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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2)
(一)经济合同案件的地域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的地点,一般是指合同标的物交付的地点。合同签订地是指订立合同的地点。经济合同案件,原告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的,该地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原、被告有一方在合同签订地的,也可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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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诉法第23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地域管辖的特殊规定,是在我国缺乏审理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经验而主要参照国外的一般规定确定的,它试行的八年中,出现了许多立法者当初未曾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展,这条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不相适应的矛盾已日益突出,对它进行修改势在必行。为此,笔者谈点初浅看法。一、这条管辖规定的理论依据已脱离客观实际合同纠纷由履行地或签订地法院管辖,其理论依据是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与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相联系,由履行地或签订地法院管辖,有利于法院对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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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在案件的管辖方面表现之一,把本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划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有的案件,依《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管辖范围,本地法院无权管辖,却拒不移送有管辖权的外地法院,擅自收案。表现之二,两地或多地有管辖权的,本地抢先立案受理,有的甚至形成一个案子两地受理的奇怪现象。如湖南省某地一起矿产品买卖合同纠纷案,合同的当事人分属甲、乙两县,合同签订在甲县,履行在乙县.按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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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特殊地域管辖,是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的例外,是管辖制度中的重要内容,各国民事诉讼法均对此做了详细致微的规定。新的民诉法对原试行民诉法中的有关内容做了重要的修改。新法第24条至第31条规定的是特殊地域管辖制度,除第25条协议管辖无可非议之外,其他各条均把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列为管辖法院,这是旧法中所没有的。例如关于合同纠纷案件,原试行法规定由合同履行地或合同签订地的法院管辖,新法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又如关于侵权行为的纠纷,原试行法规定由侵权行为地的法院管辖,新法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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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出现合同纠纷的案件时,案件到底应该归于什么地方的法院处理是由合同履行地来进行确认的,但目前我国的诉讼法中的规定与实体法中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且诉讼法中合同履行地规则还存在着种种的弊端.本文针对民事诉讼法中有关合同履行地原则的应用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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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私法中协议管辖的法律效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诉法规定,涉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法律上的“实际联系”并不仅仅表现于或限于合同的签订地、履行地,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以及货源地,也表现于合同准据法的所在地。当事人选择了涉外合同关系的准据法,表明准据法所属国与合同争议有“实际联系”,从而使选择准据法所属国法院为管辖法院的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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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近日在山东、陕西、浙江、广东等地采访时发现,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愈演愈烈,由此造成的“法治割据”现象严重。法院成了地方保护的一道槛采访中,大多数法院向记者反映,凡是跨区域的案件委托外地法院执行的,一般都很难执结。有的地方政府为保护本地企业,甚至规定本地法院不能受理本地欠外地债款的案件,也不能协助外地法院执行本地财产。2000年4月,广州海事法院受理珠海机场拖欠天津航道局3200万元工程款一案,判决珠海机场还款。就在海事法院将要查封机场账户之前,珠海市中院即对机场账户进行了保护性查封,查封后既未实行资金划转,也未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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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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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5,(3)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经济庭(85)冀法经字第8号函收悉。关于河北省大城县水利局食品厂(需方)诉上海市物资交易所综合门市部(供方)购销饼干机合同质量纠纷一案的管辖问题,经我们研究,答复如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地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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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不宜适用默认规则编辑同志:近年,我们在审理一些异地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不少人将默认规则用于协议管辖中,而且大多发生在供方(合同履行地不在供方),即在合同签订时未约定管辖法院,交货后需方签订了付款计划。随之,供方函告需方“如果违约,将由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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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外,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呢?对此,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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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司法实践中因承揽合同发生的纠纷,大体有以下几种:一、因合同定性发生纠纷民诉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交付地,承揽合同的履行地为标的物的生产制作地,通常为承揽人住所地。由于决定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履行地的标准不同,合同的定性会影响到案件的管辖,当事人往往主张有利于自己管辖的合同性质。此外,确定合同的性质还影响到法律适用问题,如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合同的任意解除权,而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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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6,(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省成武县人民法院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五日就成武县油化二厂诉江西省瑞昌县流庄乡砖瓦厂购销合同纠纷一案,报我院指定管辖。经与瑞昌县人民法院联系,确定该案合同的签订地是瑞昌县,合同履行地是成武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合同签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