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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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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于物权法定原则的限制,典权在我国《物权法》生效之后已经不能作为用益物权存在,但它仍具有用益债权的性质。典权是对他人之不动产的占有用益债权,它不同于所有权买回和不动产质权。典契是典权法律关系的代名词,典契是双方用益合同;这里的用益,其含义一是对典物的用益,二是对典价的用益。典权法律关系消灭的原因包括回赎、找贴形式的绝卖与非找贴形式的绝卖。典权的制度缺陷主要在于出典人的回赎权。建议赋予典权人对典物的留置权,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典权是支付典权,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使用收益之权,在典权关系中,支付典价而占有他人不动产者,为典权人;其相对人,即取得典价而以自己的不动产供典权人用益者为出典人。该项不动产称为典物,典权人交付于出典人的价金叫典价。  相似文献   

3.
引言典权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典,早在我国汉、唐时代就已在民间广泛流传,形成了一些固有的习惯。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封建社会,在法律上重刑轻民,所以对于典并无系统的法律规定,直到清朝才有一些法律条文散见于大清律、户部则例,但这些规定也只重于刑罚税契方面。直至清末变法,起草大清民律草案,受聘担任起草工作的日本学者认为,中国的典权与日本不动产质相同。因而在民律草案中,仅规定了质权,而未规定典权。后经过我国法学界人士的不断探讨研究,认为典权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与所谓的不动产质权截然不同。于是,1930年5月5日颁布的中华民国民法物权编,对典权作了系统规定,明确规定典权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4.
房屋典权是我国现存的唯一典权形式。典权是通过典契设立的。纵观典权纠纷案件 ,无不与典契的履行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研究房屋典权制度 ,就必须要研究典契 ,研究典契 ,就必须要对房屋典契履行过程中的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本文从传统的典权理论入手 ,结合台湾地区现行民法及我国大陆的相关司法解释 ,对典期的认定、回赎期限的界定、典价的确定等法律问题进行了探讨 ,并提出了解决问题的新方法 ,对我国的物权立法以及典权纠纷的解决都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典权法律制度之演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典,是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制度,全国各地,都广泛地存在着。但是典制,究竟起源于何时,却无从知晓。究其原因,一是我国历史上长期形成的法律上重刑轻民,没有民法典;二是过去法学界,对于典权制度,没有进行过系统的研究。但不论怎样,笔者认为,典权制度应该是随着田宅买卖制度的产生而产生的。  相似文献   

6.
典权作为我国固有的物权制度,长期以来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典权概念的基础上,对清代典权制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梳理,主张典权性质上的用益物权说,认为典权的根本性质是典权人行使的对占有他人所有的典物的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一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在约定期限内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行使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典权的法律特征是:1.典权的标的必须是出典人的不动产,而不是动产。该不动产应以能为典权人使用并收益为限。2.典权的内容应为占有典物,行使使用权和收益权并享有物的请求权。依此特征,凡依典物的性质,而能达到用益目的的行为,典权人均可为之。如典物是房屋  相似文献   

8.
典权是我国特有的物权制度。根据史尚宽先生的观点,典权关系往往是基于“囊中钱空,无以治事,转而谋诸所有之物,以其所有匡其所无”,又不肯抛弃崇敬祖先、重孝好名的传统观念而产生的①。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典”物权编曾就典权作出专章规定;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该“民法典”被废除。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及1984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均对典权制度作了肯定。但实践中对典权与典当仍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混淆,最高司法、行政文件中也出现类似的问题,如…  相似文献   

9.
《中国司法》2011,(11):6-6
“善治”以法治和良好的制度为基础,这样的法治和制度安排必须保持政府与社会、精英与大众、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适度均衡。因此,保持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平衡,让精英团队保持领导力,让平民团队保持影响力,这是最理想的政治状态。当今世界最具典型的决策模式也可分为精英决策模式和民主决策模式两种。  相似文献   

10.
传贳权是韩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而典权则是中国特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制度。韩国立法者在规定传贳权时,除了尊重民间的传统习惯外,作为外国立法例还主要参考了1929年的中国民法典和1937年的伪满洲国民法典的典权制度。由于典权和传贳权均源于东方法律文化,不难看出两者在性质、内容以及功能上,颇有相似之处。但进入现代社会之后,传贳权在韩国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而典权在中国则日趋衰落,并逐渐退出现代社会生活。  相似文献   

11.
典权虽是我国古老而又独有的法律制度,但在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而被废除,直到如今《物权法》即将出台之际,典权制度才又被人们从历史的角落拾起,典权制度的存废问题自然摆上了议事日程。笔者认为应该保留典权制度,但是要对其进行适当的改造以适应变化了的现实情况。  相似文献   

12.
房屋典当就是双方为典当房屋,约定一方(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他方(出典人)房屋进行使用和收益的一种协议.典当是我国特有的法律制度,有文字记载者最早见于《唐书》,其后《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关于典当的规定.解放前剥削阶级用典权对劳动人民进行残酷剥削,因此对剥削阶级的典权制度应予废除,但对劳动人民之间进行的互通有无的典当关系,解放后在法律、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仍予承认和保护.典当不同于买卖、抵押、和租赁.买卖是以转移所有权为主要特征,所有权一旦转移就不能回赎.在典当关系中,承典人只能占有使用和收取典物所生利  相似文献   

