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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为七天,拘留期限最长为三十七天。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碰到流窜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在当地作案后,又流窜到异地作案,被异地公安机关拘留。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押解回当地后,对其重新办理拘留手续,拘留时间从到达当地时间算起,拘留期限为37天。这种作法是否合法,目前存在两种观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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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讯在押犯罪嫌疑人是指侦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提押被依法拘留、逮捕而羁押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侦查活动,它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内容。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依照这一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办自侦案件时,对决定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交由当地看守所羁押,有的则根据侦查需要交由异地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就涉及到如何提讯的问题。由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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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存在的主要问题 1.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变更逮捕措施或者释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法律监督是一种事后监督,监督的形式仅限于纠正公安机关已经形成的违法,不能起到提前预防作用,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纠正意见不被公安机关接受的,监督往往难以落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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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在一起强迫卖淫案中,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在拘留期限未满前,公安机关将此案侦查终结未经提请批捕就直接移送审查起诉。检察院受案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此案办结并移送法院审理。但从拘留之日起到法院开庭审理时已超过了刑事拘留最长期限(三十天),对犯罪嫌疑人是否属超期羁押存在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刑诉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刑事拘留后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来说,羁押时间最长不能超过三十天,否则,就超期羁押。第二种意见认为,刑事拘留和逮捕都是强制措施,其目的都是为了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刑诉法第七十四条的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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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拘留、逮捕制度改革与完善的必要性拘留和逮捕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种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对“法律上无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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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刑诉法修改后,进一步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了具体的制度和法律依据,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是,修订后的刑诉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羁押期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救济未作专门性规定,仅增加了"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后,应立即将被拘留、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可以说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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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规定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五种 ,其中 ,逮捕是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人民法院决定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情况下对之采取的强制措施。根据刑诉法的规定 ,公检法三机关中只有公安机关没有批捕决定权 ,公安机关要采取逮捕措施 ,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 ,这也是五种强制措施中公安机关唯一不具有决定权的。司法机关通过逮捕这种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来保证诉讼程序能顺利进行和防止发生社会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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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什么是拘留、逮捕? 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对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罪该逮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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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逮捕制度是"令状主义"逮捕的一种例外,主要适用于在紧急情况下对现行犯或者犯罪后即时被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行拘留"其实质就是对现行犯及重大嫌疑分子的"先抓获后拘留"的行为,应借鉴国外"无证逮捕"予以重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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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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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异地羁押7天之后,(陕西)府谷“5·29”特大持枪杀人抢劫案犯罪嫌疑人张宏怀、彭德华、赵国强,昨天被从神木县看守所押解回府谷县。当地及黄河对岸山西保德县5万多群众敲锣打鼓放鞭炮庆祝该案告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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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应惩治犯罪需要的强制措施熊选国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现行犯或者被告人继续危害社会,依法对他们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或者剥夺的方法,包括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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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被告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而逮捕拘留条例第十一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对被逮捕、拘留人犯的邮件、电报,认为有扣押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邮电机关加以扣押。”前一规定只提到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批准,未提到人民法院,扣押邮件的对象可以是所有的被告人(认为必要时);后一规定除授权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外还授权人民法院扣押邮件,但扣押邮件的对象不是所有被告人,仅是“被逮捕、拘留人犯”。这两条规定为什么不一致?(上海季遵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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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有逮捕的批准决定权。同时,《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要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提请检察机关批准,而公安机关撤销、变更逮捕决定,则不需检察机关同意或者参与决策,而只要事后“通知原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