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68 毫秒
1.
医学会接受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医疗过错责任时存在不明确医疗过错、对病历材料真实性的重视程度不够、忽略病人的知情权、过份强调医疗的高风险性、过分强调疾病对后果的影响、过份强调医方的法定义务等问题,在组织鉴定的做法上也存在鉴定书上鉴定人不签名及网络鉴定、异地鉴定不能被采纳、鉴定时间过长的不足.本文通过医疗纠纷案件在医学会鉴定医疗过错时存在的不足,讨论如何开展医疗过错责任鉴定.设想如下一是树立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是两种鉴定结论的司法理念;二是树立医学会不是医疗纠纷案件唯一鉴定机构的司法观点;三是明确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是处理医疗纠纷引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唯一、主要证据;四是建议分别建立行政处理阶段和诉讼阶段的不同医疗纠纷鉴定体系,司法鉴定机构可以鉴定医疗过错责任,并完善鉴定体系.在诉讼阶段的司法鉴定由人民法院组织建立鉴定人名册,建立高级医学专家名册库,并开展培训,使所出具的鉴定符合法律的要求.  相似文献   

2.
目前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鉴定有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方式,由于两种鉴定直接影响对医学事实和法律事实的认定,其鉴定结论决定着整个案件的责任认定和赔偿计算。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对两种鉴定的选择往往不一致:作为患者一方,为追求更多的经济赔偿和出于对医疗事故鉴定公正性的不信任,往往选择比较中立的医疗损害司法鉴定;而医方则更倾向于选择医疗事故鉴定,原因在于医疗事故鉴定的标准严苛,很多医疗过错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即使构成医疗事故需要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但赔偿金额也相对较小。尊重和规制当事人对医疗事故鉴定和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选择权,是合理解决医疗纠纷,实现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的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3.
目的回顾性分析研究昆明地区涉及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流行病学特点,探讨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法医学鉴定问题,为有效预防医疗纠纷、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法医学鉴定和相关立法提供重要的实践和理论依据。方法收集昆明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1998年至2003年间受理的昆明地区涉及医疗争议的死亡事件160例(包括医疗纠纷和非法行医死亡案件)的法医病理鉴定资料进行统计学分析研究,应用法医病理学死因分析理论,对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司法鉴定问题进行探讨。结果昆明地区医疗争议死亡事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以育龄妇女发生死亡所占比率最高;其次是5岁以下小儿发生死亡;分娩中或分娩后胎儿迅速死亡居第三位;在后两者中男性死亡发生率高于女性。在非法行医死亡案件中,医疗过错参与死因构成的比率为88.89%。结论昆明地区医疗争议死亡事件的临床诊断符合率和医疗过错发生率与国内外相关报道基本一致。法医学鉴定采用"六等九级法"对医疗争议死亡事件中医疗过错对死亡发生的作用及其参与度进行分析和评价,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相似文献   

4.
陈建波 《证据科学》2005,12(3):204-206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5.
司法鉴定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仲裁机关以及当事人对案件立案前取证、诉讼、执行、仲裁过程中所遇到的专门技术、专门知识问题,委托有鉴定权的机构或鉴定人依法检验或判断的活动。[1]当前,医疗纠纷诉讼到法院的案件日趋增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鉴定也作为判断医疗纠纷中医院是否具有过错及过错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一种常用方法。那么对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是否有法律依据呢?本文对于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的法律依据进行探讨。一、从医疗纠纷的定义上看:医疗事故只是医疗纠纷的一种广义上讲,凡…  相似文献   

6.
随着司法鉴定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临床医学从业人员加入到法医学鉴定的队伍中来。在这种大趋势下,一个极易形成的误区就是把医学鉴定与法医学鉴定混淆起来。事实上,两者虽然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毕竞有本质的不同。医学鉴定重视的是损伤本身,而法医学鉴定则是在医学鉴定基础之上,从法律规定的角度为损伤定性。因此,要求我们的法医学鉴定人既要重视医学知识的培训和提高,也要学习法律知识和法医学知识,才能更好地完成司法鉴定工作。  相似文献   

7.
胡晓翔 《证据科学》2014,(6):760-768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被运用于诉讼活动就是司法鉴定,它与法医类司法鉴定,是不同类别的鉴定,适用范围不同。作为《侵权责任法》专列的一类特殊侵权类型,其技术鉴定的名称,以“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为妥。目前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医疗纠纷争议中最为关键的“诊疗行为的过错”及“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两个问题,正是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所无权涉及的内容。  相似文献   

8.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没有解决我国医疗纠纷鉴定体制"二元化"的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医疗过错鉴定两种体制并存,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处理。构建我国医疗纠纷"一元化"鉴定体制,鉴定机构、鉴定人及其管理方式是改革的着手点。由于《侵权责任法》已经确立了"医疗损害赔偿"的术语,故鉴定名称应改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从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和两种鉴定体制各自优势出发,应由医学会牵头组建"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其"鉴定人"由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所规定的条件的医学、药学、法医学专业技术人员中择优选任,司法行政机关对其实施行政管理,卫生行政机关和医学会对其实施行业管理,并在现行鉴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鉴定程序,增加鉴定内容。  相似文献   

9.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邱胜冬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3,19(3):170-172,17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法学知识以及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已发生的医疗纠纷,通过调查研究,搜集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就医者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照有关法定标准,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作出就医者有无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医院或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等有关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不是单纯地运用临床医学知…  相似文献   

10.
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简言之,就是在医疗纠纷侵权之诉中就医方在诊断、治疗、护理和管理等行为中有无过错以及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其程度进行的鉴定。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是正确妥善解决医患矛盾的基础,在医疗纠纷的司法裁决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如何建立和完善医疗过错鉴定规则,维护医疗过错鉴定的客观公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