范围;界定案件范围、提前时间节点和扩展参与权限,以细化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操作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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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指引权是检察机关检察权的重要体现之一,侦查指引权是检察机关行使侦查监督权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侦查指引权的确立是对中国二元侦查体制下的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事后监督的必要补充.确立检察指引侦查的机制,让检察机关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是在和谐社会语境下构建良性检警关系,使侦查活动依法有效进行,并使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有效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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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受理公安机关提前批捕、移送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前,必要时派人参与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熟悉案情,发现并共同研究解决问题,为审查批捕、起诉做好准备,是在一九八二年整顿社会治安中总结出来的一条经验,简称“提前介入”。四年多来的司法实践证明,“提前介入”有利于公安、检察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案件,有利于检察机关依法更好地行使检察权。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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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监察调查是监察机关与检察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实现机制。针对介入过程中协助调查与公诉准备的角色定位冲突,应当在追诉职务犯罪目标统筹下予以平衡。当前检察提前介入监察调查存在适用率过高、实施细则不完善以及救济机制不健全等缺陷与不足,应当完善提前介入案件遴选机制,优化介入流程,赋予被调查人救济权,以提高程序正当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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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监察与提前介入侦查有共同的理论和实践基础。梳理1980年以来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可以发现,提前介入侦查的定位经历了从追求办案效率到确保案件质量,再到监督侦查、保障权利的发展过程。不同的是,提前介入监察是检察机关基于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原则,在尊重监察机关独立办案的前提下进行的配合协助与制约。实践中,提前介入监察的案件范围模糊、介入的被动开启、介入的时间不充分、介入意见效力模糊等实践问题影响提前介入监察的办案质效。为此,需要明确“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范围;确立“以商请介入为主、主动介入为辅”的启动方式和“适时介入”的标准;以内部介入传导司法理念,适度增强提前介入意见的效力;细化提前介入监察中指定管辖与司法管辖的衔接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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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抗诉中负有法律监督的职能.但是,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法律监督职能并没有做出详细而确定的规定.当前,民事执行活动受到法律监督的程度不高,从而导致民事执行活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给我国民事法律的执行带来难度.由此可见,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极其必要的.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也必须提高认识,结合相关民事法律条款,积极分析自身工作的不足之处,以便为提出提高法律监督效率的方法提供条件.在此,本文将针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的方法,以供检察机关相关工作人员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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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检察机关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中法律职能,后指出当前审判机关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存在之问题,并提出民事行政检察部门介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的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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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是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一项有效措施。本文探讨了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及特征,分析了构建重大案件提前介入监督工作机制的可行性,并对对如何构建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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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由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阶段,这对加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另一方面,律师提前介入增加了检察机关侦查、起诉工作的透明度,对检察办案人员的办案质量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律师介入侦查活动在国外早已有之,我国还是第一次从立法上明确规定。如何对待律师介入侦查起诉活动是检察机关所面临的一个非常迫切的现实问题。一、自侦实件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问团自侦案件是指由人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