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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一、海商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托运人,既可以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缔约人,也可以是交货人。提单只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存在的证明,而且不是惟一的证明。当提单主体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不一致时,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履行义务的实际情况来确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托运人。二、因无单放货使托运人不能收回货款,承运人应当向托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托运人在启运港持未经贸易流转的正本提单起诉承运人的,不存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中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主张提货权利的第三人,不需要解决提单持有人有无提货权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3.
洪建政 《法制与社会》2011,(9):99-100,114
提单流转后,托运人对承运人是否享有诉权的问题看似简单,但却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法院就基本相同的事实作出了截然相反的判决;而各位学者对此问题的看法也是大相径庭。尽管我国《海商法》没有就托运人在提单流转后对承运人是否还享有诉权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否定托运人对承运人享有诉权既不符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的规定,也与司法审判工作的核心要求背道而驰。承认托运人的诉权,更有利于对我国出口商的保护,使其更好的应对国际贸易风险。  相似文献   

4.
《铁路法》第11条规定:"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包裹和货物运单是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由此,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是铁路运输企业与托运人之间就运输货物达成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涉及到两方当事人,即承运人和托运人或收货人。承运人必然是铁路运输企业,这里的铁路包括国家铁路、地方铁路、专用铁路和铁路专用线。托运人可以是收货人,也可以指定他人为收货人。一、关于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赔偿请求权的主体问题铁路货物运输合同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在承运人签发了提单的情形下,提单持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为提单持有人在本质上可视为收货人,所以他的请求权仍然可以视为收货人的请求权。  相似文献   

5.
诉权属于诉讼法范畴的、程序上的权利,独立于实体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现行规定均侧重于对提单当事方实体权利的规定,而关于行使权利的主体的诉权等程序性问题规定的不够明确,导致司法实践观点的争论和不统一。结合中国有关法律、海事司法判决及英国法和相关国际公约等规定,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缺陷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同时重点对不同情况下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对承运人的诉权进行深入研究,提出与中国法律制度相适应的合理建议,以填补相应的法律漏洞。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是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7.
在中国海事审判中,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提单以及提单项下货物交付的规定比较原则,造成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纠纷法律适用方面的困难。为解决海事审判中出现的法律适用方面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总结中国海事审判经验,参照国际海运惯例、国际海事公约,借鉴国际海事司法的通常做法,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四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9年3月5日起施行。从规定适用的提单范围,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责任,承运人无单放货是否可以享有责任限制,承运人提单审查的风险责任,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可否免除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可否免除承运人交付货物的责任,对记名提单持有人所享有权利的限制,免除承运人交货义务,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连带责任,实际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可否有索赔权,正本提单持有人的索赔权以及正本提单持有人索赔的诉讼时效等方面对规定加以阐述和说明。  相似文献   

8.
从法律解释上看,《汉堡规则》、《海商法》、《鹿特丹规则》都没有赋予货方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海运履约方)任意选择诉因的权利。交货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等对承运人的诉因一般为违约,只有符合《合同法》第122条规定时才会出现侵权与违约的普通诉因竞合,这一竞合有比较严格的限制。适用我国《海商法》时,基于实际承运人责任的法定性,货方对其诉因一般为侵权,少数情况下才会出现诉因选择权。  相似文献   

9.
郭瑜 《中外法学》1999,(2):82-8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10.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是海事审判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由于不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不同的做法,故它引起了海…  相似文献   

11.
记名提单作为提单的一种,在海上货物运输环节具有至关重要的功能和作用。从记名提单托运人货物控制权-9收货人提货权这一新视角切入,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框架下,解读相关法律要素,还原记名提单应有的法定特征及功能,得出记名提单承运人需凭正本记名提单放货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对传统大陆法系抗辩权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对提单项下的抗辩权根据其行使主体的不同作出分类研究,即分别论述了承运人、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的抗辩权,并对提单项下之抗辩权的理论依据作出归纳。  相似文献   

13.
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常常是无单放货案件的争议焦点。无单放货情况下,并不存在法定或约定的交货行为,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不应从卸货时起算,也不应从放货时起算,而只能从应当交货之日起算。在《海商法》下,时效中止的适用不应局限于最高法院对《民法通则》的解释,各种导致权利人无法行使诉权的客观原因都可构成时效中止的事由。  相似文献   

14.
关于提单仲裁条款效力若干问题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在阐明提单的概念与功能的基础上,依据中国现行法律规定,较为深入地讨论了提单仲裁条款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及其在提单受让人与承运人之间的不同效力,进而还讨论了并入提单的租约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同时对最高人民法院于2 0 0 3年12月31日公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案件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有关内容提出了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15.
长期以来,在国际海运和贸易界,人们普遍认为,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来源于大副收据,并且将大副收据视为签发提单的唯一凭据.当承运人滥用大副批注时,托运人只能以提供保函的形式求得问题的解决.事实上,提单所具有的货物收据功能系根植于法律而非大副收据,承运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判断并依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采纳或者如何采纳大副批注.当承运人不适当地行使批注权时,托运人和收货人亦可用海事强制令制度和诉讼手段寻求法律救济.  相似文献   

16.
提单与票据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有关提单的法律规定尚不完整 ,因提单和票据实质上有许多相似之处 ,人们可以利用票据法的一些规定来解决提单的一些问题。本文比较研究了提单和票据的法律性质以及二者在转让中的前后手权利优劣等事项。  相似文献   

17.
两岸无单放货场合下责任竞合的比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承运人而言,交货时收回正本提单具有双重法律意义,即物权意义与债权意义。承运人无单放货往往会同时侵犯提单持有人基于货物占有关系的物权与基于运输合同关系的债权,其依侵权法应承担侵权责任,而依合同法则应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涉及传统民法中一个长期争论的重要问题,即如何处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海峡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无单放货现象为研究背景,从两岸民法和海商法的现行规定、判例出发,逐一探讨责任竞合基础、承运人承责方式、责任竞合内涵与竞合模式评价等四个问题。  相似文献   

18.
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因此,本文针对提单批注行为引起的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问题、提单批注在法律上和习惯上规定的标准进行了讨论。以便承运人正确使用提单批注为航海贸易服务。  相似文献   

19.
无单放货案件中,承运人有否实施放货,即有关货物交付的事实认定问题,近年来越来越成为海事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焦点.如何认定货物交付是一个具有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在检索国际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中对货物交付定义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海事审判实践中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各自举证的具体内容,并结合无单放货案件所应体现的价值取向,就此类案件中货物交付的认定标准进行梳理和小结,以期为海商法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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