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中日两国之间的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日本主张的中间线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中国则主张东海大陆架划界不应该采取中间线方法,而应尊重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遵循公平原则。公平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划界标准,也是国际司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在此前提下必须考虑自然延伸的基本事实。  相似文献   

2.
孙汀 《法制与社会》2012,(9):156-157
自1958年的《大陆架公约》出台以来,中日两国针对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的争端不断。1968年发表的《埃默里报告》更是为两国对于能源安全的角逐增添了一条导火索。日本坚持以"中间线原则"划分我国东海大陆架,而中方则坚持"公平"、"自然延伸"等原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出台,以及国际法庭针对其他相似案例的评判,都彻底打破了日本平分我国东海大陆架的妄想。  相似文献   

3.
韩笑  吴睍 《海峡法学》2012,14(1):87-92
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上历来就存在争端,为了争取更多的海洋资源,尤其是大陆架油气资源,双方就此问题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原则上提出不同主张.日本主张采用《日内瓦大陆架公约》的“等距离中间线”划分东海大陆架,妄图与中国平分东海大陆架,而我国主张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自然延伸”原则,我国的大陆架应自然延伸至冲绳海槽.实际上,无论采取何种划界方法追求都应当以公平原则为基础,结合中日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考量具体的地形特征进行分析,从而得到实质公平的划界目标.  相似文献   

4.
由于对东海大陆架丰富油气资源的乐观估计,①以及对国际公约关于大陆架划界适用上的不同主张,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上存在着分歧。日本所主张的“中间线”划分方法不构成划界的国际法规范,不具备约束力;中国所主张的“自然延伸”原则,不仅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文规定的最基本的客观标准,也是国际司法实践确立的基本规则。冲绳海槽地形、地质、地貌特征,构成了中日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  相似文献   

5.
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中日两国之间有关钓鱼岛的争端主要涉及岛屿主权归属和东海海洋权益两个方面。从国际法的原则来看 ,钓鱼岛的主权属于中国。中国最先发现并获得其主权 ,日本所主张的“无主地先占”的原则根本不能成立。美日之间的和约或协定也不具备决定钓鱼岛主权归属的法律效力。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以及国际司法判例 ,钓鱼岛不应享有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亦不具有划界效力。中日两国在东海大陆架的划定问题上应该遵循公平和自然延伸的原则 ,达到最为公正合理的划界效果。  相似文献   

6.
对大陆架划界的几个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体现了公平原则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56条第3款的规定对大陆架划界具有指导意义;第83条不是对协商原则的认定,公平原则是大陆架划界的基本原则,其他的原则、方法,只有在符合公平原则的基础上才能得以适用;单方声明不能对抗条约,东海地理地貌的特殊性,决定了中日大陆架划界不论采用协商方式还是司法方式解决,均不能采用中间线划界法。  相似文献   

7.
海洋划界需要有关国家通过协议实现公平解决,一国单方面确定国际海洋边界并将之强加于对方的行为是国际法所不许可的。就中日东海划界而言,由于冲绳海槽中断了两国领土在这一区域的自然延伸,因此公平的大陆架划界结果应当是一条位于冲绳海槽轴线和日本200海里界限线之间的等距离线。而专属经济区界线则应当是一条调整的海岸中间线,但有关基点必须由双方协商确定,同时做有利于中国的调整以反映出两国海岸线长度间的重大差别。因此,日本在东海单方面划定的中间线是毫无国际法根据的。由于划界最终极有可能产生两条不同的海床和上覆水域界线,因此两国还需就有关重叠部分的管辖权分配问题做出安排。  相似文献   

8.
施吉芸 《法制与社会》2014,(11):159-160
中国和日本是当今世界上的两大经济体,两国被东海隔开。从秦汉以来的绝大部分历史时期,两国交往甚密。然而,在近现代,两国开始交恶。虽然,两国邦交正常化已逾30多年,却一直处在政冷经热的状态下,特别是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始终未能妥善解决。就两国存在的巨大分歧,本文从大陆架的概念、大陆架划界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海大陆架划界中双方的态度和依据进行了分析,提出要把握时机、循序渐进,公平、公正、合理地解决中日东海大陆架问题。  相似文献   

9.
近些年来,中日东海大陆架争端不断升级,对两国关系和整个东亚地区的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本文拟从国际法角度探讨大陆架纠纷解决的正确途径,提出应综合运用自然延伸、公平和成比例的划界原则来解决该争端。  相似文献   

10.
国际海洋法法庭于2012年裁决的孟加拉/缅甸海洋划界案涉及了国际社会第一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纠纷。在本案的裁决中,法庭不仅多次否定自然延伸原则的大陆架权利基础地位,而且明确提出了一个"大陆边外缘"准则,声称只要大陆边外缘之所在该沿海国就可以要求200海里外大陆架的主权权利,而无须考虑其大陆架的地质地貌情况。法庭实际上提出了一个全新的大陆架权利基础标准,从而可能既因此导致窄大陆架国家主张扩展其大陆架以至于不当地引发大陆架划界纠纷,也可能因此导致侵蚀"国际海底区域"的范围,损害全人类共同利益。总体上看,法庭的上述裁决缺乏条约基础和国际司法判例的支持,无论是1982年《海洋法公约》还是国际司法判例都从未有过"大陆边外缘"准则这种大陆架权利基础的法律地位。因而,国际社会尤其是《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应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有义务宣示主张以维护国际法制的权威和整个国际社会的利益。  相似文献   

