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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医思维初探   总被引:7,自引:1,他引:6  
邱胜冬  吴军 《法医学杂志》2003,19(3):170-172,174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鉴定人运用医学、法学知识以及司法鉴定的实践经验对司法机关委托的已发生的医疗纠纷,通过调查研究,搜集物证(包括尸检结果),查阅书证(病历等资料),听取证人证言,当事人、就医者或其家属陈述,分析原因,依照有关法定标准,判定医疗纠纷的性质,作出就医者有无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医院或医务人员有无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事实有无因果关系以及有无医疗服务合同违约等有关的待证事实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属于科学实证活动,其鉴定结论作为一种独立证据,它是对客观事实的认定,不是单纯地运用临床医学知…  相似文献   
2.
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明确规定了造成他人“轻微伤害”的处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相应的“轻微伤鉴定标准”,公安、司法机关在处理有关轻微伤害案件时。容易出现宽严不一的偏差。因而。各级公安、司法人员和广大法医学工作者都迫切希望能有一个统一的鉴定标准,以便正确处理轻微伤害案件。为此,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会同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上海市人屋检察院等单位的人员组成研讨小组,并在法学专家,医学专家的帮助下,制订初稿。然后以《征求意见稿》的形式向全国各省、市、自治区的公、检、法、司、卫部门征求意见。在此基础上,研讨小组又再作修改,完成第二稿发表于此。期望广大的法医学工作者、司法工作者和其他有关的专家、学者提出宝贵意见,通过共同努力,早日制订出我国统一的《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为完善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维护社会治安作出贡献。  相似文献   
3.
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势在必行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吴军  邱胜冬 《法医学杂志》2003,19(2):100-102,106
我国自1990年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以及1997年实施的《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已经历了十余年,在此过程中,国家的相  相似文献   
4.
本文从身体功能、身体结构和人体损伤的基本概念,人体对称性器官损伤程度的评定,颅脑损伤致精神障碍和精神活性物质致精神障碍的损伤程度评定,假体、移植物、人工组织器官损坏所致的人体损伤程度评定,肢体缺失和关节功能丧失程度的评定,损伤程度评定时机,损伤与疾病的因果关系等几个方面,阐述了制订<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新理念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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