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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对始终处于变化之中的商业世界来说,商法永远落后于商事实践,商法漏洞是常态和通例。潘德克顿民法体系虽然使制定法拥有了前所未有的建构唯理主义的践行力,但是成文法对立法和司法逻辑缜密性的追求,使得适用民法基本原则填补商法漏洞虽然能够满足逻辑上的自洽,却无法应对商事法律关系的多元性和复杂性,会损害商业创新和商法的价值追求。商事纠纷的正当裁判和权威裁判客观上要求商法法源的正当性,商法通则作为统领各个商事单行法的基础性法律,以基本原则为基础建立商法规范体系,可以指导和协调各商事单行法,消弭法律冲突,弥补商法漏洞。  相似文献   

2.
吴国辉 《人民司法》2023,(19):58-61+78
民法典同时规定了习惯和交易习惯,法院对于两者的审查程序、识别标准、援引方法缺乏充分认识,导致制作的大量民事裁判文书不规范。实证研究表明,民法典规定的习惯系习惯法源,发挥法律漏洞的填补功能,规定的交易习惯系事实习惯,发挥意思表示的解释功能。在此基础上民事裁判文书应按照事实部分、裁判理由、裁判依据三分法援引习惯。就习惯法源而言,事实部分应以当事人主动提出为主,法院主动审查为辅,裁判理由应论证其普遍知晓、内容确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第十条并参照习惯内容;就交易习惯而言,事实部分以当事人应主动提出并承担举证不能责任为原则,裁判理由应论证其被反复实践和当事人确信,裁判依据应援引民法典关于交易习惯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3.
《北方法学》2022,(4):22-33
目前,我国《民法典》第10条已确立习惯的法源地位,但由于习惯本身所具有的地域性、民族性、抽象性,以及司法过程中对习惯进行识别、适用的程序机制尚不健全,法官往往依据自身对习惯的感知和认识进行裁判,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习惯”司法适用的进程和规范化。为打破《民法典》第10条“习惯”司法适用的困局,应于前置程序中以“习惯”的筛选、审查实现《民法典》第10条与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于准入程序中以双向引入机制将“习惯”引入司法适用程序,并于后续举证程序、裁判程序、监督程序中,依“习惯”所承担之证据功能与法律依据功能之不同,在具体适用过程中强化“习惯”司法适用的论证说理,为适用“习惯”裁判之案件的司法救济提供法律依据。  相似文献   

4.
薛波 《时代法学》2020,(1):25-34
立法定位既是商法通则立法的基点和逻辑起点,亦是指导商法通则司法适用的线索和指南。从商法通则和《民法总则》的关系、自身属性、适用对象三方面考虑,商法通则应当是“补充法”“权利法”和“裁判法”。制定商法通则不是对民法典“民商合一”立法体制的否定,恰恰是对民法典的必要“补充”和有益“完善”;商法通则的内容设计应当以商事权利为主轴和核心;其规范逻辑结构与构成要素应当符合构成要件—法律后果之要求,以便于法适用和司法裁判。在三者关系上,“补充法”和“裁判法”的商法通则是从“外部”关系进行考虑的;“权利法”是从商法通则“内部”属性来认识的;“权利法”和“补充法”的商法通则是从“静态”视角看待的,“裁判法”是从“动态”适用视角考虑的。  相似文献   

