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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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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汪攀 《法制与社会》2013,(35):61-62,72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2月制定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X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并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证据规定》的颁布实施是证据失权制度的一个成果,我国的证据失权经历了法定顺序主义一随时提出主义一适时提出主义这样一个否定之否定的发展演化的过程,我国采取的是适时提出主义。举证时限最关键的地方就是证据失权.证据失权维护了当事人的举证平等。虽然《证据制度》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变为适时提出主义,但是在实施中还是存在很多的问题和阻力.是值得我们深思和研究的。  相似文献   

2.
我国的民事诉讼举证时限制度最初确立于2002牟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之中.该制度的建立,不仅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且在维护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价值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被告人举证期限的规定,以致被告人不论在案件侦查过程中,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证据。这种被告人可以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被称为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原本是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及特征,由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所产生的弊端,在大陆法系国家,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已被证据适时提出主义所取代。 允许被告人随时提出证据,从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具有合理性。但片面强调客观真实,允许被告人无限期提出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是否应受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对此,各国在立法上和理论上有两种调然不同的做法与见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和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就中国情况而言,我们在立法和理论上均选择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然而,这种措施的利弊究竟如何,很值得深入探讨。一、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含义和法理基础所谓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以不受法定诉讼阶段划分的限制,随时向法院提交有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在现行民诉法中的最典型表现为第125条第1款,即“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证据”。具体…  相似文献   

5.
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 ,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证据交换制度在改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进一步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实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提高行政诉讼效率 ;促进行政诉讼从现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 ,现有的规定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程序、交换的方式、交换的时间等方面 ,尚需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6.
本文简述了我国关于现行举证时限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制度建设,列举了我国举证时限制度发展历程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对随时提出主义与适时提出主义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严格适用逾期举证的证据失权,并根据法律规定对逾期举证的情形和后果做了阐释和思考。  相似文献   

7.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使我国原有的诉讼格局从随时证据提出主义向适时证据提出主义的方向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但是,从举证期限制度的角度就适时证据提出主义对我国现行的诉讼基本框架进行界定,在目前的立法和诉讼实践当中已成为焦点问题。为此,有必要结合国外的有关基本模式,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修订进行研讨、论证,并且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8.
在法定顺序主义下,主张已经固定,有完善系统的审前程序,实行证据同时提出主义和逾期失权制度则有其合理基础。在自由顺序主义中,无审前程序固定主张和争点,则只能实行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但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无法集中审理和诉讼拖延的弊端决定着其让位于增设审前程序后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不像美国的证据开示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不能随意证据失权,只能实行相对温和的证据适时提出主义,但也需相应完善审前程序。  相似文献   

9.
张明松 《现代法学》2000,22(3):85-87
举证突袭不可全盘否认,有的时候是必须采取的诉讼手段。我国民事诉讼宜采取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主、适时提出主义为辅的证据制度,庭前交换证据应当慎重进行。  相似文献   

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2条至46条设定了举证时限制度。这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从“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向“证据限时提出主义”立法原则的重大演变。在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总体上实现了公平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提高审判效力、降低诉讼成本等立法预期,但也暴露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既有制度设定本身的,也有对制度理解和执行方面的,集中体现在举证时限的确定上。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举证时限确定实务中出现的主要问题做认真研究,一方面,在现行制度框架内为法院和诉讼当事人在确定举证时限时…  相似文献   

