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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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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使得审查起诉阶段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非法口供排除规则已具雏形。当前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对获取非法口供所使用的非法手段界定不清楚,非法口供排除程序规定不明确,缺少与非法口供排除相关的配套规定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司法解释效力存在争议等现实难题。建议进一步规范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实践操作,明确审查起诉阶段非法口供排除的程序设置与救济路径,进一步界定非法的内涵与外延,建立检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等,从多方面进行相应的改进。  相似文献   

2.
在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审查结果的准确性把握,都建立在对全案证据认真审查的基础之上,对证据的真伪进行甄别,在各证据间相互对照和比较,其所反应的事实能否相互印证,以追求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诸多的案卷材料中,以言词证据居多,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与辩解(狭义上的口供)又因其身份和地位的特殊性,对其真实性与稳定性的审查较为困难,所以在积极找寻有效的口供真实性审查方法的同时,我们又要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削弱口供在刑事案件定罪量刑中的地位和重要性,积极转变审查证据模式,取得审查起诉阶段的主动性.  相似文献   

3.
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审讯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并对其中的矛盾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讯问的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认罪或是不认罪,其供述内容基本稳定。因此,在公诉阶段的讯问工作中.突破口供的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少.转而着重于复核和完善案件证据、核实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思想动态.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  相似文献   

4.
闫召华 《证据科学》2013,(4):437-453
受观念、传统、制度、体制等因素的影响.刑事诉讼中,公安司法机关仍然带有浓厚的“口供情结”,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多是围绕口供而展开,并将口供作为定案处理的主要依据.形成了口供中主义的理念和办案方式。口供中心主义虽然能保证绝大多数案件的正确处理,节约刑事诉讼的直接成本.但却异化了诉讼构造,增加了错误成本,损害了过程利益,导致刑讯逼供不止,冤假错案不断。为此,应当在对口供进行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在程序法中构建激励型的取供机制,在证据法中确立“不轻信口供”的口供运用机制.逐步推动口供运用理念及方式的根表峦革  相似文献   

5.
以疲劳讯问和以威胁的方法取得的口供应当排除,以严重引诱、欺骗手段和违反重要程序性规定取得的口供也应当排除。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标准在立法上的双重表述存在缺陷,应当修改为"不能排除"非法取证的单一标准。在程序问题上,审查起诉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引入听证机制,审判阶段排除非法证据应以庭审排除为原则、审前会议排除为例外。  相似文献   

6.
正对于公诉部门而言,审讯是指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调查,并对其中的矛盾和疑点问题进行深入讯问的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已经经过了公安机关的多次讯问,认罪或是不认罪,其供述内容基本稳定。因此,在公诉阶段的讯问工作中,突破口供的紧迫性已经大大减少,转而着重于复核和完善案件证据、核实侦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性格特点和思想动态,为出庭支持公诉做准备等。  相似文献   

7.
樊崇义 《法学杂志》2008,29(2):42-49
(接上期) 六、口供本位转向物证本位 根据刑事诉讼主要通过何种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可以分为口供本位和物证本位两种证明方式.口供本位证明方式也就足在诉讼证明过程中注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虽然也注意收集除口供以外的各种证据,但口供被认为是证据之王,因此全部证明活动的核心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而不重视搜集其他证据,并主要根据口供认定案件事实.  相似文献   

8.
侦查审讯是一项法定的侦查行为.我国是个重口供的国家,通过侦查询问所获得的口供是诉讼中的重要证据之一,口供向来有“证据之王”之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对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非常依赖,获取口供几乎成为侦查询问的惟一目的,侦查人员超乎寻常重视口供,并以口供为线索收集其他证据或破获案件,为获得口供.侦查人员往往以立法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为借口,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刑讯逼供.  相似文献   

9.
一、审核证据 审查起诉部门受案后的第一项工作就是阅卷并审核证据。这是出庭准备工作最重要的环节。审核证据就是要审查、甄别、核实反映整个案件的事实真实情况的证据,审查指控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确实。这就要求我们注意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对案犯的来往书信、亲笔供词及讯问笔录,要适时地进行对质和辨认,以保证证据的法律效力。要作好阅卷笔录,重点弄清受贿案中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的口供材料是否相印证,行、受贿人之间的口供是否有漏洞,是否有旁证材料,旁证材料与该受贿案是否有直接的印证关系,从而确立犯罪指控能否成立。  相似文献   

10.
相对于其它证据来说,口供具有直接性、全面性,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达到查明事实真相、控制犯罪的目的。在任何国家的刑事侦查过程中,口供作为证据形式的一种,都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指出正确了解口供的价值,准确认识口供的特点,对收集口供,利用口供进行刑事诉讼具有基础性意义。  相似文献   

11.
郑琳 《青海检察》2003,(4):25-26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通常被称为“口供”,口供中最为棘手的问题,莫过于如何对待共犯口供的证明力。所谓证明力,是指证明的力量或证据的分量,亦可称为证据力或证据的价值。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互为证人,在只有共犯口供的情况下能否定案的问题.不仅直接关系到对被告人的定罪和判刑.而且关系到如何保证司法公正。若能从理论上予以澄清,必将对司法实践起到积极的作用。  相似文献   

