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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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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犯罪同样存在自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不属于重复评价;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但逃逸后投案算自首有违形式逻辑规则;浙江高院擅自规定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在释法权限上有所不妥。  相似文献   

2.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3.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但只要符合自首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将交通肇事后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既未重复评价,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法益.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限制自首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4.
交通肇事罪第一量刑幅度本身并不隐含自首情节。积极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不一定成立自首,不逃逸不等于自首。无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逃逸还是不逃逸,在认定交通肇事罪的自首时,应当根据行为人肇事后的主观心态和客观行为,严格按照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自首的成立条件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5.
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前提条件就是肇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规定,因刑法中并没有关于何种行为属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具体规定,故其援引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的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认定交通肇事罪时是重要的证据,其在刑法领域如何采用,有必要加以研究.  相似文献   

6.
苏晓 《法制与社会》2010,(23):255-256
对于交通肇事罪自首成立的范围,理论界存在狭义说、折中说和广义说三种基本学说,各地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造成同罪不同刑的混乱局面。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内部文件的出台,使本就存在多种理论纷争的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再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三种基本学说,阐述狭义说和折中说的理论漏洞,认为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量刑制度,应当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各个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7.
对于交通肇事是否存在自首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分歧。本文将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作分析,着重论述交通肇事罪中应成立自首,并对自首的表现及认定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8.
曹圆圆 《法制与社会》2013,(18):290-291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存在范围如何,学界和实务中对于这两个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兹认为过失犯罪中有自首存在的空间,交通肇事罪自首应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其中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9.
陈波 《法制与社会》2010,(20):112-113
交通肇事罪是特殊的过失犯罪,事故责任是确定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罪的基础。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意见的采信,存在着一定的认识误区,往往导致扩张认定交通肇事罪。本文拟通过对交通肇事罪的特征与本质的探究,以行政管理范畴责任与刑法范畴责任的区分为视角,论述只有违章驾车行为才能作为认定交通肇事罪评价的责任因素,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刑法范畴责任因素;并对司法实践中如何严格区分责任等问题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0.
余超 《犯罪研究》2013,(1):70-75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许多具有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案件纷繁芜杂,使得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讨论空间.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1.
自首是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待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63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不论犯的是什么罪,也不论罪行轻重,都可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但是根据笔者了解的情况看,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罪时,却很少有认定自首的,这种情况值得研究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自首是犯罪分子作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接受审查和裁判的行为。我国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以后自首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较重的,如果有立功表现,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一般来说,犯罪分子不论犯的是什么罪,也不论罪行轻重,都可以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人民法院则应根据事实和法律,准确地认定自首,依法酌情处理。可是,从我们所了解的情况看,有些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罪时,却很少有认定自首的。这种情况值得研究。  相似文献   

13.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取得了突飞猛进的增长,GDP总量已经跃居世界第二位,我国已然成为了全球第二大经济体,同时机动车数量的高速增长,给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产生来了很多交通问题,其中,交通肇事和危险驾驶类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本文拟从交通肇事罪的主体范围,交通肇事罪中逃逸行为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交通肇事罪中行政责任划分,交通肇事罪中以民事责任代替刑事责任五大争议问题,结合司法审判实践案例,进行深入地探究。通过对我国港澳台地区和世界各国刑法中有关交通肇事罪的内容部分的相关规定的介绍,提出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4.
不少国家刑法中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不仅可由实害犯构成,也可由危险犯构成。即过失行为人违反交通规则,造成了实质损害。如车船颠覆、他人死亡等危害结果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对虽未造成车船颠覆或他人死亡等实质损害,但使交通工具或他人处于危险状态的,亦构成交通肇事罪。我国刑法强调过失犯罪主观方面的特殊性,坚持限制、从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原则,故赋予交通肇事罪等过失犯罪以结果犯的特征。根据刑法第一百十三条规定:“……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及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的”,才构成交通肇事罪。故对危害结果的理解和认定,常常成为具体适用这一条款的关键所在。如什么  相似文献   

15.
法律福音     
《法律与生活》2011,(2):64-64
最高法:出台文件规范自首、立功认定 201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意见》共分八个部分作了规定,其中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认定、采用捆绑手段“送子归案”的处理、立功线索来源的认定、自首和立功处罚原则的具体把握等热点问题进行了明确。  相似文献   

16.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交通肇事罪是以交通事故责任的认定为前置条件的,因此,事故责任的判定对交通肇事罪能否成立意义重大,而围绕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相关问题也就成为了法律适用中的难点。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属性,应将其认定为鉴定结论,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上,应以证据规则对作为鉴定结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只有经查证属实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  相似文献   

17.
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18.
林琳  林颖瑜 《法制与社会》2012,(14):259-260
本文探讨了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普遍存在着以道路交通管理法责任认定取代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现象,并通过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的分析、探求如何实现对交通事故认定这一证据行为的监督与约束,同时指出在审查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应对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进行实质的分析判断,落实刑法评价的独立性与完整性.  相似文献   

19.
目前,我国的交通运输行业已经成为事关经济兴衰的支柱性行业。现实证明,交通发达的地区其经济也发达,而交通条件落后的地区其经济发展也相对落后。与此同时,我国每年交通肇事罪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我国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对交通肇事罪成立的门槛设置过低,交通肇事罪成立的范围过广,这将极大地限制我国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德、日刑法中的信赖原则来限制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范围,使得该行业的发展在法律的范围内得到解放,从而适应我国社会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20.
<正> 1987年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严格依法处理道路交通肇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第4款规定,对犯交通肇事罪后自首的,可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规定结束了司法实践和理论界关于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交通肇事案件的长期争论。但是,因公安部《城市交通规则》第58条规定了驾驶车辆发生事故时,"必须立即停车抢救被伤的人,并报告附近的交通民警或公安机关听候处理",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7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当事人必须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和财产(必须移动时应当标明位置),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或者执勤的交通警察,听候处理"。因而使得交通肇事案件的自首的认定比其他案件复杂,自首的标准难于把握。司法实践中人们的认识和做法很不一致。继交通肇事案件不适用自首制度的观点被《通知》否定后,又出现了另一个带普遍性的倾向,即认为"只要肇事者不是在肇事后当场被交通民警等人员抓获或被群众扭送有关机关,而是主动向有关机关报案,听候处理的,即应认定为自首投案",因而对大多数的交通肇事案件都认定为自首,出现了从否定自首的极端急转为大部分案件都认定为自首的极端。而前一个极端自悖于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后一个极端则有悖于交通行政法规赋予肇事者在事故发生后应履行的法律义务的规定,因而都是不尽正确和有待改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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