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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65 毫秒
1.
公司设立过程中,为筹办公司发起人经常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该类合同的责任承担问题在立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高院的指导意见也莫衷一是。本文从已有司法实践经验入手,借鉴国外经验,分析认为,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的,在公司成立前,签订合同的该发起人应该独自承担合同责任;在公司成立后,如果公司选择承担合同责任,可以由公司和该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公司不承担合同责任,仍由该发起人独自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
论设立中公司的独立性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茅院生 《中国法学》2006,(3):182-189
通说以民法无权利能力社团的组织特征去解释从事复杂商行为的设立中公司,无疑会使设立中公司承担不能承受之重。就发起人的设立动机而言,其目的是为创设一个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就设立中公司而言,将设立阶段划分为发起人合伙和设立中公司的理由并不充分。设立中公司应当被视为设立阶段的惟一主体。设立中公司具有完全的责任能力并能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设立责任。  相似文献   

3.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4.
张艳凯 《研究生法学》2010,25(4):151-158
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不实出资股东和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应就补足出资和清偿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种“连带责任”应是“有主次关系的补充性连带责任”。在连带责任人内部,不实出资股东承担严格责任,其他股东承担过错责任。当无过错其他股东因不实出资股东无力补足出资或偿还公司债务而承担连带责任时,其有权持已合法履行连带责任的凭证直接请求原判法院作出允许其行使追偿权的裁定。以此为基础构建的内部求偿权模式有利于债权人和无过错其他股东利益的平衡。  相似文献   

5.
《江淮法治》2009,(24):47-47
【基本案情】 甲县法院在执行申请人舒惠公司与被执行人天鸿公司买卖合同价款纠纷一案中,因天鸿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根据舒惠公司的申请,于2008年7月20日作出(2008)甲执字第568号-1民事裁定,追加天鸿公司设立时的股东严某、陈某为本案被执行人,在各自抽逃注册资金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舒惠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并在抽逃注册资金495000元范围内互负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6.
单独侵权不足以致全部损害时,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并无定论。连带责任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嫁给其他侵权人,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却让过错比例较小的侵权人承担过重的责任;按份责任可避免过错程度与责任不相称,却将部分侵权人不能清偿的风险转移给原告。这使连带责任或按份责任作为一般规则设置例外显得必要,由此形成两种模式:连带责任为一般规则、按份责任为例外与按份责任为一般规则、连带责任为例外。多数国家采纳前者,我国采纳后者。排除政策性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我国"按份责任"一般规则的例外,但其适当性欠妥,司法实践将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作为例外情形有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7.
叶敏 《法制与社会》2010,(25):246-247
公司发起人责任理论众说纷纭,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实务中也存在着明显差异。本文主要讨论了两个问题,即承担主体和承担范围,主要从发起人设立行为和设立中的公司法律地位角度入手,对发起人责任理论再次进行梳理。  相似文献   

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问题探析崔勤之股份有限公司是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现代企业中重要的、典型的组织形式。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则有赖于发起人的行为。发起人是指,按照公司法规定制订公司章程,认购其应认购的股份,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并对公司设立...  相似文献   

9.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0.
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所认缴的出资额组成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是公司得以有效设立和顺利运营的物质基础,亦是公司对外交易的重要担保。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且所认缴的出资必须经过法定验资程序并取得验资证明。若将部分出资额交给公司而未经法定的验资程序则视为未全面履行出资,股东需在未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应当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1.
论法律责任的历史发展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律责任经历了三个历史发展过程 :从原始行为规则中的某些保护性习惯 ,发展为阶级社会的法律责任制度 ;由客观责任发展为主客观相统一的责任 ;由团体责任发展为个人责任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将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分别规定,各自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定与民事诉讼法、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则产生了冲突和矛盾,造成劳动者或者雇员因职务行为致人损害,受害人寻求救济时陷入法律适用上的困境的问题。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应当重视这一问题的解决,在确定雇主责任时,遵循雇主责任的法理,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注意民法与其他部门法之间的体系化协调,将现行的雇主责任、帮工责任和法人责任合并规定,统一适用雇主自己责任,排除雇主和雇员共同责任的法律规则的适用。  相似文献   

13.
夏小雄 《北方法学》2011,5(6):145-150
侵权法的发展需要借鉴异域理论、参照他国经验,法国侵权法的完善受到德国法理论影响甚深。虽然两国侵权法律制度的价值追求和体系构造存在差异,但经历长期变迁之后却有所趋同,法国法通过借鉴德国经验对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加以限缩和扩展,使得侵权法律制度能够适应社会发展要求。  相似文献   

14.
本文对将缔约过失责任归属于债权的责任或合同责任的观点进行了评述,指出了其弊端,提出将缔约过失责任作为一个独立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5.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16.
不同的归责原则体现不同的责任分配思想和责任承担基础,因此其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也不相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没有采纳单一的归责原则,而是区分不同的责任范围和交通事故类型分别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是危险责任原则下保有者或者运行供用者的判断标准,因此将其作为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的判断标准必然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项所确立的过错责任相冲突。我国未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在厘清归责原则与责任主体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正确定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规定与之相适应的责任主体。  相似文献   

17.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8.
范湘凌  谭玲 《政法学刊》2003,20(4):46-49
加拿大侵权法中,转承责任不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但却采用严格责任归责,被告与侵权行为人之间必要关系的建立是转承责任的前提。这与英美法和法国法的规定相似,与德国法、日本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规定不同。加拿大侵权法中关于雇主和雇员、本人和代理人等有关转承责任的规定,为我国转承责任归责原则的确立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19.
李明辉 《河北法学》2005,23(4):33-35
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应适用连带责任还是比例责任,目前理论界存在争议,而这一问题对于注册会计师的法律风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从西方来看,更多地采用连带责任,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正表现出逐渐从连带责任向比例责任的转变的趋势。我国目前有关法律亦采用连带责任,但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执业环境来看,连带责任将使注册会计师承担过高的法律风险,因此,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过失责任采用比例责任可能更为合适。  相似文献   

20.
杨立新 《政法学刊》2005,22(3):8-12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公布实施,对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保护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身体权,统一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和计算方法,发挥了重大作用。其中,该司法解释在责任形态方面非常全面,对于一些已经存在的责任形态进行了发展完善,而对于一些责任形态作了创设性规定。掌握这些责任形态不仅有助于理论分析,而且可以指导人身损害司法审判,意义重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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