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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目前所称的刑事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对于那些依法应当起诉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如果不提起公诉更有利于感化、矫正犯罪嫌疑人,对维护社会安定更为有利,检察机关可以决定暂时不起诉,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被暂时不起诉人未履行义务或  相似文献   

2.
暂缓起诉制度——争议及前景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起诉是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刑事被告人决定附条件缓予起诉的决定,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履行了法定的义务后,作出终止诉讼决定的起诉裁量制度。暂缓起诉的实质是附条件不起诉。暂缓起诉问题在上个世纪 80年代末关于免予起诉制度存废之争中,即被人  相似文献   

3.
惩戒和挽救是司法遵循的原则,公正和效率是司法追求的目标。为了实现这些原则和目标,人们一直在探索各种方法。暂缓起诉,就是其中值得注意的方法之一。一、暂缓起诉的概念暂缓起诉,又称“缓诉”、“附条件不起诉”、“暂缓不起诉”或“暂免起诉”,在日本则称为“起诉犹豫”,是指检察机关对已经构成犯罪但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起诉,并要求其在设定期限内履行特定的义务,如果按要求履行了上述义务,对其犯罪行为不予追究,否则就按所犯之罪行起诉的一种诉讼决定。暂缓起诉是一种程序上的处分决定,旨在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一个在非监禁的环境…  相似文献   

4.
附条件不起诉,又称缓诉、缓起诉、起诉犹豫、暂缓起诉或暂时不予起诉等等,基本上都属于裁量不起诉范畴,只是这种不起诉尚未最终确定,需对犯罪嫌疑人经过一段时期考验后,再确定不起诉;如在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不遵守有关规定,则提起公诉。有些国家如日本、德国等均在裁量不起诉中采用缓诉制度。我国早在刑诉法第一次修改之前,就曾在司法实践中试验性地搞过一些缓诉,学界也有建议在立法上建立缓诉制度。但刑诉法修改时,并未采纳。其后,立法上虽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仍不放弃探索和试行种种名为缓诉或附条件不起诉的做法,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罪犯适用,对一些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予以一定期间考察后,再最终决定是否起诉,以体现对青少年罪犯的宽缓处理和教育挽救。  相似文献   

5.
新刑诉法中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设置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检察机关规定的考察期内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则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适用中对公诉机关产生了很大的挑战,需要我们不断的完善。  相似文献   

6.
暂缓不起诉不宜推行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暂缓不起诉是近年来司法改革大潮中涌现出的产物。其内容是指检察机关对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暂时不宣布不起诉决定,待考验若干期限后,再宣布不起诉;在不起诉类型方面,主要是针对相对不起诉的案件,有的在实际操作方面甚至扩大到存疑不诉的案件;在适用对象方面,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失犯罪案件、犯罪情节轻微的单位犯罪案件以及其他可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案件。暂缓不起诉的考验期限,以1个月到1年不等。笔者认为,这一举措至少在三个方面存在弊端:1.违反法律规定。我国刑法和刑诉法对不需要判处刑罚和不起诉的条件以及程序已作了规…  相似文献   

7.
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起诉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时对某些依照法律规定既可以提起公诉又可以不提起公诉的案件的灵活处分权。即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允许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或提起公诉...  相似文献   

8.
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及其检察官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刑事责任而作出暂时不提起公诉的制度。目前实行暂缓起诉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主要有德国、日本、美国、荷兰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相似文献   

9.
论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的扩大及其制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起诉裁量权的概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所谓起诉裁量权是指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检察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有权自由裁量提起公诉还是不提起公诉。纵观诉讼发展史,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人类社会最初普遍实行起诉法定主义,  相似文献   

10.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检察机关对移送起诉的案件要么提起公诉,要么决定不起诉。诉与不诉是检察机关公诉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笔者认为,实行暂缓起诉,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司法实践方面分析,都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呈不断上升的趋势,犯罪团伙化、低龄化的特点越来越明显。如何预防和控制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课题。在积极贯彻实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前提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实施缓诉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未成年人犯罪缓诉制度的内容所谓缓诉,即暂缓起诉,在取保候审的期限内,给犯罪情节较为轻微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由他们在考验期内的表现,来决定对他们是否起诉。在缓诉考验期内,由检察机关牵头,以家庭、学校、社区共同负责,形成帮教合力,来促使失足未成年人的转化。  相似文献   

12.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未成年人附加一定条件,如果犯罪未成年人在一定考验期之内履行了法定义务,则将对其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否则将其起诉至法院进行审判的特别刑事诉讼制度。修改后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行使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新职权和新职责。但是,作为一种独立的刑事特别程序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将会  相似文献   

13.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案件的最终处理方式是提起公诉和不起诉,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处理;发现犯罪事实  相似文献   

14.
起诉案件的证据标准,是指检察机关对侦查终结的案件,经过审查,决定提起公诉,对支持公诉主张的证据所应达到的规格。《刑事诉讼法》第14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的决定,按照审判管辖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对能够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  相似文献   

15.
基层检察室与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工作的两项新生事物,由基层检察室参与附条件不起诉工作,既能保证检察机关公诉部门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效果,又能拓展基层检察室的工作只职能、转变基层检察室的工作方式。因此,由基层检察室协助公诉部门,对拟适用附条件不起诉的对象进行适用性调查,对决定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的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进行有效监管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6.
暂缓起诉制度再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孙力  刘中发 《法学杂志》2004,25(5):57-59
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现行立法规定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宽严相济、轻轻重重”的刑事政策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政策依据,现行缓刑制度运行的良好效果和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非刑事化处理的成功做法为暂缓起诉的施行提供了实践基础。为了保证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的良性运作,必须通过立法科学地确定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合理地设立暂缓起诉的适用条件,有效地发挥并制约检察机关的暂缓起诉决定权。  相似文献   

17.
不起诉裁量权指对某些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允许检察机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不拘泥于法律的一般规定,可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本着公平、正义的理念,不提起公诉的灵活处分权。它不仅包括法律后果、处理方式上的裁量权,还应当包括“法律事实构成”方面的裁量权,即就案件的证据运用、事实判断和实体、程序法律适用方面酌情作出公正、合理决定的权力。  相似文献   

18.
在建立和谐社会背景下,检察机关对某些没有必要移送审判的案件暂缓提起公诉,体现了刑法的宽容精神。应从公诉权的本质、刑事政策要求等方面,对构建我国本土化的暂缓起诉制度进行分析。暂缓起诉制度只应适用于未成年人案件,还应征得被害人同意。规范程序、加强监督等也十分重要。  相似文献   

19.
不起诉决定书是检察机关履行刑事诉讼法赋予的不起诉裁量权,结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证据以及其他法律情节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外在表现形式。  相似文献   

20.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特定范围内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暂不起诉,给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的考察义务和考察期限,看其在考察期内是否完成义务,待期满后再决定对其是否作出不起诉处理的制度。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新增加的内容,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施还有许多问题需要厘清。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性质附条件不起诉是授权和规范检察机关行使起诉裁量权的诉讼制度,其实质是一种案件审前分流机制。起诉机关对某一具体案件是否拥有起诉裁量权,由该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采取起诉法定原则还是起诉便宜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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