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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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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易乡 《法制与社会》2010,(36):11-12
刑法因果关系的应用是刑事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用于判断行为人刑事责任有无及刑罚的重要依据。刑法因果关系是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本文讨论了刑法因果关系对刑事责任的影响,重点阐述了存在刑法因果关系的前提下排除刑事责任的情形。  相似文献   

2.
危害结果是由有行为人的行为引起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正确理解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对于正确解决刑事责任问题是至关重要的。在学理上,依据不同的标准和观点,可将因果关系作多种分类,其中必然因果关系和偶然因果关系是比较重要的一类。本文试通过分析这两者的区别和联系,就刑法因果关系问题提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3.
现阶段我国在依法治国的发展上有了新的推进,随着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我国在法治进程上将会取得进一步的发展.在刑法因果关系的问题上比较的复杂,之所以对其研究最为主要的目的就是确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所以这一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也有着重要的位置.在刑法理论界对因果关系的问题一直都存在着争议,而对介入因素的因果关系进行的研究在近些年才开始兴起.怎样能够判明因果关系从而能够确定刑事责任提供客观基础便显得比较重要,而刑法的因果关系的理论也是没有完全统一的理论系统.本文主要就介入因素下的刑法因果关系的判定问题进行详细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通过此次的研究对实际起到一定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4.
王森 《法制与社会》2013,(31):69-7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罪责自负是我国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所以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查明某一危害结果与某一危害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决定行为人对该结果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本文以姜某某故意伤害案为例为例,简要分析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以案说法。  相似文献   

5.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研究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判断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构成要件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对行为人定罪处刑的客观依据。因果关系的认定历来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争论的焦点,尤其是在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介入因素,对行为引起危害结果的发展过程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因果关系的认定更是分歧不断。本文拟结合实务中的具体案例,围绕交通肇事案件中介入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予以展开。  相似文献   

6.
因果关系一直都是刑法理论上经久不衰的话题,由于其具有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功能,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归属则是犯罪论与刑罚论的共同目标,因此因果关系才深具研究魅力。本文拟就理论界与实务界在因果关系运用中存在的差异作一尝试性的探讨。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只有在已发生危害结果的场合中才涉及因果关系的问题,因此本文也是在这种语境中来使用因果关系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刑法理论上的通说与司法实践部门的做法通常不一致,往往是各行其是,甚至是南辕北辙,因此许多学者包括实践部门中的法官过多地关注理论上的通说等问题其实是走进…  相似文献   

7.
也谈正确认识和认定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认识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应当先从行为的客观性质着手确定行为与结果有无因果关系,然后再结合行为人的主观罪过确定其行为是否属危害行为,进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的轻重;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一种内在的、本质的联系,危害行为(即原因)的产生带有偶然性,刑法上因果关系本身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辩证统一;应当正确区分因果关系中的原因与条件;不能把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与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等同起来。  相似文献   

8.
我国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学者的主流观点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殊不知刑事责任是与犯罪和刑罚紧密联系的问题,刑事立法、刑事司法以及刑法理论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刑事责任问题。具体而言,从国家的角度讲,是国家为什么能够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犯罪行为人角度讲,是其为什么要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主观恶性与人身危险性应成为刑事责任的根源。  相似文献   

9.
【要点提示】在出现介入因素的情况下,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是否存在刑法因果关系,关键取决于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性质和介入因素本身的特点。如果介入因素从属于先在行为,即介入因素本身是先在行为引起的,那么,先在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刑法因果关系;当介入因素与先在行为的关系究竞是独立的还是从属的难以判定时,应考查介入因素的异常性大小,如果介入因素的出现并不异常或者异常性较小,那么,先在行为与最终的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着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而这种高概率偶然因果关系,恰恰是先在行为的实施者对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  相似文献   

10.
陈宏 《犯罪研究》2010,(5):86-92
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  相似文献   

11.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在刑法学中占有重要地位,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依据,也是一直困扰司法实践的棘手问题。本文在分析国内外理论学说的基础上,以新的视角对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再次探究,以求推进对该问题的研究。  相似文献   

