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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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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针对现实中村镇银行股权高度集中而致村镇银行沦为主发起银行的附属或分支机构的现状,本文分别从理论和现实的角度对各种股权结构模式的利弊进行了分析,认为在股权相对分散基础上的相对集中或控股,是村镇银行股权结构的最优选择,具体可考虑单一投资主体及其关联方持股比例不得超过村镇银行股本总额的10%-20%。  相似文献   

2.
《商务与法律》2006,(1):46-47
2006年1月1日,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瑚办法》(试行)开始实施。该《办法》主要内容包括:(1)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相似文献   

3.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问题,《公司法》第76条做了规定,但仅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过于简单的规定导致实践中一些特殊情况处理时没有法律依据,而这些特殊情况是在办理股权继承公证时必须要考虑和审查的. 一是股权继承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人数.在多人继承股权情况下会造成股东人数超过法定上限.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但《公司法》并没有对因股权继承导致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情况做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当出现这种情况时,继承人即便取得公证书也不能在工商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因此公证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股东名册,审查公司股东人数是否会因股权继承超过法定人数.若超过法定人数则需告知当事人,由当事人协商如何解决,或由其中一人继承,或由几人共同继承后办理股权转让公证.  相似文献   

4.
论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作者认为,股权转让合同原则上自合同成立之时起生效,除非法律法规明文规定批准或登记生效要件.合同生效时间不同于合同项下股权的变动时间.不得以股权变动尚未发生为由否认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有效股权转让合同仅产生卖方将股权让渡买方的合同义务,而非导致股权的自动、当然变动.倘若某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未尊重老股东同意权与优先购买权,则股权转让合同为可撤销.即使履约导致股东超过50人,股权转让合同与公司亦为有效.卖方出资存在瑕疵的,买方股东资格也存在瑕疵,但此种瑕疵并不必然影响合同的效力.主张慎重对待和处理无效或可撤销的股权转让合同.  相似文献   

5.
股权继承是非协议股权转让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由于股权既具有财产性又具有人格性,所以,实践中关于股权继承的处理上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我国公司法76条对股权继承方面做了相关规定,虽然对我国的公司法制构建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其本身具有的弊端,难免在时间操作中出现很多问题。在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继承时,应该对继承人的继承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又不得阻碍其继承人对财产份额的继承,即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继承中,继承人只能基于继承取得原股东股权的财产性权利,而对于股东身份的继受,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原股东在生前已与其他股东就其股权继承达成一致,或者公司其他股东一致同意继承人成为公司股东。  相似文献   

6.
关璐 《行政与法》2013,(5):126-128,F0003
闭锁公司是一种股东紧密持股,绝大部分股东参与经营,且股权不能在现成市场上公开流通的公司形态。本文认为,受其组织结构、投资属性与市场环境决定,闭锁公司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在股东高度自治与资本严格锁定的环境下,处理好大股东控制权的正当行使与小股东合理期待利益的必要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协调问题。  相似文献   

7.
公司法并来规定股东出资存在瑕疵就丧失股东资格,但瑕疵股东需要对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瑕疵股权转让合同并不因出资存在瑕疵而当然无效,在股权转让后,瑕疵出资责任的承担,应根据追究股东瑕疵出资责任的主体不同,即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债权人,并结合受让人的主观状态做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8.
石慧荣 《河北法学》2005,23(6):23-26
股东的账簿查阅权、退股权、优先受让权以及公司过渡性持有本公司股权和董事人选的提名权,均为现行立法规定不清楚,或者理论上普遍否定,但实践中又时常发生的盲点问题。研究认为,公司法规定的财务会计报告查阅权并未涉及会计账簿,不能随意扩大;公司法有关有限公司股东不得抽回出资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股东退股;出资转让中其他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对股权的继承和(离婚)分割不能适用;公司法有关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的规定,并非绝对禁止有限公司过渡性地持有本公司的股权;公司法对董事人选的提名权未予明确,但理解上这种提名权不宜专属股东。  相似文献   

9.
阿里巴巴公司以“合伙人”架构在海外上市,这迅速成为业界关注的一个焦点.这种“合伙人”制度其实涉及公司法中一个长久争论的话题,即公司法是否应当奉行股东本位的理念.无论是检视法律逻辑,还是考察实际功效,股东本位均优于其他可选项.我国公司法应坚守股东本位,将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的目标,将公司的控制权归属于股东.同时,公司法可作类型化处理,对于封闭公司,授权“合伙人”决定公司董事人选,属于股东处分自身权利,不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或社会公众利益,法律无禁止必要;对于公众公司,股权会比较分散,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公司稳健运行,应当对此设立禁止性规范,即使“合伙人”公司制度得到全体股东同意也不得例外.  相似文献   

10.
谢良兵 《法人》2004,(9):30-31
中国证监会对媒体称,2003年全国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非经营性方式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余额为577亿元。其依据还仅仅是所有上市公司的2003年年报。其实,早在2002年年底,这个机构就曾普查过全国1175家上市公司,结果发现被大股东侵占的公司资金总额为967亿元,其中58%的被调查公司存在这种现象。中小股东的利益受损可见一斑。事实上,大股东“占款”还只是其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一小部分。  相似文献   

