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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为了贯彻私法自治和保护交易安全,意思表示错误应区分为表示错误与动机错误.表示错误可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但应采纳理性人判断方法和可归责性理论对撤销权予以限制;而动机错误一般不会导致法律行为被撤销,只有重大的动机错误才被视为表示错误.动机错误是否重大不应局限于交易上认为重要的性质错误,而应由法院依据利益衡量方法裁判.这种错误的区分模式适应了当今信息社会的需要,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我国民法上的重大误解制度属于错误的一元模式,应当予以变革.未来我国民法典应在区分模式的基础上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2.
对于动机错误有二元论与一元论之争.二元论者囿于“错误”是“表意人非故意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理念,不得不将“性质错误”拟制为内容错误,将双方动机错误置于错误法外救济.此种处理模式导致错误理论日益复杂化,难以把握.一元论为了将动机错误从可救济的错误中排除出去,主要采用列举或者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列举方式的优点是通俗易懂、便于操作,缺点是难免存在遗漏;相对人可识别性的方式无法妥善解决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的动机错误与双方动机错误问题.我国可以借鉴一元论和二元论的优点,尝试采用第三条路径,即“统分结合模式”:“分”就是坚持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区分;“统”就是在司法解释中,将主观行为基础错误、性质错误以及纯使他人受益的法律行为中,成为行为人发出意思表示唯一原因或主要原因的动机错误和表示错误一体纳入《民法总则》148条予以救济.  相似文献   

3.
意思表示错误系民法意思表示瑕疵的一种情形,其种类繁多、情形复杂,宜依不同类型的意思表示错误的特性而分别考量,由此为我国处理同类问题提供借镜.意思表示错误的效力为表意人于无过失的情形下可以将之撤销,唯除撤销的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外,对于相信意思表示为有效而受损害的相对人或第三人,表意人应负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责任.此外,还存在与意思表示错误相关联的误传、故意传达错误、未认真仔细阅读书面文件的签名错误、预先于空白书面文件上签名的错误及计算错误等错误形态.我国民法上的意思表示重大误解概念及制度系统应以意思表示错误概念及制度系统为依归或指向而予解释、补充和完善,由此实现我国民 法上该项制度的与时俱进、活力焕发及重大蜕变.  相似文献   

4.
文章认为合同的成立并不象传统学说认为的那样是一个单纯的事实问题.而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在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只能形成一个效力未定的“表面合同”。表示错误不是影响合同的效力而是影响合同的成立。在考虑表示错误如何影响合同成立时。应以促进交易的确定和安全为目的.除了要考虑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外.还应考虑表示错误是单方错误、共同错误或者相互错误,传统的大陆法则对此重视不够。  相似文献   

5.
试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意思表示错误制度旨在寻求私法自治与交易信赖之间的平衡.它渊源于罗马法,但法国民法、德国普通法尚未形成完善的错误制度.19世纪中期萨维尼提出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也未能解决错误问题,且遭到耶林、贝尔的批判.随后,表示主义者提出了影响深远的错误信赖理论,它成为错误制度的法理基础.德国民法典遂确立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规定了错误人的撤销权和信赖赔偿责任.我国民法应借鉴德国体例构建意思表示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6.
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之分析检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立于对德国私法上意思表示错误理论基本问题之批判分析 ,认为德国错误法规则的设计 ,以心理为划分基准创立的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二元构成理论 ,不仅存在基准不明确 ,难于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的缺陷 ,而且在目的论之所在 ,对二者加以区别对待 ,不符合实际交易中的要求 ,对其正当化也存在理论上的困难。指出应不再区别对待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 ,而应站在信赖保护的立场上 ,引进对相对人行为方式综合评价的思路。  相似文献   

7.
论民法上的法律错误 对德国法和日本法的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班天可 《中外法学》2011,(5):997-1020
当表意人基于对法律的错误而做出意思表示时,我国实务界和学界的立场是一概不赋予撤销权,但依据并不充分。德国法上,法律效果错误(Rechtsfolgeirrtum)是特殊的错误类型,多数说视之为动机错误,而判例认为其可能成为内容错误,适用《德国民法典》第119条,并从中发展出"被扩展的内容错误"理论;日本法上,现行民法不区分事实错误和法律错误,判例中虽有法律错误(法律の错误)的类型,但不存在独立的评价体系,可撤销与否的判断依赖于对《日本民法》第95条的解释。通过判例类型的比较发现,我国法上所说的法律错误和日本法是一致的,但德国法上的法律效果错误是我国法和日本法上都不曾有的独特概念。笔者从德国民法的概念中抽象出"法律效果错误的法理",用以解释我国《民通意见》第71条中的"行为后果的错误",并尝试在我国法的框架之下对法律错误进行再构成。  相似文献   

8.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9.
民法的基本问题是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核心问题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错误历来是民法领域中的难点,然而我国民法对此的规定却十分简单。从主观方面来看,我国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与德国民法中的错误制度有进行比较的基础,两者存在着制度替代的关系,但又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10.
意思欠缺与动机错误[日]小林一俊王敬毅译胡宝海校一问题之所在意思欠缺,即欠缺与表示相对应的意思,是表现在意思表示中意思与表示不一致的这一病态的法律现象的法律概念。它在民法上包括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及错误(民法第101条)。所谓动机错误,就其与意思欠...  相似文献   

