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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在我国成为对待犯罪嫌疑人的常态化处置方式,其主要原因在于混同了逮捕与羁押从而导致司法审查的缺失以及司法救济的虚无。应当从根本上对审前羁押制度进行改革,实现逮捕与羁押相分离,将逮捕定位于羁押的前置程序并设置独立的羁押审查程序,以控制羁押的适用。在秉持司法授权原则、司法审查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以及比例原则等现代审前羁押制度通行原则的基础上,我国审前羁押制度可通过如下具体进路予以完善:坚持检察机关的审查主体定位,完善羁押审查程序,厘清羁押期限问题,强化羁押救济程序,丰富羁押替代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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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种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最重要的手段,未决羁押不仅关系到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反映出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现代西方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制度,由中立的司法机构对羁押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而我国并没有建立这一制度,导致在司法实践中滥用羁押权、侵犯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通过比较西方各国关于未决羁押的规定,从而发现我国未决羁押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了构建我国未决羁押司法审查机制所应该在观念上和制度设计上的改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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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启动权与决定权配置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西方法治国家在其特定的检警关系、检法关系基础上 ,对逮捕后的羁押措施的决定和羁押期限的延长 ,羁押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救济等实行司法抑制模式 ,可分为事先的司法授权和事后的司法救济。我国在羁押制度的立法与司法实践同样讲究对羁押权进行制约和监督 ,其“中国化特色”有二 :一是强调羁押权的内部制约 ,缺乏司法审查机制。二是强调检察机关对羁押活动的检察监督 ,缺乏司法救济机制。应借鉴国外的羁押分权和程序模式 ,引入司法审查观念 ,引进诉讼对抗机制 ,并明确羁押审查的主体和方式 ,确立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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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一押到底”等现象,这些现象既违背了刑事羁押制度的自身目的,同时也不利于对被羁押对象的人权保护.《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93条增设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为解决“一押到底”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检察机关在实践中遇到的案件情况不明、评估机制不完善、审查建议缺乏刚性力等问题,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的实际效果.为了使得监所部门开展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更具实效性,本文以监所检察工作为视角,从建立部门协调机裁、明确证明责任、加强与监管单位之间的信息互换以及加强审查建议刚性力四个方面论述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工作机制,使其真正成为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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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与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密切相关。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审前羁押程序做出了修改,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此次修法没有确定司法审查程序。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未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原因,提出未来我国对审前羁押进行司法审查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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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羁押是指逮捕(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经由法庭或法官审查批准后决定的羁押,我国的狭义羁押指的是侦查机关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和检察机关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后的羁押。羁押的启动应当是在充分遵循羁押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羁押启动条件,并经过必要的司法审查的刑事诉讼程序。各国在捕押分离的前提下对羁押的条件和司法审查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对于完善我国的羁押制度,保障人权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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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刑事诉讼中 ,未决羁押与刑事拘留、逮捕无论在实体条件还是适用程序上都没有发生分离。同时 ,无论在审判之前还是审判阶段 ,羁押的适用几乎完全依附于刑事追诉活动 ,而没有形成独立的、封闭的司法控制系统。由此 ,未决羁押制度在启动、审查、期限、场所、救济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缺陷。要完善对未决羁押的法律控制 ,就必须贯彻法治原则 ,引入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而这会直接涉及到整个司法体制甚至宪政体制的改革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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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这是新刑事诉讼法构建的"逮捕后对羁押的必要性继续审查"制度,该制度契合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总体设计,体现刑事诉讼活动应保障人权的原则。但是,该条文对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规定还是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检察机关如何准确把握立法意图、构建科学合理的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实施好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值得研究的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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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实质上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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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是一种直接限制或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制度。羁押作为刑事诉讼过程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强制措施,在适用上必须经过严格的司法审查,只有具备法定情形并符合法定条件才能适用。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要求人民检察院对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继续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本文将从侦查监督角度出发,针对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机制构建提出设想及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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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是新《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增设的制度。该条文基本对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构架进行了初步预设。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并非无本之源,也因其具有特定的法律功能和社会功能,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影响案件当事人、司法人员甚至是社会民众对司法监督和司法制度完善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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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效降低羁押率,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修改后刑诉法明确规定了"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然而,新制度在功能定位、审查主体、审查启动节点等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为了进一步促进立法目的的实现,"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有必要明确法律监督职责的功能定位、确立监所检察部门的审查主体资格、明确审查启动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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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应当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应当有司法权保障,令状主义,比例性,例外性等权利保障的要求。西方国家普遍建立了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而我国缺乏羁押的有效的司法审查机制,必须建立针对未决羁押的司法审查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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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了我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这是对我国以往羁押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势必会对今后羁押措施的适用产生重大影响。同时,新确立的羁押审查制度在相关的法律规定方面过于笼统,这将影响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操作性,需在今后的立法中予以细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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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罪案件在基层检察院审查办理的案件中占绝大多数,其法定刑较低,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适用非羁押类强制措施的基础条件,但是实践中仍以适用逮捕为主。推行轻罪逮捕必要性证据移送和审查制度将有效解决当前司法实践中在强制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高逮捕率和高羁押率、非羁押强制措施适用率较低的问题,更加合理高效地为刑事诉讼程序服务,更好地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文章将从刑事司法理论、执法观念、现实司法实践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尝试寻找解决办法,为该制度的构建提出合理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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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确立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程序,被羁押者不能援用司法救济方式质疑审前羁押的合法性,导致司法实践中审前羁押率居高不下和超期羁押问题较为严重。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构建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救济途径,将人身保护令制度引入我国刑事诉讼法,赋予被羁押者对羁押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的权利,让中立的司法机关对羁押的根据进行司法审查,从而将审前羁押纳入司法控制的范畴,利用司法权来保障被羁押者免受非法或者无根据的羁押。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