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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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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雪  李玉磊 《法制与社会》2014,(11):250+254-250,254
关于行贿罪"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废问题,刑法学界与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较大争议。从行贿罪的立法宗旨讲,这一要件的规定有悖于立法理念;从司法实践中看,该规定严重束缚了司法实践。因此,借鉴国际立法在贿赂罪方面的立法规定,建议立法机关对我国的行贿罪立法进行改革,废除"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  相似文献   

2.
杨凯 《中国检察官》2015,(21):50-52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立法和司法解释对行贿罪的构成要件"谋取不正当利益"做了较为严格的解释,使得行贿罪的适用空间比较小。为严惩行贿犯罪行为,有必要对"谋取不正当利益"作出更为适宜的解释,更好地运用行贿罪打击行贿行为。  相似文献   

3.
行贿与受贿是一对共生事物,二者之间存在天然的依存关系。但长期以来,我国无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着"重受贿轻行贿"的思想,究其原因有多方面,其中,行贿罪在立法上的先天不足是其根源,具体而言,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要件及由此产生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困惑,是行贿罪认定过程中的一个硬伤。本文立足这一现状,从几个方面展开论述,得出结论:应当取消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限制。  相似文献   

4.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相似文献   

5.
略论行贿罪主观要件的修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规定:“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据此,“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法定主观要件。这一要件,曾经适应过经济基础的需要,促进过经济的发展,然而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实行“两个根本转变”的今天,其作用正在走向反面,故有必要加以废除。 一 我国对行贿罪主观要件的立法有一个发展的过程。1952年《惩治贪污条例》和1979年《刑法》,都根据行贿、受贿系“对合犯”的刑法理论来规定行贿罪,而无  相似文献   

6.
慈健 《法制与社会》2011,(14):90-90
由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件的存在导致难以界定其属性、不利于法律的统一行使、无助于对受贿罪的惩治等诸多弊端。以及利益是否正当不影响行贿行为的性质、扩大行贿罪的犯罪圈有利于打击受贿罪并符合国际立法湖流等理由,本文建议取消谊要件。  相似文献   

7.
建议取消行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克 《天津检察》2006,(4):26-27
我国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纵观司法实践中,受贿打击较多,而行贿受追究的少,仔细分析在行贿罪的规定中有一个必备要件,即“不正当利益”。如何把握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定罪的关键。笔者认为,不正当利益是否必须作为行贿罪成立的必备要件值得商榷。而且学术界对这一规定也有不同观点,建议予以删除,笔者认同这一观点。  相似文献   

8.
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9.
如何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谋取不正当利益如何认定,一直是司法理论界与实践中不断争论的问题,司法实践在办理行贿案件中趋向于保守,往往只对为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才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行贿罪的打击,从整体上也对受贿罪的遏制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本文认为依据此规定,可从实体、程序、主观及综合这四个方面去界定行贿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内涵。  相似文献   

10.
刑法389条一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该条款可以看出,行贿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与此相对应,刑法385条一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对行贿罪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要件,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有不同认识,而对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要件议论较少,笔者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不应作为受贿罪成立的要件。因为,受贿罪巾“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限制了检察机关对受贿犯罪的打击范围。  相似文献   

11.
边秀琴 《河北法学》2007,25(8):103-106
受贿罪中的受贿对象不应仅限于财物,还应包括物质性利益和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应理解为利用本人职权的便利,包括利用将来职务上的便利,但不包括利用过去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非主观要件,在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中应当"有条件地保留",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并不影响受贿罪的既遂.  相似文献   

12.
陈建清  李兰 《政法学刊》2003,20(6):18-20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索取财物行为构成受贿罪的主观要件,是非法收受财物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非两个相时独立的构成要件,而是统一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这一要件之中的两个有机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要件,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职务行为。由于索取型受贿罪与非法收受型受贿罪在犯罪构成上存在差异性,这使得受贿罪的犯罪形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相似文献   

13.
中日刑法中的商业贿赂犯罪之比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陈家林 《政法论丛》2006,4(6):68-73
中日两国对于打击商业贿赂犯罪都十分重视,但两国刑法对于商业贿赂罪的规定则不尽相同。日本刑法典中仅规定有关公务员的贿赂犯罪,商业贿赂方面的犯罪则规定在《商法》等附属刑法之中。同时,日本刑法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成立条件做了比公务员贿赂犯罪更严格的限定。日本刑法的这种规定方式对我国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及解释都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14.
"贿赂"范围的比较研究与新探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高艳东 《河北法学》2004,22(2):45-47
在外国刑法理论与刑事立法上,"贿赂"的范围一般不仅仅限于财物,而基本上对贿赂进行扩大性理解和适用。就我国而言,如果将"贿赂"作不加任何限制的宽泛性理解则不符我国刑法理念;"财物"不仅应包括财产性利益,也应包括一部分非财产性利益;对"贿赂"的具体判定应以受贿人为依据;同时,对刑法第385条和第387条所言的"财物",必须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15.
于巍巍 《行政与法》2007,(9):124-126
受贿罪是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点罪名,也是刑事司法实践中一种多发性的腐败犯罪。本文以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为线索,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提出刑法规定应该扩大我国受贿罪犯罪主体的范围,扩大"贿赂"的范围,取消"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犯罪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16.
商业贿赂是一种不正当竞争手段,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打击商业贿赂的法律制度存在一些缺陷,如对商业贿赂主体的规定不周全,对商业贿赂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认识不清,为商业贿赂设置的法律责任不合理。为了能有效地打击商业贿赂,有必要对现行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完善,包括合理界定商业贿赂主体的范围,以实质损害竞争作为商业贿赂的核心要件,完善法律责任制度,建立有奖举报制度。  相似文献   

17.
就受贿罪的主观要素进行分析,探讨受贿罪故意的认识和意志因素的内容,将"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纳入主观要素的范畴,并将非法占有目的作为该类犯罪的隐性超过要素,进而得出在受贿罪的故意中,存在两元主观超过要素的结论,以期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探索.  相似文献   

18.
被害人承诺基本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肖敏 《政法学刊》2007,24(3):15-19
刑法意义的被害人承诺是构建于利益衡量说基石之上的。其成立需具备以下四个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时间要件。被害人承诺具有阻却违法性之刑法效果,而被害人承诺过当可减少行为违法性。  相似文献   

19.
根据刑法理论关于犯罪客体必须揭示犯罪本质的要求,将受贿罪客体界定为“国家的廉政制度”,不仅能准确揭示受贿罪的本质属性,高度概括出各种受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能反映受贿罪主体的心理特征,避免其他观点无法克服的矛盾;从反腐败的需要出发,结合我国国情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在修订《刑法》时,将贿赂的范围扩大为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不仅必要,而且可行;对“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受贿罪中的定位,理论界存有争议,也困惑着司法实践,重构受贿罪条文,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贿赂作为定罪要件,将“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量刑情节,既增强了立法的科学性,又符合刑法理论,更有利于惩治和预防贿赂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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