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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通过对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状况及其法律属性进行分析,指出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明确,导致在实践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与矛盾,因此在相关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应明确规定对被拆迁人享有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补偿,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制定具体操作标准,以尽快改变对依附于房屋所有权的土地使用权被无偿剥夺的不合理状况,对被拆迁人进行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相似文献   

2.
【裁判要旨】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可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3.
【裁判摘要】房屋拆迁安置权益属房屋所有权的综合性权能.一般包括被拆房屋补偿款、搬迁费用、新建房屋补贴、新建房屋土地使用权等在内。应以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权属决定拆迁安置权益的归属。共有人之间有权通过协议予以分割。在他人享有使用权之土地上建造房屋而形成附和的.房屋所有权一般归属于土地使用权人。对实施房屋建造的非土地使用权人所进行的补偿不仅仅包括金钱给付,在特定身份关系下亦应包括居住使用权益。  相似文献   

4.
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我国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公民私有财产权主要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附属物所有权、预期收益权和其他相关权利。公民的上述财产权能否得到全面合理的补偿,是确保城市房屋拆迁平稳实施的关键因素。而现行拆迁立法没有区分商业拆迁与公共利益拆迁,实际上已经违反了《宪法》有关公民财产权保护的条款及征收征用条款。目前,备受关注并引起广泛争议的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但在各方利益的博奕过程中,改法阻力依然很大。目前很多地方仍在大规模实施强制拆迁行为,由此引发的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问题仍极为突出。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土地公有制背景下,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用益物权,是被征收人的重大财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确立的房屋征收模式虽然理顺了被征收人(被拆迁人)、政府和建设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是土地使用权补偿的付之阙如,将使条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功能大打折扣。作为我国特有的财产形态,在房屋征收中,土地使用权的补偿问题事关被征收人重大利益,不容回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不能被房屋完全吸纳,给予全面充分补偿才符合现代法治的公平理念,从而有利于化解现实中因补偿不足所引发的拆迁困境。  相似文献   

6.
试论行政补偿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行政补偿的实质在于调和私有财产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它不应属于行政法责任,而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判断公共利益应考虑国家发展目标、事业的公益性、受益对象数量、效益与损害的比较、正当法律程序等因素。城市房屋拆迁分为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行政拆迁是政府对城市土地的征收或者征用,商业拆迁是拆迁人通过自由买卖而收购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目前应严格区分行政拆迁和商业拆迁,分别适用不同的调整方法和补偿规则,寻求相应的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7.
"小产权房"的拆迁补偿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地土地征收、房屋拆迁也日趋频繁,其中拆迁补偿问题最受关注。"小产权房"作为一种饱受争议的房屋,对于其拆迁补偿,我们认为,应该在承认"小产权房"的合法性前提下,在征地拆迁中的补偿范围和标准、安置补偿争议的解决方式上,给与其利害相关人合理的保护。  相似文献   

8.
论房屋拆迁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房屋拆迁,这一在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分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制度,目前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争议最大、引起纠纷最多的一项制度。但房屋拆迁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因房屋拆迁引发的争议是什么性质的争议、司法如何审查房屋拆迁中的争议纠纷,等等问题,理论界和实践部门都没有明确和统一的认识。本文认为,房屋拆迁的本质是国家对公民私有房屋(私有财产)的强制征收,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争议主要是行政争议,以此为基础,本文对房屋拆迁中行政争议的司法审查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9.
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旨在消灭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使国有土地所有权回复到圆满状态,以便利于土地的重新开发和利用。因此,在理解房屋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时,应以土地为基础,以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确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制度为根据,对住宅建设用地与非住宅建设用地作出区分。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征收补偿范围与标准的界定明显过于偏狭、抽象。从体系解释和征收实践两方面看,房屋征收补偿在范围上既涉及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道路、林木、花草等为单位或个人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不动产,又与第三人对被征收不动产享有的租赁权、地役权等紧密相关。为实现公平补偿,可通过类推适用方法扩大征收补偿范围。  相似文献   

10.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法律后果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可以续期,其中住宅建设用地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经申请而续期。续期的期限应综合考虑土地收益率与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估价误差、房屋的结构与耐用年限和土地用途等因素;续期的次数以一次为宜;续期时应当按照约定或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但也不排除土地所有人放弃此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就地上物享有补偿请求权;土地所有人不予补偿的,应适当延长使用年限;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愿意延长的,丧失补偿请求权并应在合理期间内取回地上物;逾期不取回的,土地所有人无偿取得地上物所有权。  相似文献   

