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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第三人类型与民事诉讼第三人类型的区别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概念、特点及法律地位(一)行政诉讼第三人概念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章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或者说,行政诉讼第三人是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  相似文献   

2.
《行政诉讼法》继《民事诉讼法》之后也确立了第三人制度。《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但该规定未能给行政诉讼的第三人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定义,只是确立了行政诉讼第三人的两个内在因素,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和充当行政诉讼第三人的只能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显得内容单一、原则,具体操作性不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有部分条款涉及了第三人问题。  相似文献   

3.
行政诉讼第三人,在行政诉讼法第27条中,已作了明确的规定,即“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如何理解行政诉讼第三人,在理论和实践中争议一直是比较  相似文献   

4.
《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行政复议条例》第27条也规定:“同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复议机关批准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复议。”双方的基本特征一致:一是同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二是参加到业已开始,尚未结束的诉讼或复议中去。双方区别在于参加诉讼或复议的方式不同。行政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一是自己申请,经人民法院同意,一是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而复议第三人参加复议的方式只有自己申请,经复议机关批准同意一种。复议第三人的规定较诉讼第三人的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在行政审判实践中搞清楚第三人的确切含义,正确确定第三人,切实保障第三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是确保办案质量的一个重要的问题,笔者试图对上述法  相似文献   

6.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第三人,在审判实践中是一个有争论的问题。本文拟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谈管见,以推动对行政诉讼第三人问题的进一步研究。 对于如何理解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一种意见认为,所谓“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指与被告行政机关具有行政诉讼法上的利害关系,即行政法律关系,否则,就不能作为第三人。也就是说,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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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明确肯定了第三人制度,但究竟具备什么样的资格才是行政诉讼的第三人,第三人的法律界定、范围如何,种类有那些?目前,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及其相关法律仅作了点原则性的规定,因而行政诉讼第三人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一个颇有争议且比较复杂的问题。本文拟就此作如下探讨。 一、行政诉讼第三人的法律界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7条的规定,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因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而通过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到诉讼中来的除原  相似文献   

8.
本文所谈的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存在于两类行政案件之中,与案中原告最初发生纠纷,经行政机关处理后向法院起诉,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人民法院在审理时通知其参加诉讼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由于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行政案件存在这种第三人的情况,所以正确认识和掌握他的性质和特点,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合法地处理  相似文献   

9.
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可见,在我国民事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申请参...  相似文献   

10.
因骨灰失窃引起的顾纪玲诉宝清殡仪馆赔偿一案,在处理程序上有值得探讨的几个问题:窃走骨灰的曹茂生应否列为本案的诉讼第三人?不把曹茂生列为案件的第三人,对案件处理结果在法律上会产生什么后果?以及确定诉讼第三人的根据是什么?我国《民诉法》第56系第2款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民诉法》这条规定的目的,是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应把与案件争议标的有法律上牵连的人的请求,放在一个诉讼中予以解决。这有利于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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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院遇到这样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针对某公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该公民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但另有一位公民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于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了维亮了维亮同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眼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此规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但与该…  相似文献   

12.
吴兆祥  沈莉 《人民司法》2012,(23):16-26
一、第三人撤销之诉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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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审判实践看,如何确定第三人是行政诉讼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就行政诉讼中第三人的确定及其法律地位略述管见。 (一) 对于第三人范围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做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然而,在审判践实中,人们对如何理解“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有不同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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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特征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诉讼中两种第三人之一。民诉法第48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  相似文献   

15.
郭修江 《特区法坛》2002,(70):29-30,32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法》第六章第三十七条至四十二条对行政诉讼立案条件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这些条文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起诉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第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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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的规定,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①这种影响只能是直接的而不能是间接的;可能是现实的也可能是潜在的。如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对拆迁人进行行政处罚,拆迁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而被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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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是一个房客,前年租住了房东王某的两间房屋。上个月,城建部门决定让王某拆除这两间房屋,王某不服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审理的时候,却通知让我作为第三人也参加诉讼。我认为,告与不告,这是房东王某的事,与我无关。请问,法院这样做对吗?银川市:刘志义刘志义同志:我国《行政诉讼法》第27条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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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现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对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受案范围 第一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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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成为诉讼当事人。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是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体会到,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第三人参加民事诉讼是有很大作用的。因为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所作的判决、裁定,或调解达成的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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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立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在民事诉讼中有着广泛的应用。关于这项法律制度的内容,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有明确的表述,即"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是当事人诉讼制度中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对其不能充分理解并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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