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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辨析——《侵权责任法》第八章解读之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专章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由于规定较为简略且内容含糊,引发了人们对"环境污染责任"适用范围是否包括环境损害的争论。从六个方面对观点分歧的原因进行深入细致的法理分析后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八章建立的"环境污染责任"制度仅适用于因污染而变坏了的环境介质间接地对特定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救济,不适用于环境生态功能损害的救济。至于环境介质本身损害的救济则适用《侵权责任法》中一般侵权的规则,也不能适用"环境污染责任"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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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最早适用西方国家的特殊保险制度。它可以分散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文章总结了西方国家实行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分析了该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指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法以及环境损害救济基金共同构成了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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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损害赔偿的社会化机制 --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例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散环境风险,使企业避免因污染损害事故而遭受重大损失;有助于环境污染受害人获得及时和充分的赔偿;同时也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西方国家实行的几种环境责任保险模式各有其特点,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经验,并立足于现实国情,建立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环境损害赔偿法和环境损害救济基金为组成要素的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机制的完整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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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打规模迅速发展,由环境污染和破坏造成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将成为今后的一大社会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可以分散风险,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已经成为各国通过社会化途径解决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主要方式之一。自产生以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以其特有的优势从环境损害风险社会分担机制中脱颖而出,迅速盛行于各发达工业化国家,我国引进此制度只是时间问题,本文在介绍国外几种主要的保险模式基础上,博采众长,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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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及其发展动向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赔偿制度 ,侵权行为法无疑是其最重要的法律基础。尽管世界各国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立法方面存在着形式和内容的差异 ,但面对当今社会日益严峻的污染损害的现实 ,无不呈现出趋同化的发展动向和态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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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加大打击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力度,为"两美浙江"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办理环境污染案件中,存在环境污染刑罚体系不完善,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缺失,公益损害追偿机制缺失等问题,需通过构建完善环境污染犯罪刑罚体系,推进环境污染公益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设,建立健全以公益诉讼为内容的环境污染公益损害追偿制度等措施来破解上述司法难题,从而更好地发挥司法职能,为建设"两美浙江"保驾护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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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除了损害赔偿之外,环境污染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还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然而,从物权法中发展而来的预防性救济制度通常要求权利人对他人的妨害行为负担一定的容忍义务,在权利人的容忍限度内限制其防御请求权的行使。对环境污染侵权的认定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因素,在适用预防性救济制度时易生争议。行为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若事后仍面临侵权法上被禁止的风险显然不妥,在涉及生态利益保护时尤其如此。因此,在环境污染侵权中适用预防性救济应受一定的限制。此外,鉴于预防性救济制度对于物权之外其他法益的保护同样重要,应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1条的规定为基础,借鉴物权法中原有的制度框架,在侵权法中构建一般性的预防性救济制度。基于"共存共荣"的法理,权利人仅可请求禁止超出其容忍限度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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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社会问题。对于因环境污染所产生的环境侵权,通过保险制度来解决因环境污染所导致的损害,日益成为众多环境法学者关注的问题。环境责任保险是通过责任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的有效方式之一,本文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分析了这一制度在我国实际实行的困境和原因,提出一个符合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模式架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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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科学合理的学校安全事故救济制度,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学校安全事故多发,但由于学校安全事故救济制度存在重大缺陷,从而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时、充分的赔偿,并致使学校或侵权人面临重大困扰和困境。