12.
葛玲 《证据科学》2008,16(2):190-197
口供是刑事诉讼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证据,关于口供的运用问题是目前司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在探讨的一个重要问题。本文从功能角度对口供进行剖析,进而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对待口供的态度进行了反思.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改革建议。  相似文献   

13.
口供证明力,又称口供的证据价值,是指口供证据资料对于待证事实的证明作用的有无及其大小。其特点是:口供证明力,法律一般不加限制性规定,而容许法官进行自由判断,即“自由心证”;仅在特别情况下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口供证明力与口供证据可采性的关系是:口供可采性解决口供证据能力问题,口供证明力解决的是证据价值问题;口供证据能力是判断口供证明力的基础和前提,没有证据能力根本谈不上口供的证明力问题,口供的证明力又是口供证据能力的部分内容,口供没有证明力就缺乏对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没有关联性的证据资料就没有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14.
非法证据发现与排除的实践把握——以审查起诉为中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卢乐云 《人民检察》2012,(14):17-20
公诉办案履行排除非法证据职责,在审查起诉中发现、排除非法证据是关键。在审查起诉中,应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要求侦查机关及侦查人员作说明等方法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在审查认定排除非法证据过程中,应及时跟进可能被质疑的证据的合法性证明工作,完善指控犯罪证据体系。  相似文献   

15.
陈勇  李巍 《法学杂志》2001,22(3):45-46
在刑事诉讼中 ,司法部门对审查起诉工作高度重视 ,审查起诉工作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是 ,对于审查起诉业务的某些具体问题 ,我们缺乏必要的研究 ,制约了审查起诉水平的提高。笔者认为 ,侦查卷宗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充当着重要角色 ,审查起诉的承办人必须审阅侦查卷宗 ,并以卷宗为中心开展工作。审查起诉是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以决定是否起诉的活动。这些书面材料具体包括 :法律手续、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询问笔录、鉴定结论、现场材料、赃物照片、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身份证明、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关…  相似文献   

16.
<正> (一) 正确理解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涵义,是正确贯彻执行这一原则的前提条件。所以首先应当阐明它的确切涵义。我个人理解,所谓重证据不轻信口供,是说我们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认定案情或判处案件,都必须重视和依靠证据,事实,以此来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为此,就必须重视和依靠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而决不能轻易相信被告人的口供(包括供述和辩解),以口供作为认定案情和判决案件的根据。换句话说,就是在认定案情和判处案件时,要特别注重事实,注重反映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材料,而不能把注意力集中在被告人的口供上。为此,就要着重于对其他证据材料的收集,而不是着重于获取被告人的口供。那么,口供算不算证据?有的同志提出,既然提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似乎口供就不在证据之列。有的同志甚至明确提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证据意义。应该说,这样理解,是不正确的。我们不能从形式看问题,把口供和证据对立起来。被告人的口供,当然算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31条明确规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证据种类之一。被告人的口供经过查证属实,也同样可以作为司法人员认定案情、判决案件的一种根据。法律上把口供从证据中单独提出来,与之相提并论,并不是把口供排斥在证据之外,而  相似文献   

17.
我国刑诉法采取相互印证的证明模式,其功能发挥的程序机制在于全力突破口供,由供到证,以口供作为印证证明的中心,切断犯罪嫌疑人获知其他证据的可能,对口供排除的强烈排斥.刑诉法再修改后,防止非法讯问的程序规范化,律师辩护权利的充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相互印证的办案模式面临严重冲击.诉讼证明应当转为由证到供的相互印证,以及时、详细地提审应对审查起诉阶段的对抗化.  相似文献   

18.
关于口供的证据价值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万永海 《法学论坛》2003,18(6):72-79
论及口供的证据价值,"刑讯逼供"如同魔影随行在刑事诉讼程序的进展中,尤其是在刑事侦查程序中。垂青于"零口供规则"的人,藉此对口供的证据价值给予全面的否定。作者认为,口供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独特而又重要的证据价值,对口供的证据价值应有一个科学而客观的认识,为获取口供而不惜刑讯逼供固然错误,但因此而否定口供的证据价值也不足取。  相似文献   

19.
张少林 《法学杂志》2001,22(2):46-47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和核心 ,在某种意义上 ,整个刑事诉讼过程就是一个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然而 ,在这个“证据流程”中存在许多认识误区需予澄清 ,否则将会影响到案件的正确处理。以下是几种具体的错误认识 :(一 )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所谓被告人口供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就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由于受封建意识的影响 ,有人认为被告人口供是“证据之王” ,是最有价值和证明力最强的证据 ,因而在办案中千方百计地获…  相似文献   

2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在司法实践中统称口供。口供是法定证据之一。在传统的证据分类中,它一直被当成证明力极强的直接证据。由于这一证据形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大量存在,其作用及证据效力历来倍受关注。实践中,有不少侦查人员过分倚重口供,夸大口供在刑事诉讼中尤其是在侦查破案阶段的作用,有的抱持口供是“证据之王”的观点,甚至不惜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口供。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实施,笔者认为,对口供的作用及证据效力有必要予以重新、全面审视,以进一步澄清侦查人员思想上的模糊认识,尽快纠正业已普遍形成的办案思维定式,并在此基础上逐步调整改进刑侦工作方式,顺应刑事诉讼民主化、科学化进程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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