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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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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聚众斗殴罪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历来是刑法打击的重点。但在司法实践中,聚众斗殴刑事案件适用法律存在诸多分歧。本文从聚众斗殴罪的法益、主客观构成要件、加重情节及转化定罪的认定等方面对聚众斗殴罪进行释明,以求与刑法界同仁商榷。  相似文献   

2.
楼嵚洪 《法制与社会》2011,(29):261-262
聚众斗殴罪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种犯罪。由于无全面、详细司法解释,司法实践中认定较为混乱。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构成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单方故意不构成本罪,单方聚众构成本罪。  相似文献   

3.
对于单方聚众斗殴是否成立的问题,各地的规定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将单方聚众作为聚众斗殴犯罪的一种情况予以确认,符合聚众斗殴的犯罪的立法目的及立法意愿,文章通过相关案例对单方聚众斗殴与多人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以不同的情况进行了区分.  相似文献   

4.
刘卫民 《天津检察》2009,(1):47-47,46
一、聚众斗殴是否一定要具有对偶性。聚众斗殴罪通常理解为:出于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非法目的,纠集多人拉帮结伙的互相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典型的聚众斗殴一般为斗殴双方各自纠集多人互相斗殴。从这个层面上看,聚众斗殴具有对偶性,即强调斗殴双方均要聚众(纠集三人以上),均要有斗殴的故意。问题是只有斗殴一方聚集多人并有斗殴故意的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亦即聚众斗殴罪是否可以单方构成?笔者认为,对此类案件应依照聚众斗殴罪的构成特点,全面分析主客观情况,从而加以准确界定。是否构成聚众斗殴罪,关键是行为人主观上要有聚众斗殴的故意,客观上有聚众斗殴的行为,这才是界定的标尺。  相似文献   

5.
聚众斗殴罪的认定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的聚众斗殴罪是从1979年刑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的流氓罪中分解出来的侵犯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刑法实施以来,在聚众斗殴罪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及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分歧。鉴于此,本文拟作初步探讨,以望有助于司法实践。一、聚众斗殴罪的认定和应划清的几个界限所谓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私仇、争霸或其他不正当目的而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斗殴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两种人构成,即条文中表述的“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与的分子”;主观方面只能出于故意,一般不是基于某…  相似文献   

6.
持械聚众斗殴是为了报复他人或出于争霸一方等目的,纠集多人成帮结伙地持械互相殴斗的行为。与普通聚众斗殴犯罪相比,持械聚众斗殴更容易造  相似文献   

7.
聚众斗殴罪在理论和实务中颇有争议。聚众斗殴罪在认定上不应该考虑流氓动机;聚众斗殴罪兼有聚合性与对向性的双重特征,一方面参与双方都应有互殴故意,另一方面聚众斗殴罪可以由单方构成,但需该方的实行人在3人以上;聚众斗殴的转化牵涉到定性的转化和情节加重的转化,应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规定聚众斗殴罪是为了解决因果关系证明的难题,是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宁。成立聚众斗殴罪必须双方均在二人以上,仅一方具有"斗殴"故意的,该方可成立聚众斗殴罪,明显只有一方具有聚众"殴"而没有聚众"斗"的故意的,不宜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第2款的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只要对死伤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即便没有伤害故意、杀人故意,也成立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中致人重伤,双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均成立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直接致害人及双方首要分子成立故意杀人罪,其他人成立聚众斗殴罪,致人死亡外还致人重伤的,其他人均成立故意伤害罪。  相似文献   

9.
对于聚众斗殴罪是否存在犯罪未遂,目前理论界和司法界尚未形成统一认识。第一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行为犯,存在犯罪未遂。持该种观点的人认为,聚众斗殴罪的法定犯罪行为由“聚众”和“斗殴”两个行为构成。只有完成了聚众行为并着手实行了斗殴行为,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既遂,如果仅仅实施了聚众行为就因意志以外原因而终止,应属于犯罪未遂。第二种观点认为,聚众斗殴罪是举动犯,在聚众斗殴罪中,聚众行为不是该罪的实行行为,只有斗殴行为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由于斗殴行为一经实施,即会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直接的严重的损害,  相似文献   

