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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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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文简述了我国关于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建设,列举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随时提出主义与适时提出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适用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的情形和后果做了阐释和思考。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 ,这种做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证据失权制度 ,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本文分析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 ,初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3.
200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定,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型为适时提出主义。这一转型促进了举证责任的落实,减少了证据突袭的不当做法,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刚刚建立,立法本身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很不统一,因而还是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笔者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运行状况,试图更充分的有条理的剖析这一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才促进该制度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4.
《北方法学》2019,(1):113-129
原旨主义上的"新的证据"全面赋予迟延提交法院的证据方法以可采性,这是受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目的支配的结果。2002年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改革,重塑了新旧证据的区分标准并缩小了"新的证据"的范围。在证据失权制度下,"新的证据"就是法定的具有可采性的逾期证据,"新的证据"与丧失证据调查资格的逾期证据之间存在出此入彼的紧张关系。2008年的司法改革通过举证时限的扩容以及"新的证据"范围的扩张,缓和了证据失权的严厉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是证据失权与"新的证据"之间冲突与调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法理上可以概括为"适时提出主义"。在此基础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衡量证据价值来判断逾期的证据方法是否具有可采性,同时对逾期举证当事人惩以诉讼强制措施来正当化逾期证据的可采性。从待证事实区分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以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逾期证据,仍应失权。"新的证据"在新的失权规则体系下将发挥新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5.
《证据规定》施行以来,围绕举证时限制度,从社会到法官自身都存在着一些疑问和不清晰的认识。本文主要是对现有法源中的举证时限制度分析,重点是对证据失权的分析,以及对大陆法系以德国为代表证据失权制度的比较研究。最后从和谐的角度,提出了完善举证时限制度实施的几点建议,包括明确证据失权要件、当事人的可归责性、科学操作法院调查搜集证据等。  相似文献   

6.
民事判决中的证据失权:案例与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以证据失权为核心的举证时限是《证据规定》设立的一项新制度,也是其实施过程中遇到最大阻力的一项制度。我国法院的审判实务表明,在《证据规定》颁布之初,一些法院对逾期举证采取严格的失权措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法院对证据失权采取了越来越慎重的态度。当逾期举证的当事人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时;或会造成一方当事人实体权益的重大损失时;或会使裁判结果与实体公正严重冲突时,即使按照《证据规定》应当失权,法院也会做出不失权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张明松 《现代法学》2000,22(3):85-87
举证突袭不可全盘否认,有的时候是必须采取的诉讼手段。我国民事诉讼宜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主、适时提出主义为辅的证据制度,庭前交换证据应当慎重进行。  相似文献   

8.
《政法学刊》2018,(1):88-98
新司改下,利用审前程序分流案件并实现案件的集中审理是应对案多人少的有利举措,但这有待于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通过实例检视,司法解释确立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已名存实亡。最高院规避司法责任的利己需求和顾虑是多余的,法官依法适用证据失权并不构成错案。为了实现集中审理,德、日、美皆将诉讼迟延作为适用证据失权的考量因素,通过增加证据失权的适用空间来践行适时提出主义,从而确保举证时限的震慑力。矫正并激活新举证时限制度应将诉讼迟延纳入证据失权的考量范围并细化罚款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民事证据提出时间的问题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最大贡献在于确立了举证时限制度。该规定对适用证据适时提出主义的例外“新的证据”也作出了明确规定。本文拟就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与新的证据之间的内在价值联系,以及司法实践中认定和适用新的证据所面临的问题,谈些自己的拙见。一、新的证据之价值分析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决定案件胜诉与否的关键所在。而在证据的提供方面,存在两种不同的立法模式。一种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一种是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当事…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法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得以建立。作为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和法律后果的证据失权制度,由于其适用过于严格,极易侵害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且证据失权的相关制度,诸如审前程序、答辩失权、法官释明以及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并不完善,其可操作性受到质疑。为此,有必要对证据失权进行改造,同时探索举证时限制度的其他惩戒方式。  相似文献   

11.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2.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13.
论举证时限的裁量空间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波 《证据科学》2010,18(6):688-694
举证时限制度设置的目的应为确立与法定顺序主义相适应的"双阶型"审判流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与设置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的目的相去甚远。我国民事审判流程的革新本身是想朝着"双阶型"审判流程而去,却深受民法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影响,淡化了驱动"双阶型"审判流程的法定顺序主义,最终陷入"裁量陷阱"。《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在于对法官在举证时限制度运行中过度裁量权的限缩。举证时限制度的合目的运行不仅需要程序技术的进步,更需要程序伦理的支撑与推动。《举证时限通知》的进步仅仅是程序技术方面的进步。  相似文献   

14.
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的理论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段文波 《法商研究》2013,(5):93-101
2001年,举证时限这一颇具创新性的民事诉讼制度在饱受争议中出台。嗣后,理论研究者对其褒贬不一,司法实务部门的具体操作也各有不同。2012年修正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新举证时限制度在外观上是承前启后,实质上则是废旧迎新。举证时限制度中的举证,是指提出证据申请,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应以证据裁定的方式予以回应。人民法院驳回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申请,意在拒绝实施证据调查,而并非否定证据能力。法官在作出证据裁定时,除应考虑逾期这一因素外,还应斟酌其他情形。为保证新举证时限制度在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中实现功能最大化,应该在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明晰证据申请的撤回与放弃以及规制防御方法的提出等几个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5.
罗晓斌 《政法学刊》2002,19(2):28-3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6.
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相似文献   

17.
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是整个举证时限制度的核心。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举证时限制度,并规定了责令当事人说明逾期理由,再由法官决定采纳逾期证据或证据失权的法律后果,但这样规定仍存在问题。出于对程序公正兼实体公正的保障,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应以证据失权为原则,采纳逾期证据为例外。采纳逾期证据的同时,应当对逾期当事人予以费用制裁。  相似文献   

18.
举证时限,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证明其主张的相应证据,逾期不举证则承担证据失权法律后果的一项民事诉讼期间制度。民事证据规则规定的举证期限属于指定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确定。  相似文献   

19.
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 ,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证据交换制度在改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进一步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实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促进行政诉讼从现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 ,现有的规定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程序、交换的方式、交换的时间等方面 ,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举证时限是证据制度中的焦点问题之一。我国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当事人的举证时限制度,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严重影响了诉讼的公正和效率。本认为,从诉讼效率和诉讼公正的高度来看,应把举证时限的界标定在一审开庭之前,这一举证时限的确立与实施必须有配套的审前程序加以保障,举证时限可以有例外情况,但法律对此要作出明确规定,以防止当事人滥用,在对当事人举证行为严格规制的同时,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亟待扩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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