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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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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后报警并保护现场应属“自动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浙江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交通肇事后肇事人报警并保护现场不属于自动投案进而不能认定为自首,引发了较大争议。自首有刑法的固有价值和规范,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不能改变刑法对自首的认定,即使相关法规中规定了行为人有报告义务,也不影响对该行为在刑法意义上作积极评价,这不属于重复评价。同时刑法本身也无对交通肇事罪自首的特别禁止性规定。因此,应当认可一般交通肇事罪中可以成立自首,这是自首制度本质和精神的体现,是司法实践中统一执法标准,遵循罪刑法定原则的迫切需要。  相似文献   

2.
作为过失犯罪的交通肇事罪与故意犯罪同样存在自首;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义务并非是《刑法》交通肇事罪所规定的义务;交通肇事后报警认定为自首不属于重复评价;肇事后报警不算自首但逃逸后投案算自首有违形式逻辑规则;浙江高院擅自规定交通肇事报警非自首,在释法权限上有所不妥。  相似文献   

3.
1997年新刑法第133条对旧刑法113条交通肇事罪进行了完善,但是如何认定"逃逸致人死亡",仍然是学界与实务界争论不休的问题。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了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的相关义务,因此,逃逸应当是行为人在肇事后不履行救助伤员、保护现场以及报告有关部门,将自己置于有关部门控制之下的义务的行为。自首制度的设立是基于刑事政策的考量,故而其与行为人是否履行义务并无冲突。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通过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心理学基础且契合作为法的整体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5.
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行为性质和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的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的主要问题。肇事后逃逸的认定,不仅要具备主观上的故意心理状态、客观上的逃跑行为,还要具备逃逸的时空要素。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结果加重犯,因此,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必须以交通肇事罪的成立为前提,必须是逃逸行为而不是故意杀人行为,而且在逃逸行为和被害人死亡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苏晓 《法制与社会》2010,(23):255-256
对于交通肇事罪自首成立的范围,理论界存在狭义说、折中说和广义说三种基本学说,各地司法实践也存在不同的认定标准,造成同罪不同刑的混乱局面。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自首认定的内部文件的出台,使本就存在多种理论纷争的交通肇事罪自首问题再次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本文分析了三种基本学说,阐述狭义说和折中说的理论漏洞,认为自首制度作为我国刑法的基本量刑制度,应当适用于交通肇事罪的各个量刑档次。  相似文献   

7.
从刑法分则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解释来看,交通肇事的逃逸情节,一方面在一定条件下对行为人的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起决定作用;另一方面在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后,逃逸情节对适用哪一档次的法定刑起决定作用。因此,交通肇事后的逃逸情节,既具有定罪功能,又具有量刑功能,而逃逸情节在交通肇事后会产生哪种功能,取决于交通肇事的具体事实和法律对此的相关规定。  相似文献   

8.
交通肇事行为人只要有积极救助被害人行为就不应认定为逃逸;交通肇事后未逃逸未自动投案的行为人应直接适用刑法规定的第一档法定刑,不再重复认定自首;交通肇事后未逃逸又自动投案的应适用自首制度;交通肇事后逃逸又投案自首的行为适用自首制度,并应准确认定逃逸行为。  相似文献   

9.
李林娴 《法制与社会》2012,(25):277-278
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的大幅增加,交通肇事罪也成为常见多发性犯罪,一直以来,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自首问题在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又很大的争议.本文拟通过自首与履行行政强制义务的关系,自首成立的条件、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性质、立法传统几个方面来论证交通肇事罪可以成立自首,并分析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几种情况与处罚原则.  相似文献   

10.
曹圆圆 《法制与社会》2013,(18):290-291
交通肇事犯罪作为典型的过失犯罪是否存在自首的问题、交通肇事罪自首的存在范围如何,学界和实务中对于这两个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兹认为过失犯罪中有自首存在的空间,交通肇事罪自首应存在于交通肇事的各个阶段,其中交通肇事后报警接受处理的行为也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1.
对于交通肇事是否存在自首问题,无论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实务界一直以来都存在分歧。本文将对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自首问题作分析,着重论述交通肇事罪中应成立自首,并对自首的表现及认定作相关论述。  相似文献   

12.
编辑同志:唐某驾驶机动车将同向行走的高某撞倒,唐某停车查看,发现高某躺在地上不动,头部流血很多,即驾车逃离现场。高某被他人发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发20日后,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肇事经过,公安机关认定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审理时,唐某不否认犯罪事实,接受审判。对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无异议,但对能否一同认定该案中逃逸与自首两节法律事实产生较大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中逃逸和自首可以一并认定。理由是:唐某撞人后,不积极救助伤者,为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符合法律规定的逃逸构成要件,虽…  相似文献   

13.
余超 《犯罪研究》2013,(1):70-75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适用问题,一直被法律实务界和理论界密切关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自首和立功的意见》)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司法实践中许多具有争议的自首认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但由于现实生活中交通肇事案件纷繁芜杂,使得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仍然存在着较大的讨论空间.本文试图就交通肇事罪中视为自动投案的问题展开思考,以期对实际工作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4.
张陆君 《法制与社会》2013,(31):112-113
行为人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的全部或者主要责任,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离事故现场的,这一行为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还是认定为交通肇事罪的逃逸情节而从重处罚?不能一概而论,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本文结合实际案例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条款进行分析,希望能找到一个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5.
"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要大事故以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不对被害人实施积极救助反而逃跑置被害人于不顾的行为,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因逃逸致人死亡"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得十分复杂,如果在加上行为人主观上对待死亡结果的态度,就更为复杂。因此,司法实践中,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第133条第二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16.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解释说:“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根据以上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属交通肇事罪的一种严重情形。但笔者认为,对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按交通肇事罪处理,而应定故意杀人罪,属不做为的间接故意杀人,理由如下:一、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在主观心理态度方面是放任的心理态度。…  相似文献   

17.
黎宏 《法律科学》2003,(4):124-封三
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修改了现行刑法中的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交通肇事罪中,具有共同犯罪的形式;责任的认定,应从刑法处罚的立场出发;"交通肇事后逃逸"不仅是定罪情节,也是量刑情节;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中,包括对他人死亡有认识的情况;肇事后将被害人带离现场的行为是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行为.  相似文献   

18.
邱敏 《法制与社会》2010,(21):82-82
本文通过对黄某交通肇事案的分析,探讨了交通肇事罪中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如何认定的问题,认为应该以不救助被害人为核心理解逃逸。  相似文献   

19.
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适用于交通肇事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规定的行政义务,不等于自首,但只要符合自首条件,就应认定为自首;将交通肇事后符合自首条件的行为认定为自首,既未重复评价,也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还有利于保护被害人的法益.罪刑法定原则决定了司法机关不能限制自首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20.
论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把交通肇事罪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理解为“逃逸过程中再生事故致人死亡”,是不正确的。正确的理解应当是“在交通肇事后因不实施救助行为而过失地致人死亡”。对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性与处罚,不能不加区别地一律定交通肇事罪适用刑法第133条第3档法定刑,而应结合行为人的罪过性质和其他有关情节,根据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分别做出不同的定性和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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