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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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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帮助制度的完善:其难点是实现侦查需要与人权保障的平衡,其重点是合理规制侦查权、赋予辩护方适当的救济手段;必须坚持规则法定、平衡兼顾、权利保护、程序归责等四项原则;应当优化构建聘请律师权、案情知悉权、会见交流权、法律帮助权、律师在场权、获取证据权、司法救济权等七项具体权利;还需要指定律师帮助、同步录音录像、非法口供排除、审前司法审查、律师权益保障等五项配套制度的跟进。  相似文献   

2.
侦查讯问是侦查程序的重要环节。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能够充分实现,就应完整、全面地落实律师帮助权。笔者从实践中的问题入手,提出了要对侦查阶段的律师明确其辩护人的地位,强化对侦查人员义务的规定,并对程序性违法行为进行司法裁判,并通过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加强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  相似文献   

3.
徐丹 《法制与社会》2014,(22):103-104
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2012年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很多改进,诸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始于侦查阶段;还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介入也有了法律基础。在肯定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的优化性修正体现了我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意义的基础上,也必须认识到侦查阶段的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依然存有很大限制,同时关于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权利救济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提供进一步保障。  相似文献   

4.
公民司法救济权的入宪问题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救济权是宪法上的一项基本人权,其行使与保障首先需要由宪法做出安排。司法救济权与诉权在制度化的发展轨迹上有着明显的不同,司法救济权的入宪,绝不意味着是对诉权的简单重复。我国宪法并无关于司法救济权的直接规定,这种状况不仅淡化了宪法在保护公民司法救济权方面的功能,割裂了宪法与部门法之间在权利保护上的联系,也使得司法救济权这样一项基本人权被淹没在非基本权利之中而为人们所忽视甚至否定。基于司法救济权本身所固有的特定的宪法含义,只有将其纳入公民宪法权利的体系范畴之内,才能给予强有力的法律保障,也才能给各项具体诉讼法律制度的设计和运作提供最高依据和准则。  相似文献   

5.
论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纵观一些西方国家的法律规定,律师在侦查阶段都享有丰富的权利,而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开展业务步却步艰难、处处受阻,究其原因主要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身份不明确,享有的帮助权范围过窄,并缺乏有效的保障,不利于辩护权的行使,从而导致侦查阶段结构失衡而造成的。因此我国有必要从立法上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并进一步加强其权利保障。  相似文献   

6.
论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保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作为刑事辩护制度的重要角色和辩护职能的主要承担者,其诉讼权利应该得到保障。但现实中律师在履行辩护职责,其权利保障遇到种种制度性障碍,致使实践中受聘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实现很不理想,这其中固然有立法上的原因,但更与我国传统的刑事司法模式和司法理念相关。本文从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现状出发,结合刑事程序正义和司法实践,分析导致权利缺失的原因,并提出改革建议,以便有利于实现律师在侦查阶段的权利。  相似文献   

7.
浅谈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律师介入侦查程序,打破了侦查的封闭性,进一步平衡了侦查阶段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但是,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律师权利的行使作了很多限制,仅赋予侦查阶段律师一定的会见交流权,没有赋予律师讯问在场权、查阅侦查案卷材料权、调查取证权,使律师难以真正介入侦查程序,难以发挥辩护作用,导致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辩护权的虚化。为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执业权利的实现,笔者就律师介入侦查的限度作一些初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通过研究加拿大最高法院和各上诉法院处理的、以布里奇斯案为代表的一系列司法判例,对加拿大《宪章》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重点是布里奇斯值班律师制度进行了研究分析,指出了警察充分履行告知义务是实现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的重要前提,而警察违反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时的证据排除规则是犯罪嫌疑人享有的重要救济权利,并对我国犯罪嫌疑人律师帮助权的理论与司法实践发展现状进行了简单探讨,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相似文献   

9.
目前我国服刑人员司法救济权的缺失已不能适应法治社会的要求。法律道德化传统、义务本位思维、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和监狱行刑权司法性质的认识,阻碍着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监狱管理行为的行政性质、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修正、权力控制和权利保障的要求、司法干预监狱管理的发展趋势又为确立我国服刑人员权利司法救济制度提供了理论和实践依据。因此,应修改我国的《监狱法》,确立司法对监狱管理的审查,健全服刑人员与律师接触制度以及完善服刑人员与法院的通信制度。  相似文献   

