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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7 毫秒
1.
我国将遴选国家级司法鉴定机构作为解决重复鉴定以及涉鉴上访等司法鉴定制度改革后依然存在的老问题的途径。这种改革措施的实施必然会与科学无行政等级的基本规律以及鉴定机构法律地位平等的要求发生冲突。尽管这种措施能否解决司法鉴定领域的这些问题还待于实践的检验,但从深化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制度层面与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本质来看,其措施不仅难以解决人为虚高的重复鉴定,还会诱发制度内的重新鉴定向非制度化的重复鉴定蔓延,致使重复鉴定在更高层次的国家级鉴定机构之间循环进行。  相似文献   

2.
目前司法鉴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是:(1)司法鉴定机构设立分散。我国的司法鉴定机构阵容庞大。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均设有各自的鉴定机构,地区以上的检、法机关也都设有鉴定机构,有些司法行政机关及专业学会也设立鉴定机构,都具有独立的鉴定权。这样,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势必...  相似文献   

3.
犯罪现场勘查与刑事技术鉴定工作是案件侦查的起点和基础,在刑事侦查工作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然而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自勘自鉴"、"自侦自鉴"、"勘鉴不分"的现象非常普遍,这一点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相违背,有碍司法公正和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厘清犯罪现场勘查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区别,健全犯罪现场勘查与刑事技术鉴定的工作体制,实行"侦勘合一"的工作机制,使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与侦查部门分离成为公安机关鉴定制度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虽然目前对司法鉴定机构采用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管理和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但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行业依然存在重复鉴定、缠鉴闹鉴、少数鉴定机构随意出具鉴定意见等乱象:另外,不少鉴定机构,尤其是技术水平较低的鉴定机构。不是从改善仪器设备、优化人员结构等方面提高自身素质,而是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一定的检案量,对司法鉴定发展产生阻碍。对此,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等级管理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缓解上述问题。在此之前,应当明晰司法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内涵、明确建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必要性、确立鉴定机构等级管理的原则等有关基本问题;同时,对不同资质等级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以及受案范围应当予以特别重视.在防止不同资质等级鉴定机构之间产生“行政层级”上的服从与被服从关系的基础上.以确保鉴定的质量和效率。  相似文献   

5.
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侦查、检察、审判机关依法委托国家鉴定机构或者指聘具备鉴 定人资格的专业人员,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所作的认定或判断。按照我国诉讼法的有 关规定,司法鉴定包括刑事鉴定、民事鉴定和行政鉴定。司法鉴定的范围主要包括法医学鉴 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司法物证技术学鉴定、司法会计学鉴定,涉及诉讼的事故、资产、 产品、工程等鉴定,以及司法机关认为应当进行的其他鉴定。一、我国现行的司法鉴定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与弊端(一)司法鉴定立法工作严重滞后我国至今没有一部统一的司法鉴定法,有关司法鉴定的…  相似文献   

6.
一、建立四级司法鉴定机构,实行两级终鉴制。笔者认为,在司法鉴定组织体系中。司法鉴定机构应分级设置。建立四级鉴定机构,即国家级、省级、地市级、县级司法鉴定机构。考虑到大量的一般性司法鉴定案件在基层诉讼中产生,从方便组织鉴定、提高办案效率、降低鉴定成本、加强属地管理等角度出发,县级、地市级司法鉴定机构的存在符合我国国情。同时考虑到司法鉴定的严肃性、专门性和高技术性,对于一些在本地区、本省、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鉴定业务管理工作中,涉鉴投诉事件上升有多种主客观原因,司法鉴定机构应依法依规受理鉴定委托,严格管控鉴定咨询;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力需要培养,对"专家辅助人"的管理应成为司法行政管理的组成部分,实行以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为主、人民法院管理为辅的两结合管理模式;特殊变通的"对鉴定机构的认证、认可"有悖法律规定;鉴定技术标准应以国标或行标(部标)为主,有控制地制定部份地方标准,鉴定机构能力验证仅是考查其集体鉴定能力的检查、促进措施,不宜"以验代考",其执业资格应按专业性质和鉴定能力要求,由司法部组织统考,从根本上保证鉴定队伍的业务素质。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化"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各自优势出发,应由医学会牵头组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会对其实施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相似文献   

9.
司法鉴定机构选择权是司法鉴定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司法鉴定过程中,由于司法鉴定机构是司法机关的附属机构,当事人极少能参与司法鉴定机构的选择。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之后,司法鉴定逐步社会化、中立化,鉴定机构成为独立的法人机构,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资质实行统一监督和管理。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了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首先由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选择鉴定机构,在协商选择不能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目前,通过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进行鉴定机构的选择,不仅效率低下,而且不能完全契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的精神,未能体现当事人的"合意"优先原则,同时未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建立主审法官主导下的当事人鉴定机构选择的制度,将鉴定选择权回归当事人,不仅能保障当事人的鉴定机构选择优先权,而且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也有利于提升当事人对鉴定意见的信赖程度。  相似文献   

10.
徐贵中 《中国司法鉴定》2009,(3):I0008-I0009
我国司法鉴定管理现状存在着体制混乱、鉴定机构的设置无序、鉴定人员的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损害了司法鉴定的准确性和公信力。结合地方司法鉴定管理的实践,分析地方司法鉴定机构在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中存在的困难与问题,就如何加强司法鉴定管理提出若干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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