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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规制的主要问题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禁止性骚扰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是性骚扰立法迈出的第一步,但对于规制性骚扰显然是不够的,如何构建规制性骚扰的法律体系成为目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首先明确了性骚扰的概念、基本类型及价值基础.作者认为,性骚扰是一复杂的社会现象,构建全面综合的性骚扰法律规制体系是解决性骚扰问题的关键.文章对如何构建这一体系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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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在性骚扰中占到了很大比例,而且后果上比其他场所的性骚扰更加严重。本文回顾了目前我国当前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基本状况,对当前的学术研究进行了总结,结合政府的举措、民间妇女组织的推动论述当前我国在反对性骚扰的进步,最后为用人单位建立反性骚扰制度提供了一些切实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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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学家凯瑟琳.麦金侬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美国是最早对性骚扰司法干预的国家。2005年8月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将禁止性骚扰纳入了法律,但对性骚扰并没有界定。各地制定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中,对禁止性骚扰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如北京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本文认为,法律目前只调整对女性的性骚扰是可以理解的,建议对性骚扰的判断采取主客观相结合的标准,性骚扰应以侵权行为法调整,法律对职场性骚扰问题应有充分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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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1010条对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的规范,确立了工作场所性骚扰双阶段两行为的制度架构,架设了通往其他部门法的桥梁。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应采用双阶行为理论,这一法律现象中包含着人格侵权和工作利益损害两个阶段,对应着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和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法律规制。工作场所性骚扰的法律规制经历过原初形态的就业歧视模式、发展变态的结合论模式、趋势定态的分离论模式的演变历程,已从单一行为裂变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与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从就业性别歧视发展到人格侵权,受到多元化法律规制,应由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行为从工作场所性骚扰行为中独立开来,从依附于性骚扰行为的抗辩事由转变为法定独立义务,受到多层次的法律规制,用人单位从旁观者变成了行动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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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发生场所不同,性骚扰分为一般性骚扰和职场性骚扰。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骚扰更为普片,危害更深。我国法律体系中既没有关于性骚扰的专门立法,也没有直接和明确规范"性骚扰"的法律条款。因此,对职场性骚扰的问题应该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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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职场性骚扰日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直接损害了女性的身心健康,而且从根本上威胁到了女性劳动者的人权.职场性骚扰是两性不平等的产物,它的存在反过来又强化了这种不平等.我国目前在处理职场性骚扰案件方面还存在诸多不足,应该以明确性骚扰概念为起点,建立完善的性骚扰处理机制,以有效应对职场性骚扰的不良影响,确实保护女性劳动者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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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法律规制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国内外法学界关于以何种法律规制性骚扰的争论,实际上是关于性骚扰本质的争论,而性骚扰在本质上是侵权行为,应利用侵权行为法来规制性骚扰行为,鉴于性骚扰自身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建议单独制定一部《反性骚扰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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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性骚扰的民事责任在中国属于新兴的研究课题。本文试图根据比较方法对性骚扰概念与性骚扰立法所保护的对象作出必要的法律界定 ;同时侧重讨论了证明性骚扰案件的证据问题和构成性骚扰的民事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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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行为是侵犯妇女人身权的行为之一。我国虽有一些原则性规定,但有限的立法并未对性骚扰行为做出准确而又可操作的界定,性骚扰案件面临着许多困惑。当务之急是完善立法,要通过界定性骚扰的概念、完善性骚扰的责任制度、修改劳动法等相关法律,增设性骚扰规制条款等,为防治性骚扰提供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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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宝妹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5):31-36
性骚扰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非法现象,性骚扰问题进入劳动法视野,并不是基于性骚扰本身,而是基于性骚扰与劳动领域发生了联系。就业领域的性骚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性骚扰的存在,二是性骚扰的发生与就业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消除性骚扰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由于性骚扰的存在,工作环境不再安全。性骚扰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受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性骚扰的存在、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封于就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性骚搔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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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英敏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4,(1)
目次前言一、性骚扰的法律界定二、两大法系防治性骚扰的立法和实践三、我国的性骚扰现状研究四、我国防治性骚扰的法律对策结束语前言异性相吸本是一件自然的事,但是,如果违背他人的意志,对其做出与性有关的言语、要求或举动,并造成他人的损害,就构成了性骚扰。2001年6月,西安市一位30岁的国有企业女职员童女士向法院起诉,指控她上司对她进行性骚扰,法院以证据不足判决童女士败诉。这是我国首例进入司法程序的性骚扰案。一审法院副院长坦言:性骚扰在我国是一个法律空白。此后,不断有涉及性骚扰的事件被曝光,如《北京一女博士被导师性骚扰,为维护名誉反丢学位》、《面试要牵手搭肩跳慢四,应职女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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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性骚扰雇主责任就是雇主要为其雇员的性骚扰行为负责任。通过法经济学的分析,对于监督管理者雇员实施的交换型性骚扰雇主承担严格责任;对于敌意环境型性骚扰雇主承担过错责任。这对预防与抑制职场性骚扰更有效率,同时,可以使社会成本降到最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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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西安性骚扰案件后.在我国建立妥当的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美国是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国家.其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由专门的单位内部纠纷解决机制、行政申诉制度和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三个部分构成.三者的共同作用促进了美国性骚扰纠纷的妥当解决。美国性骚扰问题的研究范围主要在工作场所内—一陛本身不是一个问题.性自由也不是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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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校园性骚扰频繁发生,但国家却没有出台合理的惩治及预防的措施,学校也没有出台学校性骚扰防治管理相关办法.性骚扰事件的频频发生对受害者个人及社会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本文将以学生为校园性骚扰受害者的角度,揭示校园性骚扰行为的防治障碍,并以学校社会工作为切入点,提出防治建议,分析其优势及劣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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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1年西安性骚扰案件后,在我国建立妥当的性骚扰纠纷解决制度便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美国是最早关注性骚扰问题的国家,其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也是最完备的国家之一。美国的性骚扰纠纷解决机制由专门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