11.
罗晓斌 《政法学刊》2002,19(2):28-32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公布及施行前,我国民事举证时限制度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目前,我国民事诉讼中基本奉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而举证时限制度具有其内在的程序价值,该制度的设立,有利于民事诉讼法体系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洪伟 《法制与社会》2011,(1):125-126
新证据的提出和认定,是近年来民事审判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直接关系到民事再审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本文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的相关规定对“新的证据”在民事再审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进行了分析,从新证据的法律界定、特征分析及几种情形之间的关系三个方面发表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3.
2001年12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才对证据失权制度进行了初步的设定,使我国从证据的随时提出主义转型为适时提出主义。这一转型促进了举证责任的落实,减少了证据突袭的不当做法,提高了诉讼效率和诉讼效益,维护了司法权威。但是由于我国证据失权制度刚刚建立,立法本身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各地人民法院在实践中做法也很不统一,因而还是存在很多不合理的地方。笔者立足于我国的本土资源结合我国现行法的运行状况,试图更充分的有条理的剖析这一制度。对于如何完善我国的证据失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建议,需要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努力才促进该制度的良好运行。  相似文献   

14.
阿丹 《法制与社会》2010,(11):52-52
民事证据交换制度类似于西方的证据开示制度,首次法律规定是1998年的《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中,然后在2002年4月的《关于民事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证据交换制度。自该制度实施以来对于实现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在其制度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却有不少问题。本文拟剖析民事证据交换制度实际适用之缺陷,从而对证据交换制度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5.
论举证时效制度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当事人有权在审判程序的任何阶段甚至审判程序终结裁判生效后提出证据,也即我国实行的是证据随时提出主义,其弊端已为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诟病多年;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为当事人的举证行为设定时间限制,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举证时效制度的程序价值  笔者认为,举证时效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该在法定或法官指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逾期举证将丧失要求法院接受证据并予以考量的权利的诉讼期间制度。举证时效制度是举证责任的有机…  相似文献   

16.
在以公正和高效作为司法改革主旋律的今天,建立民事诉讼举证时效制度,以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取代证据随时提出主义,日益成为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一致呼声。  相似文献   

17.
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 64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应在何时提供证据 ,是适时提供证据 ?还是随时提供证据 ?却没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76条也只规定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 ,应根据具体情况 ,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 ,对应提供证据的期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开庭前不提供证据 ,而在法庭审理时搞突然袭击 ;有的当事人在一审期间不提供证据 ,到二审时提供证据 ,借以推翻原审判决 ;更有甚者在一、二审期间均不提…  相似文献   

18.
现代诉讼制度中,讲求的是"程序"、"证据"。我国现阶段尚没有一部完整的《证据法》,关于证据的法律规定散见于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司法鉴定书及结论是一种重要证据,在当今的诉讼中地位日渐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由此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若干规定》,本文对《若干规定》中关于鉴定书及结论相关规定的进行了探讨,分析了今后的司法鉴定工作面临了新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对策。  相似文献   

19.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自认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第1款关于当事人无需举证的情形中,也仅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当事人对事实的承认可免除对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对自认作了进一步具体化的创造性解释,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确立了自认制度。作为强化当事人主义程序模式和相应弱化职权主义程序模式的产物,自认具有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一、自认…  相似文献   

20.
《北方法学》2019,(1):113-129
原旨主义上的"新的证据"全面赋予迟延提交法院的证据方法以可采性,这是受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以及追求客观真实的诉讼目的支配的结果。2002年的举证时限和证据失权制度改革,重塑了新旧证据的区分标准并缩小了"新的证据"的范围。在证据失权制度下,"新的证据"就是法定的具有可采性的逾期证据,"新的证据"与丧失证据调查资格的逾期证据之间存在出此入彼的紧张关系。2008年的司法改革通过举证时限的扩容以及"新的证据"范围的扩张,缓和了证据失权的严厉性。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65条第2款关于举证时限的规定,是证据失权与"新的证据"之间冲突与调和的结果,在民事诉讼法理上可以概括为"适时提出主义"。在此基础上,2015年《民事诉讼法解释》通过衡量证据价值来判断逾期的证据方法是否具有可采性,同时对逾期举证当事人惩以诉讼强制措施来正当化逾期证据的可采性。从待证事实区分以及体系解释的角度,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逾期提交的证明辅助事实的证据,以及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当事人平等原则的逾期证据,仍应失权。"新的证据"在新的失权规则体系下将发挥新的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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