11.
股权转让,是股东的一项法定权利,是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强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之间不得作出禁止股权转让的约定。公司与一般的合伙或联营不同,在合伙或联营中,投资人可以随时提出退出合伙或联营,而在公司制度中,投资人除依据公司清算程序或减资程序外,不得撤回投资。公司清算或减资是股东会议的权利,不是股东个人的权利,股东自己不能操作。在公司运行中,股东要放弃公司收回投资,只能通过股权转让来实现。因此,在公司制度中,股权转让原则对投资人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是公司制度受到投资者青睐的重要因素之一。设定股权转让原则,使股东…  相似文献   

12.
股权转让包含了股权作为财产的权属变更和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两个环节.股权权属变动,是股权转让合同履行的结果,以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为前提,是股权在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权属变更,其结果是受让人取得股权本身的财产价值及其带来的收益.股东资格是相对于公司而言的,股东资格的取得意味着公司对股权转让事实和受让人股东身份的确认.受让人基于对股权权属的享有,有权要求公司向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变更股东名册和申请股东变更登记.为了解决受让人股东资格取得的时点问题,应该将股东名册作为唯一记载股东情况的文件并提交工商备案,同时在立法上确立登记备案的股东名册对公司和对第三人的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13.
公司治理结构是指公司股东、经营者、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就分配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不同的股权结构决定了不同的公司治理结构,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程度可以解释公司治理的国际争论。在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所有与控制分离的情况下,公司治理核心问题是管理者与股东利益的冲突问题。而在集中持股结构的国家,大型公司的首要治理问题是限制控制股东对小股东的盘剥。本文指出在这次起源于华尔街的金融危机中,美国公司与日本、德国公司的不同表现给我们研究公司治理结构带来了新的启发。  相似文献   

14.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国有股股东行使股权的行为,明确国有股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据《公司法》及《股份制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范意见。 第二条 国有股股东也称国有股持股单位,是指经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确认的,持有和行使公司国有股权的机构、部门或国有法人单位。  相似文献   

15.
《法庭内外》2008,(4):57-58
法官: 我公司成立于2005年,李某系原始股东。2007年1月8日,李某向公司提交报告,称因需为父亲治病,要求公司退回10万元全部股金,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同意后于当日为其办理了退股手续,同时将该股权交由其他股东收购,并对股东名册进行了变更,还到工商部门申请股东名称变更登记(但因工商部门的原因一直没有办理),李某亦并未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16.
赵晓华  赵宝奇 《河北法学》2004,22(5):101-104
控制股东因其持股数量超过其他任何股东而对公司的运营决策直接或间接地具有实质控制权。我国公司法实务中存在着控制股东滥用其控制权 ,违法违规操作 ,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实例。确立控制股东对公司的忠实义务 ,确实履行出资义务 ,保障公司的独立人格 ;对其他股东的诚信义务 ,并以经营判断规则衡量之 ,在法律上对控制股东违反上述义务予以规制 ,具有紧迫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7.
无限公司,亦称无限责任公司,指全体股东就公司债务对公司的债权人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从无限公司的概念中,可看出其特征如下:(一)无限公司必须由多个股东构成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如果由一人组建或公司只剩一个股东时,则其不能成为无限公司而应称其为独资企业.由于无限公司是典型的人合公司,是以股东间的信用为条件的,所以一般说来其股东人数较少,民法中“风险与利益一致”的原则在无限公司中表现得十分充分.另外,无限公司的股东必须是自然人,不能是非自然人.《日本商法典》第55条规定;“公司不得为其他公司的无限责任股东”,其他许多  相似文献   

18.
作为新兴的信贷机构,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起步晚、发展时间短。基于法律制度的研究视角分析,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定位不清、监管主体不明的问题;在运营方面,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缺乏,贷款利率限制严格,缺乏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在改制与破产方面,小额贷款公司改制为村镇银行较为困难,而其破产制度应提高标准,保障金融安全。  相似文献   

19.
徐浩 《北方法学》2013,(2):54-61
股权受让人在股权转让后是否直接取得股东资格而成为股东,现行法律规定并不明确。发生股权转让后公司尽管有义务变更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但只在股权受让人将股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公司后,才产生公司的变更义务。通知公司后即产生变更义务。在公司实务中,股权出让人在出让股权前向其他股东发出的通知有时可以认定为通知公司,应该结合具体案情综合判断。股东名册法理上的对抗效力与明文规定的工商登记的对抗效力相互矛盾,而且只有公司才能申请变更登记,这会影响股权受让人股东资格的取得,损害股权转让双方及其债权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20.
将实际出资人能否显名交给其他股东决定,有其合理性,但是也有缺陷。显名问题,可以由股权代持的性质来决定。股权代持的性质,主要为信托或代理。如果代持设立了一项信托,那么实际出资人不得要求显名;如果代持构成了一项代理,能否显名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4条存在一个困境,即投资权益与股权分别归属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而导致的股权代持性质与双方法律地位,无法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来解释。借鉴英国法解决该困境,主要有三个优点:一是确定了代持的性质是假定的归复信托;二是厘清了名义股东作为受托人,对实际出资人负有受信义务;三是明确了实际出资人作为受益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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