11.
由城市房屋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在当前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其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与争议很多——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便是其中之一。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被拆迁人通常处于较为劣势的地位,与政府部门的强硬形成了令人痛心的对比。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与补偿问题存在着界定不清、标准模糊的缺陷,导致实践中政府部门往往滥用权力,恣意而为,使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上,正是因为缺乏来自制度层面的利益确认和权利保障,才使得被拆迁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居住权益,不得不采取极端的方式进行抗争。近年来,城市中频繁出现与房屋拆迁相关的各种事件和悲剧,使拆迁之殇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本文正是基于对这一问题的观察和思考,从维护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角度,讨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补偿问题。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立足对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机制的考察,分析了该制度的内在含义,为我国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的进一步研究提供了较为崭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12.
杨江涛 《人民司法》2023,(16):95-101
在最高人民法院清理司法解释,将原《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第7条删除后,我国对被拆迁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权益之保护成为空白。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属于特殊行政协议,除兼具行政性与协议性外,尚具有物权性。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在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分为补偿与安置两部分,前者针对所有权,后者针对使用权。本文基于补偿安置协议的物权性,认为被拆迁人补偿安置权益名为债权、实为物权,应当依所有权物上代位理论对补偿安置权益施以物权性保护;基于补偿安置协议的行政性,强调临时安置补助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费用属于行政机关公法上的义务,且应事前补偿到位。  相似文献   

13.
从拆迁到征收——当下中国拆迁面临的问题、出路及难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拆迁条例》没有规定被拆迁房屋的征收决定事项,对补偿义务人和补偿标准的规定也缺乏合理性,而且条例本身构成行政越权。应该制定统一的《公用征收法》,以使现行的拆迁模式转变为以私人财产权为重要价值标准的征收法律制度。这种转变主要面临着两个困难:政府体制能否适应征收法律制度的要求;如何设计合理的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征收补偿标准特别涉及到房屋所附土地的使用权的价值补偿问题。  相似文献   

14.
刘东亮 《中国法学》2012,(4):136-148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以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的制度难负众望,因为法院缺乏保持司法中立的制度性保障,同时又缺乏对作为拆迁根据的法规、规章等违法性"法律"进行解释和审查的权力。司法强拆并不能终结拆迁悲剧。解决拆迁问题的关键是对被拆迁人作出公平、合理的补偿,这就要求必须从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形式等各方面全面调整目前的拆迁制度设计,特别是要对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出补偿。从深层次上说,解决拆迁问题必须解决土地征收背后的财政、人事等体制性根源,并推进、深化司法与政治体制改革。  相似文献   

15.
房屋拆迁,其法律实质是政府根据公共利益原则(共益设施建设或城市改造),向土地使用权人收回土地使用权并由此必然地要求土地使用人放弃地上物权即房屋所有权的行为,这是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和自愿原则的例外,因此政府相应地遵循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给被拆迁人以合理补偿,保障其可以获得新的产权,这就是拆迁补偿。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非但没有明确规定出合理的补偿原则,而且还把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的权利下放给了各省、市、自治区,造成规范繁杂,法出多门,这些各不相同l的地方法规又多包含与宪法、民法、处地法极传例》相违背…  相似文献   

16.
读者来信: 我于2003年购买陈某自建房屋一套,当时陈某只取得了该房屋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而未办理房产证。后来,我未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为我的姓名,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今年,我居住的小区遇政府征地拆迁,拆迁部门要陈某和其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合同,陈某以未过户为由把我排除在拆迁补偿之外。请问:我该怎么办?  相似文献   

17.
宅基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权源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除具备集体土地使用权与房屋所有权外,宅基地上房屋还因处于农业生产、农村经济、农民生活的宏观语境中而在客观上附带着居住权、农田生产保障权益、庭院经济权益、精神层面的情感利益、围合空间之舒适性利益。所有这些权益相互独立,在宅基地上房屋征收中被一并消灭,因此均应获得相应补偿。细分宅基地上房屋各类权利,有助于拓展征收补偿范围、提升征收补偿价值、最大限度地弥补权利主体的损失。  相似文献   

18.
倪方雁 《法治研究》2006,(10):74-74
随着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拆除旧城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安置和补偿这些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已经成为全国各地城市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与拆迁相关的主要问题——拆迁补偿和安置,已经成为城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处理城市建设工作的头等大事,也成为影响城市社会安定团结的大事。此次《宪法》的修改给人们认真检视和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良机,准确界定和衡量了公共利益。因此,认真检视我国城市房屋拆迁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之作出适当的回应,已是我们无法回避的重要话题。  相似文献   

19.
一、房屋拆迁的实质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国家建设,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则,或为了整顿市容和保护环境的需要,根据城镇规划和国家专项工程的拆建计划及当地政府的用地文件进行旧房拆除,收回国有土地作用权,对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进行迁移安置,并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房屋拆迁中,拆迁人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而是为了取得被拆迁人房屋及其附属物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最后都将被拆除,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才是房屋拆迁的最主要内容。显而易见,房屋拆迁管理法规应是土地管理法…  相似文献   

20.
宿伟伟 《山东审判》2005,21(6):86-87
一、我国关于土地征用和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一)我国宪法中关于土地征用与房屋拆迁的立法规定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和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的规定使得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地的农民和因土地被征用而失去使用权的原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因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受到的损失在宪法层面得到保护。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第2款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和继承权。”这些规定都表明,公民具有合法的房屋所有权的房屋,作为私有财产受宪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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