13.
张敏  许光县 《政法论坛》2013,(5):154-161
以人身为客体的典权制度是清代物权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清代人身典权法律以贱民制度为法理基础,以白契制度为运行主线,以赎身规范为调整焦点,并受到满洲"最严主仆之分"风俗的深刻影响。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在人身典权领域立法上的变迁,既反映了国家立法对白契典身制度的维护,亦昭示了人身典权的产生与废除对封建社会的巨大冲击。诸多典身诉讼中的援法与权断,则体现了清代司法与立法在人身典权领域的激烈碰撞。  相似文献   

14.
雪珥 《政府法制》2014,(26):31-31
务实而不务虚,这正是袁世凯等体制内改革者所追求的务实.袁世凯本人就曾告诉慈禧太后、光绪皇帝:“可有立宪之实,不可有立宪之名” 袁世凯是唯一跻身中央政改领导小组的地方官。在1906年9月2日发布的圣旨中,宣布直即进行全面的行政体制改革(官制改革),作为“立宪之预备”,并在中央成讧相应的机构,负责相应的顶层设计——即“官制编制”。参与“官制编制”的,除袁世凯外,均是中央机关的精英成员。袁世凯之外的其他封疆大吏,诸如端方、张之洞、升允、锡良、周馥、岑春煊等,圣旨仪仪要求他们“选派司道大员.来京随同参议”。  相似文献   

15.
政治精英流动是政治社会学和比较流动研究的一个重要主题。然而,当前主流研究对中国农村基层政治精英职业流动鲜有触及。超越精英研究中的“二元精英论”等主流分析框架,本研究尝试从社会资本视角来解读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流动路径。基于笔者长时间在东北内陆农村一个典型的农业镇(以下称F镇)的田野调查,研究发现,相对于人力资本,社会资本对镇一级干部的职业流动的作用更显著。本研究认为,基层政治精英的职业流动是一种多重制度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国家制度安排、基层政府运作逻辑,及伦理本位的中国乡土文化是影响基层政治精英职业流动的三大制度性因素。这些制度性因素相互作用,形成了基层政治精英职业流动的动力机制(Dynamics)。  相似文献   

16.
蒋海松 《现代法学》2022,(1):94-108
我国民法典汲取了优秀传统法文化,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传统法文化既形塑了民法典的独特人文精神,也对其制度建构深具启示。在精神牵引上,传统文化的德法合治影响了民法典浓厚的道德关怀,重视抽象化的人之德性价值为人格权独立成篇提供了哲理论证,传统民本精神、“法顺人情”、天人合一思想、诚信文化都有其精神传承。在民法典制度安排上,继承了传统的典章治理智慧和通过法典化增强民族认同的政治使命,“有典有册”、律例统编的传统形式启发了民法典简约的立法技术。此外,在具体制度上,传统家事法律制度深刻影响了婚姻家庭编,传统典权制度为农村土地“三权分置”进行了历史论证。民法典对民族特色的彰显并非偶然,其原因在于民法典是民族特质的法意凝练,法治发展趋势要求从法律移植到“中国之治”,通过民法典提振民族精神也具有世界经验。但传统法文化影响不能过度拔高,其诸多人文主张仅停留在观念层次,而缺乏制度建构。应对传统观念进行现代化的制度转换与批判性继承,引领新的社会文明。  相似文献   

17.
房屋典权略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典权是承典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出典人的不动产,并加以使用和收益的民事权利。一、房屋典权的法律性质1、房屋典权是不动产物权。房屋典权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该房屋须为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即私有房屋。动产、公有房屋及其他不动产之上不能设立典权。就是说,原始出典人只能是对房屋享  相似文献   

18.
典权是我国传统的特有法律制度。随着我国民事立法的逐步完善,许多学者建议在我国未来的民事立法中确认典权制度,并论证了其可行性。我们对此表示赞同。在立法上确认典权制度,首先必须从理论上明确典权的基本问题。为此,我们拟结合我国的典权司法实践,借鉴近代典权立法,对典权的法律性质、设定、当事人的权利等基本问题作一探讨,并就此提出典权立法的初步构想。  相似文献   

19.
张翔 《法律科学》2008,(1):95-102
在不存在抽象的所有权观念及其所派生的归属与支配的分离观念的社会,物之归属乃是商品交易中信用的物上担保的载体。这种物上担保形式在我国传统社会中表现为活卖,而典制则与活卖同其性质。民初立法割裂典制与活卖的联系而将典权定位为用益物权、将绝卖的后果绝对化的典制重构,蕴藏着立法思想上的缺陷与立法技术上的内在矛盾。我国《物权法》颁布后,典制可得回归其担保交易的功能,并作为“所有权担保”的载体,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作用。  相似文献   

20.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得到长足发展。特别是在党中央有关经济改革的战略方针中提出国家所有权与经营权实行两权分离以后,对国有财产、集体财产采用的诸如租赁、承包、股份化、授权使用等多种经营方式的出现,使我们对典权这种对他人所有物进行使用和收益的独特法律制度加以重新思考和探索。尽管过去的典权关系大都因出典私有房屋而发生,但这并不能否定典权关系还可以以公有房屋为客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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