5.
《民法总则》第10条承认了习惯的法源地位,这里的“习惯”应定位为习惯法,而非事实上习惯.习惯法有其具体的适用条件,即法律规定存在真正漏洞、待调整事项存在习惯法规则、习惯法规则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制定法.习惯司法适用的逻辑终点是法院在个案中确认习惯法规则,经个案积累形成习惯法,最终还可能引发习惯立法.习惯立法意味着习惯法法源地位的消失.《民法总则》生效后,我国应沿着事实上习惯——个案中的习惯法规则——习惯法——习惯立法的进路,通过习惯的司法适用发现习惯法.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8,(2):75-89
在民法典编纂背景下,商法体系化及其规范实现适当的立法表达,已成为学界共识。《民法总则》所包含的直接或间接商法规范即为民法商法化之最新例证。但总体来看,包括职务代理规则在内的有关规范群缺失,表明民法总则的商法品格明显不足。在民法典之外制定《商事通则》,是接续职务代理等商事立法安排相对合理的选择。以商事代理规则设置为例,《商事通则》应摒弃法典化的统率模式,宜采以问题为导向、有限体系化的"剩余法"模式。  相似文献   

7.
民法的法源即民法的裁判依据,是我国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作出裁判的依据所在。在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主要依据,但是我国未对宪法、行政法规等制定性法源以及合同、法理、习惯等非制定性法源在民事案件的具体适用做相应的规定,导致民法裁判依据比较混乱,这就需要建立健全民法法源体系。  相似文献   

8.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9.
职务代理是一项传统的商事代理制度。职务代理权源于被代理人的意定授权,但其范围和类型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被代理人承受职务代理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我国《民法总则》第170条系以民商合一理念为指导,首次在民法典总则编中明确规定了职务代理规范。在制度功能上,该规范有助于统一司法裁判。但基于职务代理制度的商事属性,该条第1款的适用范围需被限缩,与职务代理有关的商事登记制度还需完善,职务代理权类型还需细化。同时,该条第2款是职务代理制度的特殊规范,适用时应注意它与表见代理和普通无权代理的区分。未来可在《商法通则》中通过建构统一的商事登记规范和对职务代理权的类型化处理,完善职务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0.
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之后,民商法学界就如何编纂民法典展开了激烈的讨论,选择“民商合一”还是“民商分立”成为争议焦点.本文认为,商法通过其特有的发展路径造就了其特有品格:商法品格.商法品格,不仅奠定了商法在法律体系中的独立地位,更为民法典无法包容.本文从历史性和国际性双重视角剖析了商法品格的生成及其特质,商法的特有品格、我国《民法通则》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决定了我国的民法典不宜采“民商合一”模式.本文在检讨《民法总则专家建议稿》和《民法总则(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提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思路应该走“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与商法通则并存”的立法路径.  相似文献   

11.
范健 《政法论坛》2021,(2):25-41
《民法典》以"民商合一"为编纂体例,但已颁布的《民法典》并未充分确认商事关系的特殊性,难以满足社会的商法制度需求。历史上,古罗马、德国、法国、美国的立法经验表明民商合一的理想与商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之间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现实中,在主体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实现民商主体制度区分的现实需求,造成概念的不清晰和法律适用的混乱。在权利制度上,《民法典》未能关注到民商事权利在前提、本质、价值观念、性质、种类、范围、程序、保护力度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制度缺失、理念冲突、规则逆向适用等现实问题。在行为制度上,《民法典》从抽象规则到具体规则都没有针对商行为的特殊性作出合理的制度安排,商行为的本质特征被忽视。在财产制度上,《民法典》从总则编到各分编都存在只关注传统民法上的物权或债权,不同程度忽视了传统和现代商事财产权特殊性的问题。在责任制度上,大量的商事法律责任规则没有能够在"民事责任"一章乃至整个法典中体现。因此,为了弥补《民法典》在商事制度供给方面的缺失,中国应当考虑推动《商法通则》和《商法典》的编纂。  相似文献   

12.
商事主体立法史表明,完全融入民法典或分立嵌入商法典的立法方案都不足以适应商事主体的多样性、复杂性和易变性,商事主体单行法模式几乎成为当今两大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共同选择。我国编纂《民法典》在定位商事主体时,应打破传统民商分立或民商合一的立法思维与理论禁锢,选择民法典总则一般性规定与商事特别法相结合的商事主体立法范式。  相似文献   

