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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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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谈国际法效力的强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双元  李娟 《时代法学》2005,3(6):15-24
国际法一直以来都是以“软法”、“弱法”的形式出现,努力加强国际法的拘束力,以有效解决国际争端,是国际法发展的一个方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作为一个司法性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不论是其制度设计,还是其司法实践,都体现了国际法拘束力不断加强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2.
妥善解决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拘束力之争,是建立统一、权威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的内在要求。总结我国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实践,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兼具“自制性”与“规范性”双重特征,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形式的行政自制规则,故在行政系统内部具备当然的拘束力。但在抵触立法、有损个案正义的情形下,行政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背离或变通适用。受行政规则外部化的影响,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在行政系统外部也会产生事实上的拘束效果,但这种效果仅是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并不能直接对行政相对人和司法机关产生拘束力。因此,构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适用机制不能简单以“应当参考”“应当参照”等表述概而论之,而是要诉诸精细化的制度安排,明确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内部拘束力与外部拘束效果的实现方式、作用边界,从而提升行政执法指导案例适用机制的科学性。  相似文献   

3.
GATT/WTO下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探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GATT 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尤其是参加专家组诉讼程序 ,其司法实践总是走在法律理论的前面 ;而国际法院争端解决机制中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其司法实践总是恪守法律对第三方参加诉讼的方式、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明确规定。这两种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 ,前者有逐步向后者靠拢的趋势 ,特别是体现在专家组授予第三方特殊诉讼权利方面。本文认为 ,DSU应该对第三方参加诉讼的方式及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做出明确规定 ,以更有效地发挥第三方参加诉讼制度的作用  相似文献   

4.
对于因解释和适用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引起的争端,公约自身建立了一项复杂的争端解决机制。一方面,公约允许争端一方单方面提起具有约束力的强制程序,尤其是诉诸强制仲裁程序以快速有效地解决争端;另一方面,公约规定了强制性例外和任择性例外等条件以授权缔约国将某些类型的争端排除适用该程序。菲律宾就南海问题向中国单方面提出强制仲裁解决,其诉求必须符合公约规定的一系列条件,尤其是公约第298条规定的任择性排除事项。而菲律宾提出的三类诉求:"九段线"与历史性权利问题、岛屿/岩礁的地位问题以及海洋划界问题明显属于中国根据公约第298条声明排除适用公约强制仲裁程序的争端,仲裁庭不能就此取得管辖权,从而应该裁定对本案无管辖权或不可受理。  相似文献   

5.
国际体育争端及其解决方式初探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体育运动的发展使国际体育争端越来越多 ,如何解决国际体育争端成为一个需要研究的问题。国际体育争端的解决方法大致有三种 :传统体育部门的内部解决、司法解决和仲裁解决。传统的内部解决和司法解决因其固有缺陷而适用的机会越来越少 ,国际体育仲裁因其迅速、保密、费用低等特点而受到越来越多的当事人的欢迎 ,但也有一些特殊问题亟须得到解决。为了国内外体育界的交流 ,我国也应构建自己的体育争端解决制度。  相似文献   

6.
和丽军 《法治研究》2013,82(10):79-88
作为对非应继承人分享被继承人遗产的保护措施,遗产酌给请求权制度对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非应继承人提供了特别的保护,但我国现行规定存在的缺漏及不合理之处也较为明显。只有对该制度存在的合理性及其基础进行充分论证,对其权利主体、可分遗产份额及权利的行使方式等进行梳理并准确界定,才能正确地构建此制度,解决因该制度不甚完备而在实践中难以操作,少有适用甚至不正确适用的局面,以发挥该制度的应有价值,保证其权利主体获得遗产利益。  相似文献   

7.
2013年初菲律宾将中菲南海争端提交国际海洋法仲裁法庭请求仲裁,是迄今南海争端国"状告"中国的第一案。菲律宾的诉求属于中国的声明所排除的"导致有拘束力裁判的强制程序"的事项;且其诉求具有诸多方面的不可受理性;菲律宾也未在诉前履行"交换意见"和"用争端各方选择的任何和平方法解决争端"的义务;仲裁法庭的组成程序也存在瑕疵。中国可采取对仲裁法庭设立的程序提出异议、提出初步反对的意见、向仲裁法庭提供证据支持、坚持用谈判方式解决争端等应对措施。  相似文献   

8.
论区域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的模式及其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争端解决机制是区域贸易协定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制度,它主要是运用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解决成员间的贸易纠纷,但也有自身的特点。现有区域贸易协定适用的争端解决机制可概括分为政治解决模式、混合解决模式和司法解决模式。区域贸易协定各成员国是在考虑希望达成的经济一体化程度、一国经济对其贸易伙伴的依赖程度、成员国相对经济实力大小、愿意提交争端解决的事项及区域贸易协定成员数量的多少等多种因素后,决定采用何种争端解决模式的。本文建议我国在签订区域贸易协定时,其争端解决机制采用混合解决模式。  相似文献   

9.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通过,是改革旧海洋法,调整各国海洋权利冲突所取得的成果。但是,由于各国的利益不一致,政策各异,公约的某些条文又规定得不够明确和不够完备,因此,公约生效后,肯定会发生解释和适用公约的争端。这些争端,就其实质而言,乃是国家间海洋权利冲突的继续和表现。这些争端如得不到解决,不但影响公约的效力,而且破坏国家间的正常关系。因此,采取一定的方法解决这些争端,无疑是非常重要的,它不但有利于公约的执行,也有利于维持国家间的正常关系。  相似文献   

