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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是法官审查判断证据的司法过程,言词证据的认证一向是认证中的疑难问题.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是三种法定的言词证据.本文探讨了其各自认证规则、认证办法.基于法官在认证过程中的使命,提出言词证据认证中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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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在关键证据的认定中会出现利益偏差并导致证据认定结论出现差异,这主要是对利益进行衡量的结果.利益衡量方法有助于提升法官的认证能力,但由于法官运用此方式的不规范性,因利益衡量偏差导致司法不公正的现象比较突出.利益衡量方法作为法学方法论,应当运用到法官证据认定环节.规范法官认证中的利益衡量应首先把握价值衡平方法,并在遵循一般规律的前提下依据不同诉讼形式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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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的过程就是法官对于证据材料的证据力和证明力的认定过程。认定的对象不同,其认定的主体、时间、方式等也应当有所差别。目前我国法院系统有关认证的做法,是司法改革中各法院自行实践的结果。由于缺乏正确的理论和明确的法律规定,庭审认证极不统一,影响了认证制度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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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法官在处理每一宗刑事案件时,都面临着证据采信问题。对证据的采信,目前立法上没有任何原则性的规定,实践中也不可能有统一的采信模式:法官对证据的采信把握如何,对案件处理正确与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法官对证据的采信过程,是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过程,也是法官对证据如何形成心证的过程:这个过程,它体现了法官内心确信的准则和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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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 《科技与法律》2008,(1):29-35
现行法律未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证明规则予以明确规定,因此法官在认证此类证据的立场和方法上存在很大区别。为顺应新技术时代的发展,提高电子证据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效率,应确立一套适应电子证据特性的证明规则,统一司法实践。本文从电子证据的内涵、定位、收集方式、认证规则等方面,对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讨,提出了建设性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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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是对证据的审核与认定,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前提,也是法官裁判案件的必经程序。从裁判文书的角度看,认证也是裁判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64条规定:"审判人员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依据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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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认证制度中若干问题之再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事诉讼认证是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过程中提出来的。它必须建基于辩论主义原则之上 ,其内容为对证据资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采取现代自由心证的方法 ,当庭认证 ,同时还必须建立法官严格甄选、独立审判、认证公开、认证异议和科学周密的证据规则等制度予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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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诉判断与法官自由心证的形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根据法官审判案件自由心证的特性,揭示检察机关抗诉判断应考虑法官审判案件时心证形成的影响因素,即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的认证方式和证明标准等三方面,才能更准确把握是否对某一案件提起抗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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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证据制度是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官认证的,又是庭审活动的核心,随着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构建完备民事证据制度已成必然,一个完备的现代司法制度,必然具备完备的证据制度,下面,笔者拟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影响下的举证,质证,认证制度谈一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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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对以科学证据面貌出现的鉴定结论时,法官如何进行认证判断?这是摆在每位法官面前最为现实的问题。由于我国没有具体、明确的鉴定结论认证规则,以至于很多法官在对鉴定结论认证时带有一定的盲目性。本文在分析我国鉴定结论的认证现状的基础上,结合笔者主审的案件和备受社会关注的"上海闸北袭警案"提出完善我国鉴定结论认证制度的具体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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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庭认证的概念 当庭认证的概念,主要有两种主流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刑事诉讼的认证是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法官对控方当庭举出的证据,或法院自行收集、核实的证据,经控、辩双方相互质证后,由法官确认该证据是否用作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另一种观点认为,“当庭认证指合议庭在开庭审理中,基于控辩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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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庭审中,法官在开庭前或开庭过程中休庭,调查取证并据此结案的现象普遍。从实体上看法官调查取证在确保证据的客观真实、关联等方面,确实为案件的正确审结发挥了积极作用,事实上以法官调取的证据为据。所审结案件的实体结果大部分是基本正确的。相对实体公正有较高的公信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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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调查是在法庭上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核实的活动,是开庭审理诉讼案件的核心部分,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重要阶段。法官在法庭调查中起主导作用,主要包括:引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在举证、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证,确定证据的效力;根据确认的证据,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行政诉讼的证据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法官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而不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是对证据事实的主观反映(包括由表及里、去伪存真的认识)。因此,法庭调查的直接对象是证据事实而不是案件事实。通过法庭审查、核实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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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认证的方式所谓行政诉讼证据的认证,是指法官在行政诉讼的庭审中对当事人提请质询的证据,从其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角度进行审查后,按照运作程序和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判断,以确认证据的证明效力,进而认定案件事实的一种审判活动。由于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因而意见分歧较大。对于认证方式要注意以下的问题:(一)要进一步明确公开认证的意义及其内涵审判方式的改革,关键是落实公开审判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