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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 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但也有很多问题 值得进一步思考,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 过失的醉酒人,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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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生理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比较、分梳与改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醉酒的人犯罪 ,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我国《刑法》第18条第 4款所确立的醉酒人应对其触犯刑律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原则。这一原则从总体上看是正确的 ,但也有很多问题值得进一步思考 ,如醉酒是否属于精神障碍 ?醉酒是否可以导致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丧失 ?病理性醉酒人实施危害行为是否应负刑事责任 ?对醉酒及其后实施危害行为既无故意也无过失的醉酒人 ,是否应负完全刑事责任或部分刑事责任 ?《刑法》条文规定得粗疏导致刑法学界在有关醉酒犯罪的刑事责任问题上产生较大的分歧。司法精神病学的实证研究表明 ,酒精可以引起精神障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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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刑事责任的规定尽管简单易于操作,但不加区分地要求所有醉酒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完全的刑事责任,有违醉酒人犯罪的复杂性这一客观事实,也存在着将犯罪和刑罚扩大化的可能性。大陆法系中的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为我们解决醉酒犯罪人负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提供了一条崭新的思路和途径,国外关于醉酒人犯罪的立法规定对我们也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一些可供把握的具体标准,以明确不同醉酒状态下的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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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对于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探讨问题引起了各方专家的注意。研究和探讨醉酒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首先分析了醉酒人形式责任的重要性,其次探讨了其原因自由行为的相关问题,接着讲解了晚上醉酒人形式责任立法的方法:应细化我国刑事关于醉酒人犯罪的规定;对采用与醉酒相类似的方式故意或过失进行规定;将醉酒的各种不同情形进行详细分类,并在刑法中得以体现;刑法中引入"完全昏醉罪"。最后得出,在以后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研究中,要更加深入更加详细,保证醉酒人行为的准确处理。明确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各种规则要求,在以后的刑法定位中,有更详细的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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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首次对有关精神病人和醉酒人刑事责任能力的立法。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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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刑事责任是一个在理论界长期争论不休的问题。从古代到近代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都有对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规定和探讨。本文拟对中外关于醉酒人刑事责任的学说进行系统介绍,以期对醉酒人负刑事责任进行合理解释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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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醉酒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规定过于笼统,使得在实践中,虽然操作较易,但对所有的醉酒人一视同仁导致了实质上的不正义,传统的醉酒人刑事责任的解释存在种种缺陷,为符合刑法中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应当对各类醉酒人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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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和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需要做深入研究,从醉驾入罪的立法原因入手,对醉酒驾车犯罪的性质、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提出在司法实践中,应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醉酒驾车行为要结合犯罪情节进行刑法适用并要有机地与其他法律法规结合适用,从而做到对醉驾案件的公正处理,实现刑法对醉酒驾车行为的惩罚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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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精神医学中,"精神病"与"精神疾病"及"精神障碍"的含义是不同的。从精神障碍的特点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主要内容来看,刑法中的"精神病"应作广义理解。为避免不必要的争议,用"精神障碍"取代刑法中的"精神病"更为合理。无论依据国际标准还是国内标准,人格障碍都属于医学上的精神疾病,可以成为判断刑事责任能力的医学要件,但是这并不必然导致无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结果。"有病无罪论"实际上混淆了精神疾病与刑事责任能力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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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与司法鉴定有关的人身安全保护问题、鉴定人出庭作证问题以及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等问题予以了规定。这不仅对司法鉴定管理工作具有积极意义,而且也具有一定的挑战性。据此,就新《刑事诉讼法》对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相关工作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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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司法鉴定,不仅限制了司法鉴定机构的执业权利,造成法律适用上的混乱,而且在实践中也不具有可行性。此外,对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从法院与鉴定人的关系,鉴定人强制出庭作证来看,还是从司法拘留的适用性质来看,都不应当强制鉴定人出庭。上述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司法鉴定的两个重要问题,应当借此次修改的机会,完善刑事诉讼领域的司法鉴定制度,促进法律协调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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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为促进和保障刑事司法公正,与司法鉴定相关的制度、程序需要进一步完善.应当基于司法鉴定作为证据的基本特点,着眼于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和规制职权机关的权力,从诉讼程序、证据制度以及管理制度等各个方面,推动我国相关程序、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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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年度科技基础性工作专项资金课题组 《中国司法鉴定》2010,(5):33-37
目的对自行研制的《精神病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评定量表》的信效度进行多中心研究。方法:在国内四地七家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取样,对被评定为限定责任能力的案例按量表手册进行评分,并与各中心鉴定专家按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受损大小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所作的三级划分进行比较。结果共纳入702例案例,根据专家意见限定责任能力分为三级:小部分责任能力组、部分责任能力组和大部分责任能力组。小部分、部分和大部分组量表均分分别为21.32±3.85、25.91±5.69和29.54±5.19,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量表各条目与总分相关系数在0.27~0.61之间,再测信度为0.85,评分者一致性kappa在0.5~0.91之间;主成分分析提取六个因子,累积贡献率为67.26%,主要反映被鉴定人的作案预谋、作案动机、作案后的行为表现、反映精神疾病对被鉴定人自我状态和社会功能的影响、案发前被鉴定人面临的环境及其反应程度;判别分析显示,作案动机、对作案时间的选择性、作案后逃避责任、检验或审讯时伪装、对作案行为的罪错性认识、自知力损害和自控能力损害纳入判别式,回代正确率为62.3%。结论《精神病人刑事限定责任能力评定量表》构建合理,有较好的信效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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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刑事诉讼缺席审判制度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在我国三大诉讼法中,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缺席判决制度,唯独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缺席判决制度,目前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是禁止缺席判决的。由于我国法律没有关于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规定,所以在打击跨国犯罪惩处潜逃境外的经济犯罪分子、打击单位犯罪等方面往往处于不利的地位。从目前刑事诉讼理论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的角度看,我国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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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鉴定启动权制度不仅反映了一个国家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也体现了一国诉讼制度设计的模式,更影响一国权利保障体系的配置结构。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应当对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架构不同的鉴定启动机制。公诉案件在保留现存鉴定启动权制度下赋予当事人鉴定的申请权,增加当事人对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选择权,并对职能部门的启动鉴定权进行限制性制约,在完善鉴定结论“告知”制度的同时,建立“立证、留鉴、备鉴”制度;自诉案件实行当事人启动权制度:建立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相协调的鉴定启动权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