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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15 毫秒
1.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是一项尚未被《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明确的例外事由。各地方规范对咨询的认识并不统一,对如何处理咨询存在分歧。通过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孙长荣案”可知,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非现有的、除法定政府信息之外信息的行为属于咨询。而申请公开行政行为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条例已有规定信息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咨询。行政机关对咨询没有政府信息公开层面的答复义务,但有基于便民服务要求的答复义务。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有序运行,较为妥善的处理方式是行政机关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主动沟通取得申请人理解。  相似文献   

2.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实施以来,政府机关与公众获取政府信息的需求之间的矛盾依然突出,尤其是依申请公开制度的实施仍面临不少阻力。实践中,行政机关以审查申请用途的方式限制公众申请政府信息,且对于政府信息的范围、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的关系等存在错误认识,申请的处理还欠规范,不公开理由也缺乏依据。推进依申请公开制度,必须厘清公开与不公开界限,取消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申请用途的审查,明确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  相似文献   

3.
在依申请的政府信息公开中,明确的申请内容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启动的前提之一。行政机关不能简单的以申请不符合法定形式为由拒绝申请人的申请,因为我国现行法律赋予了申请人对申请内容补正的机会。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申请内容是否明确、申请人补正是否规范、行政机关对补正后的申请如何答复等问题,由于立法缺乏具体规定、司法经验相对匮乏等原因,尚需审判庭深入思考和审慎处理。  相似文献   

4.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并没有将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作为申请信息公开的前提条件。上级行政机关已经制定评估社会稳定风险实施办法的情形下,下级行政机关如认为公开某一政府信息有可能危及社会稳定的,应该对可能存在的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作出信息公开答复。  相似文献   

5.
政府信息公开应该追求最大限度公开,依照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在运行中不能限制申请人的范围和审查申请人的理由.政府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但为保障在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法律所保护的重要利益不受影响或者损害,除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之外,可能干扰执法和司法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内部事务信息、行政过程中的未完成和不确定的信息等三类信息也应纳入不予公开范围.对于政府历史信息,除了档案公开,也应通过主动公开或者依照申请公开方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相似文献   

6.
赵雪雁 《人民司法》2012,(18):101-104
上下级行政机关同为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主体时,上级机关可以将自己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交由下级机关负责受理,但并不能据此免除自身的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上级机关先前的交办行为,将引起督促核查下级机关及时、完全履责的附随义务。下级机关是否及时、完全履责,是司法审查中法院认定上级机关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的重要审查标准。  相似文献   

7.
肖明 《法学》2011,(10)
根据对88个行政机关在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公布的245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分析,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无论是在公开数量还是在公开内容方面都已经成为信息公开制度中的首要机制。依申请公开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应予承认。绝大部分公开申请都得到了行政机关的同意。事实操作性理由而非法定不予公开理由是行政机关作出拒绝公开申请决定的主要原因。行政复议是信息公开领域的主要法律救济机制,行政诉讼的数量与活跃程度正逐年提高。  相似文献   

8.
反信息公开行政诉讼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即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赋予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并且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信息公开行政诉讼中,最常见的是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对行政机关拒绝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被告公开其所申请的政府信息。但也有一种诉讼  相似文献   

9.
宋烁 《法学》2021,(1):91-104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在公民知情权基础之上,通过赋予政府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义务,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增强政府透明度,实现对行政机关监督问责。而政府数据开放兴起源于大数据技术驱动。数据资源的巨大潜力驱使各国政府借助信息技术,通过数据开放制度鼓励数据创新应用,挖掘数据价值,实现繁荣经济、改善服务、提升治理能力等增强行政效能的良好行政目标。二者在制度形成基础和制度目标上的区别,表明政府数据开放是与政府信息公开有本质区别的独立制度。我国应选择政府数据开放制度单独立法的立法进路,而非将其融入现有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框架之中。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划定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得公开"的三条边界,但据此无法确定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及其职责分工。"三张清单"具有划定行政机关权责边界的基本内涵,"三张清单"的实施有赖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运作,"三张清单"的属性能够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主体建设。以"三张清单"制度构建为路径,可以重构政府信息公开主体的"行政职责""必须为"、"行政职权""可以为"和"权力外""不得为"的三条边界,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政府过程性信息是否公开随着个案的陆续出现引发了较大的争议,相关立法、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对此存在着不同的判断。在城外一些国家信息公开的立法与实践中,均对过程性信息的公开有着充分的考虑和细致的制度规定,值得我国借鉴。为平衡公众知情权与行政机关的行政权。我国信息公开立法应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列入免于公开的范围,但须制定公共利益的特别裁量标准,如公共政策的制定等影响面较大的政府行为,应最大程度地将政府过程性信息公开。  相似文献   