10.
张新军 《法学研究》2009,(4):157-173
中日东海争端中真正的法律问题指向的是大陆架权利制度。这一制度在过去大半个世纪中发生了很大变化,在法律适用时必须考虑时间要素。时间要素中的关键日期、時际法和现行法分别解决的是何时为止的法律关系需要判断、法律关系建构及形成于前法和后法的整个过程时适用哪一个法律,以及法律关系仅形成于后法之后时适用哪一个法律这三个问题,其中关键日期和時际法是中日东海争端的焦点。考虑这两点后的适用法律仍然是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所确定的自然延伸原则。  相似文献   

11.
在法律适用上,当双方大陆架权利主张不同时,权利界限的划定问题产生的前提是这两个权利主张必须是等价的,相对抗的,并因此导致权利主张重叠。否则,通过大陆架权利制度已经分出权利主张之优先顺序,划界将不成为问题。更没有必要(尽管不妨碍)适用划界规则。中日争端的主要矛盾在于明确权利制度中不同权利主张的法律上的效力而非划界规则的适用。中方的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这一权利主张,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事实上都有充分的依据,其重要性应该得到充分的认识。  相似文献   

12.
王大亮  黄敏  方印 《法制与经济》2008,(4):78-79,82
该文主要以CAFTA争端解决协议为基础,与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争端解决机制进行比较研究,从《争端解决协议》的性质、适用范围(管辖权)、适用主体、具体程序、仲裁庭的组成和职能,以及仲裁机构,仲裁的公正性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角度进行比较分析,以期寻找一种高效、公正的争端解决机制来完善和发展我们目前的中国一东盟争端解决机制。  相似文献   

13.
白明华 《法治研究》2013,76(4):48-54
基申甘加工程案是印巴两国在《印度河水条约》下第一次组建仲裁庭解决水资源利用争端。本文分析了临时措施双方争议的三个焦点问题及仲裁裁决,指出临时措施争议的原因在于争夺水资源的优先权。临时措施的适用要考虑是否影响最终裁决的执行、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实现等因素。临时措施制度是有效解决跨界水争端必需的程序机制。本文从仲裁庭临时措施命令中预测,工程有可能作出修改后修建,指出该案将对国际水资源的合法利用作进一步阐明。  相似文献   

14.
本文讨论了WTO争端解决程序中的第三方在磋商、专家组听证和上诉等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并对目前第三方制度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同时提供了改进的建议,以便于我国从事国际贸易的商界和法律界人士了解WTO下的第三方制度。  相似文献   

15.
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析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兼评贸易报复王传丽一、建立争端解决机构的目的及其范围根据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建立了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SETILEMENTBODY,以下简称DSB)。设立该机构的目的在于维护成员在有关协议(或规定)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16.
一、解决国际海洋争端的政治方法和法律方法国际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国家与其他公认的国际法主体之间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观点、主张上的矛盾、分歧和对立。国际海洋争端或称海洋法争端是国际法主体间在拥有或管辖或利用海洋各海域时有关法律权利或政治利益的观点、主张上的矛盾、分歧和对立。由于海  相似文献   

17.
从实体到程序: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之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有关外资最惠国待遇适用范围的争议是当今国际投资争端解决实践中备受关注的议题之一,其焦点在于最惠国待遇标准能否扩张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的程序事项。然而,将最惠国待遇扩张适用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程序事项不仅会带来最惠国待遇是否启动的不确定性而且会出现投资者“选购条约”的结果,因此,除非缔约双方有明确的约定,否则,最惠国待遇不应适用于争端解决程序。在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上,我国对外缔结的一些双边投资条约存在着“放权过快,弃权过多”的现象,从而使得最惠国待遇的适用具有不确定性,可能对我国造成极为不利的后果。鉴此,我国应就最惠国待遇增设争端解决程序例外,或考虑采用此类条款的“效力不溯及既往原则”。  相似文献   

18.
绪言WTO争端解决规则被誉为是世界贸易组织最独特的贡献,而第三方在争端解决机制中更有其独特的地位。它既不同于申诉方,也不同于被申诉方,享有的权利有其特殊性。在WTO争端解决的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都有成员方作为第三方参加。第三方在争端解决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许多关于第三方权利的法律问题也随之产生。  相似文献   

19.
国家间争端的法律解决包括仲裁和司法解决两种途径。滥用程序是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个既存概念,然而关于这一概念的一些基本问题仍需进一步澄清。滥用程序抗辩是一种被告提出的针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反对主张。此种抗辩既非实体抗辩也非管辖权抗辩,也不针对当事方在审理过程中滥用某种程序权利的情况。滥用程序抗辩的法律依据不是滥用权利理论,而是一项一般法律原则。滥用程序包括出于不正当目的使用程序(主观滥用)和对程序的不合理使用(客观滥用)。作为一种剩余性抗辩,滥用程序抗辩适用于那些被告没有其他有效依据来反对原告诉求可受理性的情况,但应适用“例外情况”标准。整体而言,滥用程序并非国家间争端法律解决中的一种强有力的抗辩手段,不仅作用有限,而且不易获胜。  相似文献   

20.
用尽当地救济与GATT/WTO争端解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黄涧秋  冯兵 《法学评论》2005,23(6):76-81
用尽当地救济是外交保护行使的一项程序性条件,是国际习惯规则。GATT/WTO的协议条文和争端解决实践均没有要求将用尽当地救济作为成员间国际程序的前提条件。GATT/WTO协议的权利主体是各成员方,其争端解决是为了维护申诉成员自身的权利,TRIPs也不例外。成员方的国内司法审查程序与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无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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