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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25 毫秒
1.
由于我国刑法研究主要从行为人出发,从而导致被害人过错情节的理论研究相对薄弱,法律规定缺乏,在司法实践的运用存在随意性,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司法中的地位没有得到重视。文章以一名司法实务工作者的视角,对司法实务中的被害人过错情节的困境和对策进行探讨,以期对被害人过错作出准确的刑法评价。  相似文献   

2.
作为司法实践中重要的酌定量刑情节,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的限制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被害人过错影响死刑适用的根据在于其反映了犯罪行为人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的趋轻变化.“责任分担理论”和“谴责性降低理论”共同为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死刑适用)提供了完整的诠释框架.被害人存在罪错的是否适用死刑应当分情况处理;被害人存在严重过错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被害人存在一般过错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如果案件中没有明显的从重情节或者还存在其他从宽情节时,原则上应当判处死缓;被害人存在轻微过错的,一般不足以影响对被告人死刑的适用,但可以与其他从宽情节一起对量刑发挥趋轻作用,从而弱化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相似文献   

3.
对刑法因果关系中介入因素的判断,及其刑事责任的确定等问题,在目前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争议。本文认为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刑法因果关系,可参照"三个条件说"的观点,综合考虑各案的具体情形,而因果关系仅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其必然性与偶然性的区分,不是界定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标准。本文将从一个具体案例入手,对上述问题发表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4.
报复性犯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自身或者家庭、社会等因素,从而导致对他人或社会产生报复性心理所引发的犯罪,通常分为报复他人和报复社会两种类型,本文主要论述针对他人的报复性犯罪。被害人过错是人身侵害类案件中的重要酌定情节,也是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时常援用的辩护理由,但是我国刑法至今仍未将被害人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的范畴,这是导致强奸罪、故意伤害罪和其他人身侵害类犯罪量刑不均衡的主要原因。针对这个问题,本文通过分析论述被害人过错的法理基础,并对比外国立法例,结合我国司法实践,得出了被害人过错的酌定量刑情节应当法定化的结论。  相似文献   

5.
直接故意的程度差别应当在刑事司法中有所考虑,这是实现量刑精确的要求。行为人的事实年龄、被害人的同意、由于被害人过错而引起的行为人的情绪状况、预谋时间的长短和行为人对因果关系认识的确定性程度,是决定直接故意程度的因素。  相似文献   

6.
解决被害人过错责任在我国司法中存在的弊端,关键是将被害人过错法定化。通过对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弊端的分析和对国外关于被害人过错的立法例进行比较研究,从罪刑均衡、司法公正等方面论证被害人过错法定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探索被害人过错酌定情节法定化的具体运作方案。  相似文献   

7.
犯罪是一种互动行为,被害人的行为影响甚至形塑了行为人犯罪,在关注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同时,应认识到被害人过错的一面。一方面,被害人过错作为一种常见的辩护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频频出场;另一方面,被害人过错的认定在司法裁判中存在着偶然和专断。本文在分析产生此种现状的原因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在立法上法定化,在司法上规范化,旨在实现刑事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司法控制。  相似文献   

8.
江溯 《北方法学》2012,(6):95-105
在认定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英美刑法传统上坚持"不得谴责被害人"的原则,但这一原则不符合被害人学的原理,而且,在英美刑法中,实际上在诸多方面例如被害人同意、自我防卫与挑衅行为中均承认了被害人的共同责任。承认被害人的共同责任,具有合理的规范性基础。根据权利的限定性原理,被害人共同责任可区分为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和非自愿的权利减少型,在此基础上考虑行为人与被害人在具体案件中相关权利的重要性程度、比较因果关系与比较罪责等因素,从而为被害人共同责任的适用提供了具体的判断标准。英美刑法的被害人共同责任原理对我国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9.
陈敏 《研究生法学》2009,24(5):55-61
对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应当纳入犯罪作为一个互动的情境模式下进行考虑。因而被害人过错对于犯罪人刑事责任的判定应当产生一定的影响力。从事实层面、规范层面以及法理上,我们都能够找到被害人过错影响量刑的正当性所在,而考虑到司法实践中,被害人过错作为量刑情节往往被忽略,因此将被害人过错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是我国刑事司法当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被害人过错及其刑法意义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被害人过错是指由被害人作出的对加害行为的实施与危险性程度有影响的,应受刑法评价的不当行为。被害人过错导致加害行为侵害的法益被保护性降低,从而影响了犯罪人的罪责。本文认为被害人过错不能仅被视为一个酌定的量刑情节,而应该在我国刑法中构建全面的被害人过错制度。  相似文献   

11.
故意杀人罪是最典型的有被害人的犯罪。被害人加害在先引起他人加害 ,或被害人激化矛盾引起他人加害属于被害人有过错的故意杀人罪。在故意杀人罪死刑裁量中 ,被害人的过错是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司法解释确立了“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的故意杀人罪 ,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规则 ,但在司法实践中对被告人量刑时往往不予考虑。为了减少和限制故意杀人罪的死刑适用 ,在立法上有必要将被害人的过错这一酌定情节法定化。  相似文献   

