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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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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金凌 《政法学刊》2003,20(3):36-38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2.
通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中的留置权和善意取得规范的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和比较法解释,留置权善意取得成为确定存在的法律规范。留置权以债务人所有的动产为客体,一旦留置财产属于第三人所有,就需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规范予以调整,以维护交易安全。在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上,需满足留置权的实质构成要件,在此基础上特别强调债权人的善意,即相信债务人对标的物有所有权或处分权,此外还应将留置财产限定为占有托付物。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物权法》上的商事留置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物权法》第231条规定了商事留置权制度,其成立要件在权利义务主体、债权的发生和动产的占有等方面与民事留置权相比有所不同。商事留置权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在去法典化的时代,我国采用民商合一的立法例有其合理性,商事留置权制度较好地协调了民商合一的立法例与商法的特殊需求,其立法理念和立法技术值得发扬。  相似文献   

4.
善意取得为物权法的重要制度 ,由于以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而维护交易安全 ,因此 ,善意取得必须受一定条件的限制。近代以来 ,随着善意取得制度的不断完善 ,其适用范围有扩大的趋势 ,文章认为 :善意取得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 ,不动产亦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权利不仅包括所有权 ,还可包括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定限物权 ;受让人取得物之占有不仅限于现实占有 ,而且可依指示交付而为间接占有 ,但不得依占有改定方式善意取得。  相似文献   

5.
民用航空器是否适用以及怎样适用留置权法律制度,我国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上均接近空白,而这种空白状态可能导致民用航空器权利的不稳定,不利于其价值的充分发挥。探讨了商事留置权、留置权的善意取得等法律理论问题。在对国际法及国外相关规定进行阐述分析后,为填补我国相关立法空缺,规范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的行使,根据民航发展的特点及现实国情,提出在对民用航空法进行修改时,增加民用航空器留置权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6.
动产他物权的善意取得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叶金强 《现代法学》2004,26(2):113-118
动产质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但在构成上有其特殊性。留置权的构成与善意取得的构成存在结构性冲突 ,故不可能经“设定”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可经设定而善意取得 ,并且该取得不以取得占有为要件 ,但不可能因对占有的信赖经受让而善意取得动产抵押权  相似文献   

7.
袁志丽 《行政与法》2009,(8):105-10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上一个具有长久学术魅力的制度,我国物权法的出台将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善意取得制度的一般规定立法化,并将善意取得的范围扩大至不动产.毫无疑问,这是我国立法上一个非常大的突破和进步.但是,由于立法者比较注重法律制度的简洁,将动产善意取得和不动产善意取得进行统一规定,这就使得这一制度尚有一些需要详细讨论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的重要制度,它已经成为物权变动的特殊情形中适用最多的一项制度.善意取得制度在各国的民事立法中均具有重要地位,我国将其规定在《物权法》第106条之中.在善意取得制度的设计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的规定,不同的构成标准将直接影响这种物权变动模式在我国的状态.本文将结合《物权法》的规定从无权处分、善意、合理价格、公示四个方面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逐一论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诸要件.  相似文献   

10.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中一项重要的民事物权制度,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保障商品流通、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持市场经济秩序的作用.目前,这一法律规则已经在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制度中加以确立,我国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仅正式将善意取得制度写入其中,同时还承认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是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完善和升华.本文主要围绕学界对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探讨及有关不动产善意取得的争议,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阐述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认识和理解并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1.
赖丽华 《河北法学》2005,23(2):107-111
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以各自不同的机制,保护交易关系中的第三人利益,从而维护交易安全。物权行为以其无因性原则,切断前手交易的瑕疵,保护第三人利益,具有保障无偿取得者正当利益和维护债权人权益的善意取得所不具有的机能。但在无权处分时,物权行为无法发挥作用,只能借助于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物权行为和善意取得在保障交易安全方面的机能各有所长,两者均不可偏废,都应在我国的物权立法中体现。  相似文献   

12.
王玉苹 《政法学刊》2009,26(5):50-54
在研究物权行为的理论中,无论是赞成抑或反对物权行为理论,善意取得和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的关系都是相当重要的工具。如何看待关于二者的功能,相互之间的关系,存有大量的争议。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原则功能互补能更好地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我国物权法对物权行为理论采取回避态度只会引起理论和审判实践中的思路不清,对维护稳定的经济交易制度并无益处。承认物权行为,承认物权变动的独立性,才能适应将来经济社会的发展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相似文献   

13.
论善意取得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张义华 《河北法学》2004,22(2):55-58
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作为继受罗马法的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并未接受罗马法奉行的"无论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的权利让与他人"的原则,吸收了日耳曼法中"以手护手"的法理念,普遍确认了善意取得制度;英美法系本身就源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当然成为英美法系各国民法的一项重要制度。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在司法实践中已得到认可。  相似文献   

14.
在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构成上,虽然德国以对处分权的善意为主,日本以有价证券的善意取得为主。英国以公开市场原则为主,美国以禁反言原则为主,但是各国制度实质上殊途同归,均旨在维护商事交易动的安全。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的模式,因欠缺对善意取得制度在商法上独特价值的理性认识,同时陷入了“商法化过度”与“商法化不足”的双重困境。我国宜从商法的角度,梳理和完善《物权法》、《合同法》、《票据法》、《海商法》及《信托法》的相关规则,从而保证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之契合,并充分尊重商法善意取得制度的相对独立性。  相似文献   

15.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各国物权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本文在简要回顾西方主要国家善意取得制度发展过程的基础上,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有关理论,结合我国民事法律中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规定,从学术上探讨了目前我国确立善意取得制度的必要性、原则、构成要件和效力等问题。  相似文献   

16.
孙潇 《行政与法》2010,(9):121-125
在中国语境下,"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问题之争主要不是法律效果争议,而是制度安排争论。在比较法视野中,"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之争是实质的规范效果的问题。承认不动产善意取得,并不意味必然构建囊括动产与不动产相统一的善意取得制度。在以德国为代表的国家,不动产善意取得最终在法典上与动产善意取得区分设计,在"登记公信力"的制度安排下实现"从无权利人处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7.
论物权变动中的善意、恶意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保护善意、制裁恶意是民事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理念。目前对物权变动中善、恶意研究的不足,导致了一些基本结论的错误。本文运用“占有交易物、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一组范畴,对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运用“稀缺资源的物权法强制配置”和“失权者债权法救济”的财产法基本原理,对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中的善、恶意进行研究。在此基础上,作者力图具体划定善、恶意在物权变动中的认知基础和法律意义。  相似文献   

18.
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 兼论民法规范漏洞的填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税兵 《法学研究》2009,(5):3-17
占有改定和善意取得的关系,考验着法律人的抽象思维能力和具体情形中符合事理的判断力,需要运用成文法解释模式进行法律论证。在物权法的意义脉络中,立法文本所表述的交付概念从未涵括占有改定。作为法律拟制产物的占有改定,其物权变动效果不等同于现实交付,与善意取得之间具有不相容性。占有改定的物权合意只能在传来取得的情形中产生效力,在善意取得的情形中则不生效力。为填补规范漏洞,物权法第106条所言交付应作目的论限缩解释,以免法律激励出坏的交易风险,有悖于此条款追求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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