12.
刑法因果关系是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的重要构成要素.研究刑法因果关系有利于为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客观依据.刑法因果关系表面看似简单,但研究越深入却越为复杂.因此该问题在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一直是个难点.本文拟在简要介绍德日大陆法系的主要因果关系理论及我国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偶然因果关系.最后得出结论:偶然因果关系新说——“必然联结说”有理有据,逻辑严密,论证充分,能较好地解开我国学界对偶然因果关系的困惑.  相似文献   

13.
在刑法学上,因果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且争论激烈的问题,对实践有重要的意义。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关系,直接关系到刑法因果关系在刑法体系中的正确定位。本文从刑法因果关系的一个观点开始,简单的阐述了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香港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香港刑法中,触犯刑事法律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可分为两种:一种是普通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具备犯罪意图并实施了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这在香港刑法中是大量存在的,也较为常见。另一种是严格责任,即法律并不要求行为人在行为的同时应具备犯罪意图,就可以认定该行为构成犯罪,并责令行为人对其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严格责任作为普通刑事责任的补充,二者并行不悻,成为香港刑法中刑事责任的一大特色。一、严格责任的涵义及其发展严格责任(StrictLiability),是指法律规定在某些场合下,行为人即使于行为当时确实不具备犯罪构成要…  相似文献   

15.
冯亚东  李侠 《法学研究》2010,(4):123-132
在中国现行刑法的明文规定和犯罪构成四要件的解说体系下,对因果关系及刑事责任的确定应遵循从客观归因到主观归责的分析进路。所谓客观归因,即对因果关系的判断只是确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故采用“条件说”即能以最简捷方法予以解决,不需要引入见仁见智的各式规范判断学说;至于由此而导致的责任范围过于宽泛的问题,则可以通过对主观罪过的精确界定予以解决,在主客观相统一的更高层面最终解决对行为人是否归责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潘庸鲁 《北方法学》2011,5(2):58-63
曾在"反暴力拆迁"案中造成"一死六伤"的女主角王马玲,在二审判决中由一审"故意杀人罪、有期徒刑8年"改判为"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5年",改判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害人存在过错。大量案例显示,在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过错是一个经常出现的情节,鉴于被害人过错与法益损害结果的产生具有刑法规范上的因果关系,而这种因果关系的存在事实上降低了刑法期待行为人实施合法行为的可能性,因而对其细致考量将对行为人公正的刑事责任非难具有重要价值。当前,被害人过错在司法实践中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之定位影响了其效用发挥,因而对其法定化、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适用是司法工作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17.
刘杰 《天津检察》2009,(1):20-21
刑事责任年龄是决定某一行为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要承担多大刑事责任的关键因素之一,并与刑罚的适用乃至诉讼程序的适用密切相关。只有行为人达到了一国刑法规范所规定的年龄,才产生刑事责任问题,刑法才能对其进行犯罪意义上的评价。因此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构成的要素之一,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其设置的合理与否关系到人权的保护以及刑罚功能的有效发挥。我国现行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采用三分法,即绝对无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下),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  相似文献   

18.
因果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确定行为人行为性质和刑事责任有无及大小的一个重要客观因素。作为刑法中类概念提出的渎职犯罪,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犯罪属于故意犯罪,其因果关系较易界定。  相似文献   

19.
肖本山 《法律科学》2012,(3):171-177
食品监管渎职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一个渎职罪。从立法规定看,本罪的实行行为表现为滥用职权行为或者玩忽职守行为。作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是本罪的渎职结果,其与行为人的渎职行为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本罪刑事责任的客观根据。尽管立法没有对本罪的主观罪过形式作出明确规定,但其并不是复合罪过形式,仍然是单一罪过形式,因此,在具体处理案件时,应结合其实行行为来确定行为人的罪过形式。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用以明确一个具体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联系.这种特殊的因果关系的明确是确定最终行为人应受刑法惩罚的前提条件.法律不会处罚一个与危害结果无关的行为人,也不会轻易排除对一个与危害结果有关行为人的处罚的可能.因而其要求比哲学上的因果关系更严密,不容疏忽.本文通过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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