10.
律师辩护从审判阶段延伸到侦查阶段是历史的发展趋势。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身份应定位为辩护人,辩护内容包括实体性辩护和程序性辩护两个方面。其诉讼权利的配置应当考量收集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和平衡。我国当前不仅应明确修订后《律师法》的效力,而且还要对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权、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申请调查取证权、讯问时在场权等规定作出相应的调整或改革。  相似文献   

11.
新律师法的颁布为解决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地位提供了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辩护人地位。但司法实践中对律师各项权利的侵害仍相当普遍。本文就律师在侦查程序中的通信权、阅卷权、讯问在场权等主要的诉讼权利方面展开论述。  相似文献   

12.
保障侦查阶段辩护方获取证据的权利对于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强化辩护效果、实现程序正义、完善律师帮助极为关键。对该权利的保障,英美法系国家主要以确认自行调查取证权等直接方式实现,大陆法系国家则倾向于采取证据保全等间接方式,大陆法系国家慎重授权并适当限制的做法更值得借鉴。我国不宜直接确认调查取证权,确立证据保全申请权、特定侦查行为律师在场权、侦查阶段律师阅卷权的做法更为适宜。  相似文献   

13.
从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来看,律师介入处于侦查阶段的刑事案件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此时的律师既不是辩护律师,也不是代理律师,只能称其为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其所享有的权利包括接受委托权、知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权利、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请取保候审权、代理申诉控告权等。从实践来看,《刑事诉讼法》的这些规定尚不足以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此,很有必要扩大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的范围,增设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权,取消"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须经侦查机关批准"的规定。  相似文献   

14.
岳阳 《法制与社会》2013,(34):39-41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的司法救济制度,其对于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通过强化受援人的辩护权、加强私权利保护、律师辅助权力行使等方式,在保障受援人诉讼权益的同时,也对检察权中公诉权、侦查权、法律监督权等构成了制约.本文从概念的界定出发,分析法律援助制度制约检察权行使的原因、方式、效果,最终得出强化检察权行使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5.
美国无效辩护制度是一项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辩护和公平审判的制度。律师的失职行为侵害了被追诉人获得有效辩护的权利,此时需要无效辩护制度来承载救济被追诉人权利的功能,美国判断无效辩护的标准兼顾了律师自主辩护与被追诉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我国刑事诉讼模式转型后,有必要引入无效辩护制度。  相似文献   

16.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是犯罪嫌疑人的一项重要权利,并涉及无罪推定、沉默权及告知权等一系列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在纽约举行的比较刑事司法国际研讨会上,这是一个重要议题。与会者就此发表了许多意见,我们将其整理出来并加上我们的理解,奉献于读者。  相似文献   

17.
据有关部门对在押人员最希望获得律师帮助的诉讼阶段的统计,有76.2%的被调查人员选择了侦查阶段。但实践中,律师作用的发挥却不尽人意,笔者拟循着从实然到应然的研究思路,探求这一问题的症结及出路。现实的反思:立法的欠缺与司法的尴尬(一)立法层面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界定为对犯罪嫌疑人的法律帮助权。该法第96条的规定,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并赋予律师了解罪名权、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权、代理申诉、控告权及代为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无疑是我国立法的重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18.
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订的一项重大改革即是增加了侦查阶段的“律师提前介入”的规定,适不仅将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侦查阶段,而且赋予了律师了解罪名权、会见权、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等多项权利,这无疑是立法上的一大追步。但是由于规定律师会见权的条款不够具体、细化,操作性不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导致律师会见权形同虚设,不仅直接影响律师在刑事诉讼申作用的发挥,更有损刑事案件的辩护效果。  相似文献   

19.
郑莹 《法学杂志》2012,33(3):112-117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人权,其本质是社会权。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是权利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恒久不易的追求。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争议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和创设符合社会保障权特征的现代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必然之选。  相似文献   

20.
利晓雯 《法制与社会》2010,(16):272-273
律师的会见权具有明确、有效的法律依据,但在司法实践中,律师该项权利的理解与实现面临新旧法律效力冲突、缺乏救济机制、违规会见、认识差异等困境。面对困境,司法部门对律师该项权利在充分保障的前提下予以合理限制是解决上述困境的可能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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