11.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宋时喆 《中国律师》2009,(11):42-44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确定了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法律制度,把沿海国的海洋管辖权扩大到自其领海基线起至200海里的范围。这一规定导致世界上出现了大量具有油气等资源潜力的海域及其海床、底土成为国家权利主张的重叠区域.从而形成争议海区,导致相邻该等区域的海洋资源的勘探、开发、利用、保有等相关的权利主张在相关国家间引发争议。对于我国来说,中国与日本在东海的大陆架划界争端由来已久。中日双方在东海大陆架的划界立场上不一致,  相似文献   

13.
目前,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因素之一为双方对东海划界问题存在争议。而如何公平划分东海争议海域,合理勘探和开发东海大陆架资源,显是改善双方关系的重要路径之一。本文从双方对待东海划界的立场和态度出发,论述了大陆架法律制度,提出了解决争议的方法与近期我国在东海问题上的主要任务。  相似文献   

14.
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浅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1982年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一次在普遍性的国际公约中确立了专属经济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使沿海国有权主张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随着《公约》于199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宣告建立专属经济区的国家日渐增多,相邻或相向国家之间的海域划界除领海和大陆架外,还面临着专属经济区的划分,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一探讨。 Ⅰ 《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对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划界作了原则规定。 由于这项规定涉及到有这类划界问题的国家的切身利益,在第三次海洋法会议中引起了激烈的争 论和长时间的讨论。会议所采取的立场是在大陆架及专属经济区的划界问题上采用同一原则,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划界的原则和标准上。这方面一直存在两个对立的利益集团,一个是“公平原则”集团,主张应  相似文献   

15.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世界上各个国家对自己国家的安全以及主权维护意识变得更加强烈,对海洋权益的诉求也日益高涨.《联合国海洋公约》在1982年正式颁布生效以后,中国和日本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矛盾便漏出端倪,中日关于东海大陆架化解问题愈演愈烈.  相似文献   

16.
黄瑶  廖雪霞 《法学》2012,(12):80-92
孟加拉湾案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审理的首宗海洋划界案,它对盂加拉国与缅甸的领海、专属经济区及大陆架的划界纠纷进行了裁决,并在划界中沿用了国际法院及常设仲裁庭近年来普遍适用的等距离/有关情况规则。该案也是国际司法机构首次划分当事国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案件,法庭对此类大陆架划界案件的管辖权、关于当事国对这一区域的权利基础以及划界的法律与方法的阐述都值得深入分析。该案判决在和平解决海洋争端的同时,亦为增强海洋划界法律与规则的确定性做出了贡献。但法庭在关于岛屿的划界效力、对划界有关情况的考量以及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问题上的推理及论断却值得商榷。  相似文献   

17.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法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和平解决东海争端是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这一国际法之基本原则的体现,也是中国和平发展的必然要求。中日东海争端根源于大陆架划界,并因能源开发而激化。中日划界主张的法律分析显示了双方分歧的严重性,共同开发成为现实的和平解决争端的一种临时措施。共同开发必须以原划界争端为体制基础,同时,共同开发又为最终划界协议的缔结奠定了基础。  相似文献   

18.
马维英 《法制与社会》2010,(30):278-278
中韩、中美对《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存在认知分歧,由于《公约》对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划界原则的模糊规定,致使中韩在黄海、东海由于各自划界主张不同而存在利益之争;而美国由于至今没批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以可以游离在《公约》之外,不受约束,完全按照一己之利行事,其在中国南海的活动构成了对中国安全利益的侵犯。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法视角看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中日两国之间就东海大陆架的根本分歧点是如何对东海大陆架划界的问题。涉及到海洋资源的开发权问题;制海权问题,即国家安全问题;钓鱼岛主权的归属问题,即领土问题等方面。在目前主权权利归属未定的情况下达到“双赢”,采用搁置主权权利争议、共同开发的模式,或者通过国际司法判决或国际仲裁裁决的模式都不失为一种走出“困境”的方法。  相似文献   

20.
2012年3月14日"孟加拉湾划界案"为国际海洋法法庭自1996年正式运作以来,有关海域划界争端所作出的第一起判决,也是亚洲第一件海域划界判决案例。本案值得关注之点除了创下许多第一次外,还有四项值得注意的判决独特处,倘未来法院作为判例而予以引用,则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将有重大且深刻的影响。一是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二是国际海洋法法庭具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管辖权;三是等距/相关情况划界法适用200海里外大陆架划界;四是本案所谓的"灰区"处理方式("灰区"系指海域划界线划定后,产生一国专属经济区与另一国200海里外大陆架相互重迭的区块)。此外,一个符合《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地位的圣马丁岛,本案却判定不具领海以外的划界效力,此岛屿划界效力的处理原则与近年来国际判例法趋势发展相同,值得作为两岸思考南海岛礁划界之警惕。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