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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叙明罪状,是指罪刑式法条超出罪名的概括而对具体犯罪构成特征予以较为详细的描述.在我国刑法分则中,约有60%的罪刑式法条规定有叙明罪状.这些叙明罪状均以犯罪行为为中心,然后再有选择性地描述犯罪对象、犯罪客体、危害结果、犯罪情节、故意或者过失、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时间、犯罪地点等犯罪构成要件.这里值得一提的是,刑法第138条、143条、159条和第136条所规定的罪状.上述四个刑法分则条文采取了“刑事禁令+罪状+法定刑”的结构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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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处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是根据1993年特别刑法于1997年刑法修订的时候规定的。由于本罪是选择性罪名,故在罪名的适用上经常会带来困惑。考察法院对该罪的罪名适用上,相同的犯罪情节却会判处不同的罪名。刑法分则在罪状描述上将本罪分为两种行为方式,可根据选择性罪名的适用原则,可将本罪名解析为六种行为方式。本文的目的就在于对本罪名所涉及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为该罪罪名的适用提供精确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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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犯罪构成与罪名确定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一、罪名的表述方式和罪名的内涵罪名分为类罪名和个罪名。在我国刑法中,类罪名是指刑法分则以章、节标题规定的罪名,下辖若干个罪名;个罪名是指刑法分则性条文规定的具体犯罪的名称,为罪名的最低层次,亦称为具体罪名。现代各国刑法对具体罪名的立法,大体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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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和罪名是法学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关于这两个概念,目前在我国的法学著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同的说法,似有进一步研究之必要。 一、什么是罪状?这个概念,目前各书说法不一。有的说:“罪状就是犯罪行为的状态或状况”;有的说:“罪状就是对犯罪的情状的描述”;有的说:“罪状就是犯罪行为的具体状况”;有的说:“罪状就是对罪行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叙述”;有的说:“罪状是对某种犯罪构成特征的描述”等等。这些不同的说法,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用“状态”、“状况”、“情状”等概念来解释罪状,另一类是用“犯罪构成的特征”来解释罪状。我认为,后一种说法比较正确,前一种说法不那么明确,不易掌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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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自身的描述性内容往往与指明参照的法律、法规条文内容相同或者相似,而空白罪状解释的中心问题就是在参照空白罪状指明的法律、法规条文时,如何体现刑法价值上的独立判断。因此在理解空白罪状的描述性内容时,应注重空白罪状自身描述性条款的独立性,同时还要注重从实质角度对空白罪状进行解释,具体包括要从实质角度理解空白罪状所描述具体犯罪的实行行为和危害结果。对空白罪状指明参照法规中的违法行为主观方面,要根据刑法的故意、过失标准来确定。通过对现行交通肇事罪中刑事责任认定的考察,可以比较清晰地看出空白罪状在参照其他法律、法规认定犯罪时,应如何保持刑法上独立的价值判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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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是何种选择性罪名。刑法中选择性罪名的选择要素包括犯罪主体、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三种。根据三种选择要素组合方式的不同,选择性罪名又可分为单一式和复合式两种,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只涉及行为方式这一种选择要素,因此属于单一式选择性罪名,又如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涉及行为方式和犯罪对象两种选择要素,故属于复合式选择性罪名。修改前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单一式选择性罪名,选择适用不存在问题,修改后的罪名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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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有关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正在为修改刑法作准备工作,刑法界也正逐步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本文对我国刑法分则如何完善的问题略加探讨,提出如下建议: (一)具体犯罪条文应标明罪名 过去,立法思想上认为,刑法分则立法仅需规定罪状和法定刑即可,罪名的确定可交由司法机关解决。因而,现行刑法典分则和其他刑法分则规范中,均未标明罪名。其实,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中看,刑法分则条文都需要标明罪名。从理论上分析,罪状是对犯罪行为的具体表述,而罪名则是对罪状的抽象,是对犯罪的本质或主要特征的概括,是统一刑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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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法上的复杂危害行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关于危害行为的单复问题,刑法学界尚未展开深入的研究。从我国刑事立法和社会犯罪现象的现实出发,认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危害行为的单复,应根据刑法所要求的观念来判断。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中,除了由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以外,还有许多由复杂危害行为构成。司法实践中,对单一危害行为构成的犯罪,其认定较为容易,而对复杂危害行为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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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是指犯罪的名称,是对某种具体犯罪最本质特征的高度概括。各国刑法确定罪名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明示式,即在分则条文中明确规定罪名,使罪名法定化。二是包含式,即在分则条文中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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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之科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环境犯罪之罪名类型和罪名体系进行系统梳理,是环境刑法之首要任务。系统的环境犯罪罪名体系,可分为损害私权利的环境犯罪和不当使用公权力的环境犯罪两类。前者可进一步细分为污染生态环境的犯罪和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后者可细分为玩忽职守类型、滥用职权类型以及徇私舞弊类型。对环境犯罪罪名体系中各类型犯罪予以深度研究,可以识别环境犯罪的自然犯属性,并有助于环境犯罪罪名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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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资助他人犯罪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的处理方法归纳起来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典型资助型犯罪,它只包括两个具体罪名:一是刑法第107条确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二是在刑法第120条之一中增设的“资助恐怖活动罪”。第二类是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非典型资助型犯罪,它是指上述第一类以外的作为法定独立罪名的资助型犯罪。如刑法第112条规定,对于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认定为资敌罪;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对于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构成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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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即是犯罪名称,是刑法对具体犯罪本质和主要特征的高度描述。在我国,罪名仅为犯罪名称,而非解释和确定某一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据,刑法条文中也没有具体规定罪名,而是以两最高院发布司法解释的方式确定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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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类罪名是法律规定的一类犯罪名称的简称。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八大类,相应地也就规定了八个类罪名。即:反革命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妨害婚姻家庭罪,渎职罪。每一类犯罪中又有若干具体犯罪,因而也就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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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采用叙明罪状方式对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基本特征作了描述,但由于其系新增犯罪,目前尚无立法、司法解释对如何具体应用该罪名作出统一规范,司法实践中在该罪的认定方面存有颇多争议,本文不揣浅薄,谨从实务角度做以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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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Qiang-jun 《河北法学》2012,30(2)
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进行犯罪化处理后,最高司法机关将两种行为的罪名规定为危险驾驶罪.罪名和罪状之间出现“头大身子小”的名不副实现象.罪名和罪状之间应当具有内涵和外延上的匹配性,否则将难以实现罪名的检索功能和预防功能.基于此,在罪名确定的过程中应当坚持两大原则:准确性和简洁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