12.
解读一:公开政府信息三原则:公正、公平、便民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第5、6条)解读二:行政机关不得通过中介有偿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  相似文献   

13.
我国信息公开工作在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公开的管理体制、公开渠道、公开的监督与救济方面分别存在诸多问题。完善信息公开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主动公开机制、规范并健全依申请公开机制、创新信息公开管理体制、推动信息公开渠道的多元化构建、创新信息公开救济方式。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修改中,要把握好政府信息的界定、信息公开申请人资格与滥用信息公开申请权、信息公开的例外事项、信息公开的决定、信息公开的收费等问题。此外,还应处理好信息公开制度与档案保管规则、个人信息保护的制度衔接。  相似文献   

14.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而在我国确立了政府信息公开诉讼这一新的行政诉讼类型。根据我国行政诉  相似文献   

15.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局之年依申请信息公开诉讼案的调查结果表明,立案受理环节的行政程序缺失是涉诉信息公开案发生的重要原因,《条例》第23条是行政主体拒绝公开信息的主要挡箭牌。同时,律师是信息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益诉讼正在通过申请信息公开的方式集中涌现;涉访信息公开比例较重;区县机关成为我国社会矛盾和信息公开案的高度聚集区与集中爆发区;原告胜诉率偏低,行政复议程序制度闲置等现象突出。  相似文献   

16.
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重要立法宗旨。但由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不明确、不完善等原因,在正常的信息公开申请之外,极少数当事人利用现有立法漏洞提起了大量非正常申请,给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带来不小压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领域的非正常申请和起诉权滥用,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在保障正当的信息公开申请权的同时,也应积极采取措施,通过立法目的解释,填补现有立法的漏洞,依法限制极少数当事人的非正常申请和滥诉。在相应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出台前,人民法院也可通过个案的裁判,不断探索滥诉的认定标准和限制方法,为立法和理论研究提供鲜活的实例。  相似文献   

17.
安晨曦 《行政与法》2012,(12):25-30
我国确立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体现在行政公开与服务行政理念的同时,还对我国服务型政府构建进行了回应。立足于法治政府与服务型政府建设的视角分析该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应当在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目的与服务行政理念之基础上,从扩大帮助权受益主体范围、取消帮助权行使条件限制、建构服务给付的正当程序、明确行政服务的救济途径及建立政府信息申请教示制度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8.
公众对信息自由和知情的诉求,行政机关的职能保密和习惯保密,这二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失序性社会纠纷中舆论冲突的主要矛盾。这类舆论矛盾的解决溢出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程序性和技术化范畴。信息自由权是基本人权,信息公开是政府的义务。作为一种国际趋势,最大限度公开是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由于公开与保密界限确定的复杂性,立法者应当尽可能将公开的范围明确化,避免严肃的法律变成可以让政府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并选择“重点公开”内容的指导性意见。我国应当从信息公开的原则、信息主体范围、信息公开手段、知情权救济机制等方面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统一的信息公开法。  相似文献   

19.
张坤 《法制与社会》2012,(24):34-35
我国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本条旨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同时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但由于法条规定的不明确,导致《条例》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政府公开信息侵犯公民隐私全和以保护公民隐私全的名义不公开政府信息等问题.因此,必须明晰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公民隐私权和公共利益的界定,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相似文献   

20.
殷勇 《法学》2012,(1):58-63
法院在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过程中,常会出现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不存在"为由拒绝提供政府信息的情况。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政府信息自始自终不曾产生,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应当提供进行过合理检索的证据,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检索载体和检索方法的基础上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尽到了合理检索义务。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案件事实选择合适的判决方式,在判决撤销政府信息公开决定的同时应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重新答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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