11.
民法动机错误论考——从类型论到要件论之嬗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孙鹏 《现代法学》2005,27(4):105-111
严格区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原则上将动机排斥于法律评价之外,唯有表示于外的动机始受保护的传统的“类型论”观点日益露出其破绽,将动机错误与表示错误一元化并构造统一法律要件的“要件论”思想渐次成为今日“错误论”之主流,而统一的“错误要件”如何最大限度地保持合理性,仍在继续的探索与求证之中。  相似文献   

12.
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是民法私法自治精神的要求,也是法律行为的核心.意思表示错误对表意人的意志保护和社会正常的交易秩序及安全有着重大的影响.因此,我们须明确其各方面内容,正确看待其中相关撤销权和重大误解的问题,灵活运用相关制度,在私法自治和信赖保护之间找到最佳的价值平衡点,并为我国相关制度立法的完善提供合理的建议.  相似文献   

13.
张金海 《河北法学》2006,24(10):176-181
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适用对象包括了表示中的错误及意思形成中的错误,具有清晰的二元特征,另外就这两种错误分别规定了错误方可以获得救济的条件.其不足之处主要是对表示中的错误限制得不够严格,以及未充分考虑相对人的因素.我国现行民法中的重大误解制度问题颇多,今后可在吸取德国民法错误制度的优点而避免其不足的基础上设计出合理的错误制度.  相似文献   

14.
当表意人出于错误或不知致使其意思表示和内心效果意思不一致时,即产生了错误。错误作为一种能够引起撤销权的原因,在格式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主要分析错误在格式合同的各种表现形式以及他们各自的法律适用情况。  相似文献   

15.
栾志红  刘霞 《法学论坛》2000,15(1):35-39
在我国民事立法中,对于"错误"意思表示情形及效力问题的规定只局限于"重大误解",而对于其它的"错误"情形则未涉及.本文在分析借鉴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错误"的具体规定的基础上,针对我国民事立法中的"错误"规定进行评析,在错误意思表示的情形、效力以及补救方式方面,对我国的民事立法提出了完善性建议.  相似文献   

16.
意思表示错误理论是一个具有深厚传统的民法基础理论,其内涵丰富,外延极广。从罗马法以来,欧洲法学家即对该理论倾注大量心力。由于其复杂性与传统性,如果不弄清其历史渊源就难以理解和评价欧洲各国现行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从比较法的角度,这样的基础研究将有益于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17.
我国立法和司法解释中均没有界定可撤销、可变更民事行为和合同规范中的重大误解内涵。误解的对象或内容,是指民事行为或合同的当事人表示的重要意思或合同内容的错误。其内涵一般可以以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为合同标的物的本质、意思表示的错误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的实现、如果当事人在为意思表示时就知道该错误的后果就不会作出此意思表示、交易上是否属于重要的民事或合同关系要素的错误等方面为标准来把握。当事人因重大误解所享有的变更或撤销权既是法定的权利,也是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与自身实际利益相关的重要民事权利,以格式条款排除这一权利的,该条款当然无效。特价机票不得签转退只是对旅客一方当事人的法定无理由变更或解除权作出限制或例外,并不能对抗因重大误解而产生的合同撤销权或变更权。在认定重大误解成立要素时采纳表意人主观上过失状态,既符合重大误解制度的宗旨,实践中也不会造成当事人之间利益的相互冲突。  相似文献   

18.
名词解释     
《中国卫生法制》1994,2(2):25-25
代理: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实施意思表示,或者自第三人受领意思表示,其权利义务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被代理人由于特定原因不能承担他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时,由代理人依法代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行为。分为法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代理人:依法律规定或者依法律行为而为他人代实施或者代受领意思表示的人。依法律行为而被授予代理权的,称委托代理人;依法律规定而为代理人的,称法定代理人;由法院指定的,称指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19.
取法于欧陆的我国民法,为何将民事错误行为独特地表述为“重大误解”,至今仍是我国私法史上亟待破解的一桩学术悬案。“误解与错误区别说”和“误解与错误等同说”皆因缺乏对制度的语境把握和历史考量,从而并不能提供有说服力的解释。私法史的考察证明,“重大误解”实为“重大错误”,是我国法在继受苏俄法过程中语言裂变和翻译异化的产物,它有别于德国法以表意主义为中心的意思表示错误制度,而与合意主义的罗马—法国法传统一脉相承。对此加以厘清,有助于在立法论和解释论上对这一条款进行准确操作。  相似文献   

20.
李永军 《山东审判》2003,19(3):9-19
一、重大误解与错误的概念辨析误解与错误是否为同一含义?有的学者认为,传统民法严格区分错误与误解两个概念。错误是指表意人非故意的表示与意思不一致;误解是指相对人对意思表示内容的了解的错误。但从大陆法系各国民法典的立法来看,却均用“错误”而不用“误解”(如《德国民法典》第119条、《法国民法典》第1110条、《日本民法典》第95条、《瑞士债务法》第23条等);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用误解而不用错误。这二者的内涵与外延,就成为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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