12.
论交通肇事犯罪人的特点及刑事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莫洪宪  曾彦 《北方法学》2009,3(3):63-68
交通肇事犯罪人属于一般自然人主体,具有与传统犯罪人不同的性格特征,交通肇事犯罪人在主观上是过失心态。行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交通肇事犯罪人的共犯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特殊处罚情形,交通肇事后行为人遗弃被害人的,应当按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处罚。应当从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犯罪学理论三方面入手,加强对交通肇事犯罪人的预防和惩处,有效防止交通肇事罪的发生。  相似文献   

13.
试论刑法中的被害者过错制度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高维俭 《现代法学》2005,27(3):123-128
被害者过错问题是被害学理论中的一个关键问题。被害者过错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刑法学意义,而这一问题虽已在不同程度上被各国刑法学界意识到,并在立法中有着片段性的反映,但问题没有被系统化地认识和规制。根据其对刑事事件发生的影响力大小及性质的不同,具体被害者过错可以被分为迫发行为、引发行为、激发行为和触发行为等几个层级,并和加害者刑事责任的大小呈反比对应关系。抽象被害者过错有着与此一致的道理。在刑法及一些相关法律中确立完整、系统的被害者过错制度,意义显著。  相似文献   

14.
15.
初红漫 《河北法学》2012,(1):126-127,128,129,130,131,132
有关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主要存在"风险创设"、"比较过错"、"值得保护"以及"自我答责"、"期待可能性"几种代表性的理论。这些理论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性基础,但这些理论的共同缺陷在于:首先,脱离刑事责任的内在结构本身,片面地理解犯罪构成对刑事责任的决定性作用;其次,将被害人过错理解为纯客观情境因素,无视被害人这一"人"的能动要素对犯罪构成各个层面的复杂、全面的影响。因此,这些理论的解释力和说明性都是有限的。只有从刑事责任的内在构造入手,分析被害人过错对刑事责任内在构成要素的全面影响,才能真正探寻到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正当依据。  相似文献   

16.
The article addresses the argument, put forward by Lernestedt, that the proprietor of the ‘criminal-law conflict’ is the community (or the community and the offender) and discusses his proposed theoretical model of criminal law trial. I raise questions regarding the legitimacy of such a model, focusing on four counts. Firstly, I assert that his assumptions about the state the individual and the old/new versions of criminal law theory are society-dependent. Secondly, I address some problems with the concept of community and particularly with the proposed conception of community, which seems to mostly exclude the offender. Thirdly, I question the need for (or added value of) such a proposed conceptual involvement of the community as an actor in the criminal law process and theory. Lastly, some potential problems with the idea of the victim as a mere “representative of us” are mentioned, including the possibly undesirable demands and limitations on the victim’s agency and issues of respect for the victim’s individuality.  相似文献   

17.
由于我国刑法只规定一个伤害故意,因此,当行为人出于轻伤的故意导致他人重伤结果,应当怎样处罚,不仅在刑法理论中没有一个统一的基准,在司法实践中也是见仁见智。实施暴力行为,导致被害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形态。在故意伤害的情况下,即便有被害者的承诺,由于作为伤害的社会意义并没有变更,因此,不能阻却构成要件的符合性。但是,基于被害者承诺的违法性的阻却,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成立。阻却违法性的判断,应当根据被害者处分自己身体的安全这一法益,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而进行。针对同时伤害的情况,不应认定为共同伤害。  相似文献   

18.
We investigate the associations among physical appearance, threat perceptions, and criminal punishment. Psychological ideas about impression formation are integrated with criminological perspectives on sentencing to generate and test unique hypotheses about the associations among defendant facial characteristics, subjective evaluations of threatening appearance, and judicial imprisonment decisions. We analyze newly collected data that link booking photos, criminal histories, and sentencing information for more than 1,100 convicted felony defendants. Our findings indicate that Black defendants are perceived to be more threatening in appearance. Other facial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physical attractiveness, baby‐faced appearance, facial scars, and visible tattoos, also influence perceptions of threat, as do criminal history scores. Furthermore, some physical appearance characteristics are significantly related to imprisonment decisions, even after controlling for other relevant case characteristics. These and other findings are discussed as they relate to psychological research on impression formation, criminological theories of court actor decision‐making, and sociological work on race and punishment.  相似文献   

19.
王敏 《现代法学》2007,29(2):179-185
对少年正确认定刑事责任,对少年犯罪人准确定罪与适用刑罚,是少年刑法制度中的重要问题。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及刑罚在少年刑事案件适用过程中经常出现争议。对其中的主要争议的问题,笔者的看法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绑架行为中杀害被绑架人应当负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对其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应按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此年龄阶段的少年不应成为转化型抢劫罪的主体。对少年犯罪从宽处罚原则应结合少年个别化的情况进行适用,无期徒刑应限制适用,财产刑的适用则应综合考虑其适用条件,并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相似文献   

20.
我国大陆地区刑事被害人保护措施虽长期存在,但并未形成专门且自成体系的制度。"有意"且专门的被害人保护制度得以初步成型的时间不过七、八年之久。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的类型整体上可区分为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的具体内容体现为刑事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实体性保护制度的内容具体包括:刑事损害赔偿制度,犯罪赃物追缴、返还或退赔制度,刑事损害赔偿优先于犯罪罚没的制度,刑事被害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程序性保护制度和实体性保护制度都取得了可喜成绩,但都还存在诸多缺陷和不足。相应地,应当通过针对性的弥补和完善措施,以使我国大陆地区形成更完备、合理且成熟的刑事被害人保护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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