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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历来为假币案件的多发地,打击假币犯罪是我省各级公安机关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本文通过揭示广东假币犯罪的现状,分析研究广东假币犯罪的新特点,并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在与假币犯罪斗争中一些有效可行的做法,探讨假币案件的侦察对策。旨在引起社会和有关部门的关注,重视反假币犯罪专业队伍的建设及专项经费的设立,有助于公安机关更有效地打击我省制、运、贩、兑假币的犯罪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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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假币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犯罪成员往往带有家族色彩,制假窝点呈分散状。假币犯罪的成因有历史、社会和地域原因。应针对假币犯罪的特点和成因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和侦查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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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涉嫌假币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由于金融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决定了其一旦涉嫌假币犯罪就较一般社会上的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行为人往往实施的不是一个购买行为而是数个相互关联的行为。因此,刑法仅对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的行为进行特别规定,不利于打击此类犯罪,也不利于诉讼经济,亟待修改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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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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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继续对假币犯罪保持严厉打击态势,成功破获一大批假币犯罪案件,抓获一大批犯罪嫌疑人,有效遏制了假币犯罪反弹蔓延势头.全国假币犯罪发案量同比下降69%,银行临柜收缴假币量同比下降46%,流通领域中假币数量明显减少,货币市场明显净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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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妨害国家货币管理制度的犯罪十分猖獗,其中尤应引起注意的是故意使用假币的案件日益增多。但是我国刑法仅规定了伪造、贩运假币罪,对故意使用假币的犯罪未予规定,这难以适应今后反假币斗争的需要。鉴于我国所面临的假币犯罪的严峻形势;笔者认为有必要增设“故意使用假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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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治金融犯罪始于打击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货币犯罪的惩治,在危害货币管理制度犯罪行为人主观目的认定、持有使用假币罪交叉行为的认定以及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并使用假币的罪数认定等方面仍存在疑难问题与课论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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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罪名的意见》中 ,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二条的罪名分别确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即均以“假币”取代“伪造的货币”。笔者认为不够妥当 ,因“假币”与“伪造的货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一、从妨害货币犯罪的历史沿革看“伪造的货币”的含义货币是经济交易的重要支付手段 ,是社会活动不可缺少的媒介物 ,不但对国计民生有重大的影响 ,在国际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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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假币的制作过程中,制作者的手印会留在假币上,但假币在流通过程中可能与许多人接触,使得票面上的指印与犯罪关系难以准确判断;如何才能发现、提取假币上的犯罪指印,并利用其侦破案件,这里,笔者从破获我省“8.26”特大假币案件中得到的启示谈几点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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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惩治货币犯罪的立法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但也存在不足之处,如持有、使用假币罪、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的立案标准过低,没有将"变造货币"作为犯罪对象,没有根据使用假币的不同情形规定刑事责任,没有把制造、提供制假设备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没有将单位作为伪造货币等犯罪的主体,缺乏对货币犯罪被害人利益的保护等。要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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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工作人员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较一般公民涉嫌假币犯罪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决定了其一旦涉嫌购买假币等犯罪必将受到法律严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规定》与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因存在着定罪处刑数额标准不一致的矛盾,导致执法较为混乱,亟待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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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假币犯罪呈上升趋势,为维护金融秩序,司法机关加大了打击假币犯罪的力度。在查办假币犯罪案件中,我们感到,假币作为犯罪证据,首先必须经过技术鉴定,确认为伪造或者变造的货币,才能在庭审时向法庭出示,并让被告人辨认。但是,目前的假币鉴定工作在程序和内容上很不规范,存在不少问题。具体包括:l、未经鉴定,即作出假币的结论。中国人民银行作为金融主管机关,是唯一的假币鉴定机构,而有的假币案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鉴定出真伪之前,公安机关就在清单上写明“假币”字样。如于某某、牛某出售假币案中,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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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境外人员走私贩运假币入境犯罪日益增多,使境外伪造的假人民币、假外币大量流入我国,并通过各种渠道从沿海向内地、从城市向农村四处蔓延扩散,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破坏我国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顺利进行。为此必须加强同伪币犯罪的斗争,从各个方面做好打击和防范工作,以抑制伪币犯罪的滋长。 一,健全和完善刑事立法,为惩处假币犯罪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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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司法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有、使用假币罪是指明知是伪造、变造的货币而非法持有或者使用,数额较大,根据证据不能认定为其他货币犯罪或其他犯罪的行为。持有、使用假币罪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各种有关货币犯罪行为中较难认定的犯罪。一、持有、使用假币罪的行为认定(一)持有假币持有假币是指假币处于行为人控制或者支配下的行为。这种持有是广义的,可以是随身携带、藏匿家中或其他某处,也可以是委托他人保管等。行为人与假币的空间距离不影响持有行为的构成,也就是说持有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将假币置于自己眼能看到、手能触到的地方,无论置于何处,只要行为人对假币的去留、存废等有支配权,即为持有。持有同样不要求直接持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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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谁占有它,谁就有占有和支配社会财富的权力。所以,伪造货币、运输和使用假币,便自然成为某些不法之徒为寻求富裕而选择的非法逐利手段之一。从1979年在全国22个省市境内相继发现伪造货币的犯罪至今,制造假币的方法已经由最初的铅印、复印、石印、描绘,发展为当今利用高科技手段电脑制版、机械印刷,不仅其仿真程度越来越高,流域越来越广,而且其流量也越来越大。 假币犯罪,祸水横流。制造假币,首先形成了各类假币犯罪的万恶之源;运输假币,又使越来越多经不住利益诱惑的人们在不知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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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使用假币罪在理论上存在诸多有争议的问题,需要对其进行研究。如持有、使用假币罪的概念需要重新界定;"持有"和"使用"行为是两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不应该放在一个罪名中规定,应取消持有假币罪,把它的部分内容归纳到其他罪名中;界定本罪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范围,增设单位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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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假币犯罪体系之中的兜底罪名,持有假币罪的犯罪客体是货币的法定发行权、法定地位和国家的货币流通管理秩序;犯罪对象理应包括伪造和变造的人民币和境外货币;"持有"实质上是一种状态.只要能够证明现实地持有较大数额的假币,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客观要件;"明知"属于状态故意,只要能够根据基础事实合理推定主观上是明知,就足以认定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