10.
钱涛 《法制与社会》2010,(1):159-159
聚众斗殴罪定义虽然明确,但单方具有聚众斗殴故意的行为是否也应认定为聚众斗殴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颇有争议。本文认为应从聚众斗殴的字面意思、客体以及主客观方面来看不构成聚众斗殴罪。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利益争斗也愈演愈烈,聚众斗殴案件数量不断攀升.而我国现行刑法仅对聚众斗殴罪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实践中,聚众斗殴罪的构成是否要求对合性、聚众斗殴罪如何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罪中‘持械"行为如何认定等问题均尚无定论,笔者将对以上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论聚众斗殴罪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不以“流氓动机”为要件,也不要求双方都是三人以上,但要求双方都必须有“斗殴”的故意。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对致人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直接致害人以及其他积极参加者都应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对被重伤、死亡一方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无论是否受了重伤,都应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现行刑法对聚众斗殴罪的规定不科学,应予以废除。  相似文献   

13.
尹鑫 《法制与社会》2013,(20):78-79
社会风气是精神文明的一种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社会要想建设好和维护好良好的精神文明面貌,就必须营造良好的的社会风气。但是,影响社会风气的因素也数不胜数。聚众斗殴就是其中的一种。这种行为严重的影响了社会风气的健康发展,对于营造良好的精神文明面貌也有着负面的影响。因此,如何处理这种行为就显得很重要。本文就针对办理聚众斗殴案件做出几点思考。  相似文献   

14.
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是普通刑事案件的主要类型之一,如何提高此类案件的办案质量,实现对聚众斗殴犯罪的有效惩治,是司法实务部门追求的目标之一。由于聚众斗殴犯罪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特别是对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聚众斗殴转化犯规定认识理解不一,在案件处理中如何理解聚众斗殴的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情节以及刑事责任等问题,给司法实务人员带来极大困扰。为此,多地司法机关制定了相应的地方性文件,但在解决现有  相似文献   

15.
略论流氓罪     
<正> 流氓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比较突出的一种犯罪,对社会公共秩序的危害极大。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流氓罪的范围是指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破坏公共秩序,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聚众斗殴”,是指流氓分子为了称王称霸、争风吃醋、报复私仇等事,而成帮结  相似文献   

16.
聚众斗殴是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接触较多的犯罪,实践中聚众斗殴罪在定罪量刑上均存在一些问题,如聚众斗殴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相互混淆,聚众斗殴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后与直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较难区分,对在聚众斗殴中起不同作用的人如何认定主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的问题上模糊不清等。这一方面是由于办案人主观方面的原因,另一方面则来自于对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关于对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理解存在偏差。该《意见》中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一般对直接加害人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17.
三五成群,打架斗殴,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刑法规定了聚众斗殴罪。因为聚众是两方或者多方参与的群体行为,聚众斗殴的人数是基本的构罪要件,但如何确定人数,在实践中存在分歧。同时,如何认定聚众斗殴罪中的持械,以及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罪名转化等问题也有争议。日前,本刊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检察院、舒城县人民检察院共同邀请专家,结合案例,集中讨论了一方不足三人能否构成聚众斗殴等问题。  相似文献   

18.
聚众斗殴罪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当前,司法实践中对聚众斗殴罪的犯罪构成特征、犯罪情形的认定以及刑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存在较多的分歧和困惑。表现为:一是掌握标准过严。用典型的犯罪形态排斥非典型形态。认为聚众斗殴客观方面只能是对立双方分别纠集3人或3人以上的多人互相殴斗才能构成,如殴斗未得逞的则是犯罪阶段不同,除此,一概不能认定为聚众斗殴。二是掌握标准过宽。用客观行为中的非典型形态推论出本罪的一般性特征,导致聚众斗殴罪大有成为新的口袋罪的趋势。主张聚众斗殴主要看单方的客观行为,不需要双方均纠集多人进行相互殴斗,也不需要考察行为人的主…  相似文献   

19.
持械聚众斗殴是聚众斗殴犯罪的加重情节,依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持械”,关系到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轻重,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刑事司法指南》第24集刊载的刘晓松撰写的《聚众斗殴罪若干事务问题研究》一文中谈到了对持械聚众斗殴的理解(详见该文p36-37),在此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也谈一谈对此问题的理解。  相似文献   

20.
聚众斗殴罪系从流氓罪分解而来,司法实践中对该罪的主体认定、聚众与持械的含义,以及聚众斗殴罪的转化犯等问题存在较大争议,值得重视,也值得探讨。在聚众斗殴罪的司法认定中,单方具有斗殴故意并实施互殴、单方聚众行为、临时起意、致无辜者伤亡及其他参加者的认定等问题较为复杂,需研究。在聚众斗殴案件的程序适用上,较为突出的问题是:被害人标准的认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责任人的范围和身份竞合时的赔偿责任原则及在逃同案犯另案处理与原审判决、裁定的衔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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