本文立足我国国情,以分散学校风险为宗旨,借鉴我国正在建立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从当前我国学校安全事故的危机入手,以侵权责任法为基础,以学校安全事故的社会化为主线,通过分析各种救济制度的适用范围和相互关系,提出了建立侵权责任制度、校方责任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基金制度并行发展的学校安全事故社会化救济机制的基本构架,在此基础上对社会化的学校安全事故救济机制的体系建构和制度衔接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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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惩戒制度是通过惩罚公务员的失职行为而对该公务员及其他公务员予以警戒的制度。该制度对打造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防止公务员滥用权力和违法乱纪等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如果惩戒不当,对公务员合法权益将造成莫大的损害。“有损害就有救济”,纵观世界各国的公务员权益救济制度,大体上采用两种模式:一种是行政救济与司法救济“并轨”的救济模式,如美国、日本等;另一种是以行政救济作为单一的救济模式,如我国现在所实行的公务员申诉与控告的行政救济制度。本文通过比较中日两国的公务员行政惩戒救济制度,以“扬弃”的移植理念,完善我国的公务员行政惩戒救济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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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医疗损害的合理分担和对医疗损害被害人的充分救济,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新西兰、瑞典、美国和法国等国家都较为重视对医疗损害被害人的补偿,先后建立了契合本国实际的、各具特色的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并以立法和修法的形式实现制度的确立与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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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频发,越来越多地引起了法学界和司法实践部门的关注。由于多数情况下,实际加害物的所有者、管理者或抛掷者往往不会主动承认,加上受害人举证能力不足,司法机关难以查明,导致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的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此时,我们有必要对传统民事赔偿责任制度进行重新审视,注入社会化救济的方式,填补传统救济方式的不足,实现个人责任和社会责任相结合,对受害人实施更充分、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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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 Lan-qiu 《河北法学》2012,30(8)
如何实现医疗损害的合理分担和对医疗损害被害人的充分救济,是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新西兰、瑞典、美国和法国等国家都较为重视对医疗损害被害人的补偿,先后建立了契合本国实际的、各具特色的医疗损害无过失补偿制度,并以立法和修法的形式实现制度的确立与变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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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析了第三人过错是过错责任侵权案件的抗辩事由,全面梳理了第三人过错在我国环境立法中的地位演变,并就第三人过错是否为环境污染民事责任抗辩事由的理论争议进行了深入的述评。提出在以后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及《水污染防治法》,甚至制定专门的环境侵权责任法时,除了明确规定在所有环境污染领域第三人过错都不是抗辩事由外,还需合理地设置第三人过错污染环境民事责任的追究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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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中利益补偿法律机制的研究——权利救济公法化的经济学分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权利的配置不仅左右收益或成本的转移 ,而且决定收益或成本的高低。因此 ,通过权利配置实现环境资源的价值最大化应是环境保护追求的目标。然而环境资源的公共物品属性 ,决定了其权利的初始配置应是一种社会化的权利。这种社会化的权利极易诱发私人权利采取“搭便车”行为对其进行侵蚀 ,因此 ,要实现环境资源价值最大化 ,就必须对遭受侵蚀的社会环境权利进行救济。但在此救济过程中 ,由于侵权人和社会环境权利的代理人 (国家 )之间存在着“信息不对称” ,如遵循传统私法救济方式 ,容易导致私法救济的“虚位” ,因此 ,需要突破传统权利救济的私法化局限 ,实现权利救济的公法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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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加强环境污染治理的一项制度举措。运用保险机制处理环境污染损害,能够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意识,有效减少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如企业环境污染事故不幸发生,也能够迅速应对污染事故,更为重要的是,能够及时补偿污染受害者权益,减轻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仍处于试点阶段,而且实践运行不容乐观。当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推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最为重要的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缺乏法律制度上的保障。因此,借鉴国外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成功经验,以期构建与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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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属于公法责任,可以通过行政和司法救济方式实现。考察外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生态环境损害救济诸形式均呈现实质行政主导特征。从应然层面,鉴于修复责任的公法属性,在生态环境损害救济的启动和生态环境修复决定内容的形成上,行政机关都应居于主导地位。我国救济方式的顺位和司法救济具体制度设计应遵循有利于行政机关发挥作用的原则。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方式顺位应该如下:首先运用行政命令,其次适用行政机关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最后采用由环保组织或检察机关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为了弥补法院在专业知识上的不足,应授权法院要求行政机关编制生态环境修复方案草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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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一直是一个法律空白。随着海洋石油资源开发利用步伐的日益加快,这一问题理应引起国际社会的关注。美国墨西哥湾漏油事故和中国渤海湾漏油事故的先后爆发,使得这一问题的解决更显迫切。建立国际海洋石油开发环境污染法律救济机制,具有深厚的国际法基础,应当遵循三个基本的法律原则,从应急处理和损害赔偿等不同层面加以系统构建。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