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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骆电 《人民司法》2012,(3):49-55
一、法律因素法律因素是指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范,保证裁判依法为之。法律是司法的基础,司法是法律的延伸,法律因素因此成为民事裁判应考量的首要因素。我国实体法与程序法均规定裁判必须以法律为依据。如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即为当事人的行为标准和法院的裁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特别是常规性案件主要依据法律即可作出裁判,这是由司法的本质所决定的。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按照法律的规定,一个民事案件要经过几个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裁判才产生既判力的制度。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之一。其体现着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是对程序公正性的保障。根据这种理念,我国设立了两审终审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这是两审终审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律中的具体表现。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民事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派出法庭巡回审理、就地办案。”这一巡回审判制度,是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总结,也是我国民诉法的一大特点。一、巡回审判制度的沿革巡回审判制度,在我国已有半个世纪的历史。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不久,就在1932年6月颁布了《裁判部暂行组织及裁判条例》中规定:“各级裁判部可以组织巡回法院,到出事地  相似文献   

4.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主要包括人民调解协议的性质、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种类以及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认定等内容,对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5.
商事习惯作为制定法之后的补充法源,既是商人的行为准则,也是重要的司法裁判依据。分析既有裁判文书可以发现,在民商合一路径引导下,我国司法实践并未将民商事习惯的适用约束机制同质化,商事习惯表现出独立于我国《民法典》第10条的适用路径。然而,商事习惯识别标准的模糊、填补商法漏洞的不足以及与民法规范适用顺位的分歧,影响了商事习惯司法功能的发挥。从我国审判实践出发,应将“习惯”理解为事实上的习惯;在此基础上,商事习惯的识别标准应坚持外观性标准和合理性标准。在适用顺位上,商事习惯应优先于民法任意性规范和旨在保护法律关系中弱者的民法强制性规范,以满足商法体系法源的自足性。与此同时,应借助商事习惯填补因商业创新和矫正我国《民法典》对商事活动特殊性关照缺失而产生的商法漏洞,以此助推良好营商环境的塑造。  相似文献   

6.
何磊 《公民与法治》2012,(19):42-43
审理期限(以下简称“审限”)是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所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十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民事案件的审限,是指从立案的次口起至裁判宣告、调解书送达之日的期间.  相似文献   

7.
民事枉法裁判是指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故意作出不符合事实或者违反法律的裁定、判决。我国《刑法》第399条第二款规定: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通过民事枉法裁判的定义和《刑法》规定可以看出民事枉法裁判是违背法律和事实作出裁判的行为,那么,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活动中枉法调解是否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呢?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枉法调解不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理由…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7,(6):5-18
《民法总则》废止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增设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法源应当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对应这三种法源,应当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我国未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法源的规则,同时增设法律解释的规则。  相似文献   

9.
枉法调解能否适用《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定罪量刑?目前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是“枉法裁判”,其含义包括枉法裁定和枉法判决两种情况,而不包括枉法调解。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故枉法调解行为不构成枉法裁判罪。另一种观点认为,枉法调解可以枉法裁判罪定罪量刑。理由是:①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法定形式;②人民法院的调  相似文献   

10.
【裁判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进行调解的,也必须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 二、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当事人虽然没有申请再审,但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必须进行再审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  相似文献   

11.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能够调解的,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案件,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一项成功经验。经济合同案件,主要是法人之间的权益争执,人民法院审理经济合同案件着重进行调解,有利于安定团结,有利  相似文献   

12.
在民事诉讼中,任何一个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必然是人民法院,另一方主体则或是原告或是被告或是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人民法院与当书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同为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但却不能将彼此全然等同,相提并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的法律规定,确立了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作为民事案件(含经济纠纷案件、海事案件等)审理者、裁判者及生效裁判(在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义务时)的强制执行者的权威地位。当然,这并非意味人民法院及其审判人员在民事诉讼中的作为具有或可以具有随意性、放任性。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14.
作为法学理论的元问题,“法源”理论主要存在制定法主义、司法主义两种理论立场,其在公法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体现,是规章的“法源”地位问题。从制度变迁的历史维度来看,规章的“法源”地位根据社会现实的需要在“放(权)限(权)”之间进行不断地调整。从理论推演的逻辑维度来看,不同的理论立场具有不同的理论推演过程。在制定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律形式决定。在司法主义立场下,规章的“法源”地位由其法属性决定。从司法实践的实证维度来看,为维护公法体系的逻辑一致性,应当从实质意义上来理解“合法有效”的判断标准,并区分执行性的规章与创制性的规章。对于执行性的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形式意义的合法性审查。对于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法院应进行决断意义上的合法性审查。基于此,建议修改《立法法》,明确赋予地方政府规章一定的创制性立法权限,对于实验性、临时性、技术性等事项,以及不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政府行政管理性质的规范,允许地方政府进行创制性立法。相应地,建议修改《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决断意义的司法审查权限,允许人民法院对创制性的地方政府规章作出否定性的裁判或处理建议。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相似文献   

16.
正确理解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对于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具有電要的意义。首先。审判人员只有弄清了民法的调整对象。才能把民事法律与其它法律区别开。从而正确掌握民法的调整范围。在审判实践中把好立案关。其次。明确民法的基本原则能够提高对民法的本质和作用的认  相似文献   

17.
全国人民和广大司法干部盼望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已经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并决定于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完善我国民事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步骤,它使我国公民、法人进行民事活动和经济活动有了共同遵循的准則,也使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有了依据和准绳。  相似文献   

18.
《公民与法治》2013,(2):23-23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这部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了统一规定,以规范裁判尺度、明确裁判依据。  相似文献   

19.
国家政策作为私法与公法之间的转轴规定于《民法通则》,是我国特有的做法。国家政策成为民法的非正式渊源经历了以国家政策为主导、国家政策和法律混合规制、以法律为主导的三个阶段;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国家政策均在不同程度上产生影响;国家政策与公共政策、民事政策、经济政策、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等均有所差别,不能简单等同。国家政策在民事裁判中的定位依据是《民法通则》及法释[2009]14号,并具有积极作用;通过融入司法解释和工作指导意见,国家政策分别以显性和隐性的途径影响着民事案件审理的思路;在民事司法实践中,国家政策通过《民法通则》第6条介入民事活动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法院对国家政策的理解存在一些误区。因此,在市场经济已经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建成的法治中国,应谨慎适用《民法通则》第6条;在未来制定《民法典》时应取消国家政策在民法中的地位。  相似文献   

20.
汪君 《法学家》2020,(1):105-115,194
我国民事司法实践中,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重要裁判说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民事司法适用之法理基础,在于其是我国规范等级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我国民法非正式法源,且在公私法融合的背景下,行政规范性文件也无可避免地需要适用于民事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民事司法适用分为法源与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非法源意义上的适用,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为认定事实之依据"。法源意义上的民事司法适用规则,包括形式、实质、程序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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