13.
简论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当事人处分权是导源于民事实体法中的私法自治原则 ,而又经过诉讼法公法性改造的程序性权利。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 ,允许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行使的 ,以保护其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为目的 ,由国家司法审判权对其实施一定限制的工具性权利。当事人民事诉讼处分权的有无与大小 ,是识别不同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标准之一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论述了关于医疗损害赔偿法律适用的3种观点,认为医疗损害赔偿既不能适用限额赔偿标准,也不能适用或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只能适用《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民事法律规范,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借鉴意义,并能作为最高院制定医疗纠纷司法解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为民事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充实和完善的实体法根据。基于民事审判方式在民事审判程序运行中的特殊地位,民事审判方式也应为民法典的实施作出相应调整。我国传统的民事审判方式是在较长时期实体法缺失或很不完善的法制环境下的产物,由此也就形成了虽追求纠纷解决结果,但却不在意深究请求权基础和法律推理逻辑的"散点式审判方式"。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自洽的实体权利义务根据,为法律审判的"三段论"推理提供了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民法典实施的强大社会"气场"也必将有利地驱动民事审判方式再次进行调整,转向以明确原告实体请求权有无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方式"。这种转向使得整个民事审判过程将始终围绕着实体请求权基础、请求权要件事实展开审判活动,从而实现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有效贯通和对接。使得以实体请求权及要件事实为中心的聚焦式审判能够更精确、细致地进行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催生更具技术操作规范的"要件审判法",从而能够更有效率地解决纠纷,让人们真切地感知到个案解决的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民法典》可否溯及适用的问题。原则上,《民法典》不溯及既往。对于一时性法律事实,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对于持续性法律事实,在一般情形下即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涉及合同履行争议时分段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有利追溯、空白追溯作为《民法典》溯及既往的例外,在适用范围上互为补充,在构成要件上互相牵制,在法律效果上层次分明。不过,即使在有利追溯、空白追溯的例外情形下,《民法典》的溯及力也是有限度的,要受到既判力的约束。  相似文献   

17.
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有关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的规定实施已15个春秋,面对新形势下日趋复杂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以及轰轰烈烈的民事司法改革大潮显然已捉襟见肘。鉴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纳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内,这无疑为完善我国涉外民商事诉讼管辖权制度提供了难得的契机。对该制度作一全方位的扫描,着重分析其亟需弥补的缺陷与不足,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深入研究,并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产生持续、有效的影响,是极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18.
所有现代欧陆民法法典,不论是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抑或是继承两民法典之法典以及参考两民法典之法典,均设有民法总则之规定。中国最近有制定民法总则的计划,并已提出建议稿,但此前已经有了9个单行之民法法律规范,构建了松散型的民法典体例,而民法总则属于一体型民法典之构成部分,这就需要对以往民法法律规范重新整合。结合中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对民法总则应加以规范之内容,以及法律原则、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民事客体、法律事实、民事责任等具体规范加以分析探讨,以期为制定科学合理的民法总则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9.
易军 《现代法学》2022,(1):79-93
我国《民法典》第10条未将“法理”规定为第三位阶的法源。在理论上,除少数学者反对设立第三顺位法源外,多数学者赞同规定第三顺位法源,惟对其原因基本未详尽展开。无论是从法源条款的性质、使法源条款真正具有实益、为法律“续造”提供合法性基础的角度来看,还是从《民法典》已赋予法官较广泛司法权、我国民事法官依“法理”填补法律漏洞成为较为普遍的现实来看,抑或从发挥法理的“学科沟通功能”来看,确立第三顺位法源均有其必要性。从立法技术来看,将第三顺位法源表述为“民法基本原则”并非最优,仍以“法理”的表述为宜,因为“法理”的内涵与外延比“(民法)基本原则”更为丰富。除民法基本原则外,“法理”可能是非属民法基本原则范畴的民法基本原理、未明定的民法原则;此外,“法理”也可能是制定法乃至习惯法上的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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