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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对工资的干预不仅是劳动者权益保护的需要,也是国家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共同利益的存在使得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了良好合作、相互理解与利益协调的可能,这是国家干预企业工资分配不应该忽略的社会现实.在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的前提下,劳动者个人与企业进行工资协商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对企业劳动者的工资分配进行干预.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干预可以分为直接干预和间接干预.国家立法对工资的构成、具体范围和底线标准进行规范是可行和合理的.  相似文献   
2.
在法律上承认和规范劳动者的罢工权,防止非法罢工,不仅有利于劳动者劳动权益的维护,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罢工权不是孤立的,劳动法领域中的罢工权,是劳动者的一项劳动权利,是劳动者集体劳动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劳动者组织工会的权利(团结权)、集体谈判的权利密不可分。劳动者享有法律所保护的合法罢工权。罢工基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局限于劳动关系领域,并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在法律上确立劳动者享有合法的罢工权后,如何保护依法罢工的劳动者的利益是法律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关系到劳动者罢工权是否能真正享有的保障。为了维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应当赋予劳动者罢工权,但当罢工影响到社会公共秩序的时候,罢工权就应该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3.
性骚扰是一种广泛存在于社会领域中的非法现象,性骚扰问题进入劳动法视野,并不是基于性骚扰本身,而是基于性骚扰与劳动领域发生了联系。就业领域的性骚扰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性骚扰的存在,二是性骚扰的发生与就业相关。从某种程度上说,消除性骚扰是消除性别歧视、实现劳动者就业平等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劳动者享有工作环境权,即劳动者享有在安全的工作环境中工作的权利。由于性骚扰的存在,工作环境不再安全。性骚扰的认定应当采取主观和客观相结合的标准。受害人的某些行为可能会影响到性骚扰的存在、变化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承担。封于就业领域发生的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已有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性骚搔立法。  相似文献   
4.
作为促进和维护竞争的竞争法,必须明确什么样的竞争是为法律所保护的,或者说竞争法要保护什么样的竞争。“促进和维护竞争是竞争法的直接目的。经济学家已从资源配置等角度对竞争理论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研究,并提供了多种可供选择的模式,这些无疑都有助于人们更全面地了解和把握竞争的复杂性。  相似文献   
5.
人人应该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这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然也不例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项目中存在的缺失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建立中的重大失误。从远景目标来看,国家应当建立包括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从业人员统一的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在一个时期之内,构建和完善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制度应当与现有的制度协调,并为将来的制度统一奠定基础。  相似文献   
6.
试论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现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完善系统的刑法保护体系 ,这是造成贪污和挪用和挤占的主要原因之一。关于贪污和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犯罪的主体和客体还存在着认识的误区和法律的疏漏。只有全面分析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社会保险基金及其财产制度的刑法性质 ,提出可以采取立法解释或刑法修正案的方式 ,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刑法保护体系 ,才能进一步提高我国社会保险基金的法律保护水平。  相似文献   
7.
虽然我国采取专门立法和设立基金的方式,初步建立了人民警察的社会保障制度,但并未完全反映和满足警察的职业特点和特殊需要。根据警察工作现状和医疗改革实际,警察所患疾病应当进行"职业病"与"非职业病"的划分,让警察享受公正合理的"职业病医疗保障"待遇。稳定和充足的资金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和发展的关键,必须利用多种途径筹集资金采取综合措施提供保障,构建一个比较完善、相对特殊的人民警察社会保障制度。  相似文献   
8.
周宝妹 《河北法学》2006,24(1):141-144
作为劳动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主体,用人单位可以说是组成整个劳动法大厦的基石之一.用人单位是指具有用工资格,享有用工权利,履行用工义务的社会组织.用人单位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在立法过程中,不能因用人单位的类型、规模等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规定;在执法过程中,不因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而有所差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冲突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但是在社会分工越来越细,人与人之间相互依赖程度越来越高的现代社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更多的体现为联合.尽管劳动法以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为己任,但这种保护应该建立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的基础之上.用人单位的各项权利义务都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利益平衡为前提.  相似文献   
9.
支持与反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入罪的争论由来已久,各持一词。支持者认为,此举可以通过刑法的威慑作用,使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减少,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反对者认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原因复  相似文献   
10.
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一项权利,即"劳动报酬权"。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是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利的重要方面。无论用工单位是否向派遣单位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派遣单位都负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不能按时足额领取劳动报酬,有权向派遣单位主张劳动报酬权。被派遣劳动者的同工同酬权利是劳动者平等权利具体体现的一种形式。应当如何向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需要法律给予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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