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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目前已体现出诸多不合时宜之处,侵害债务人配偶权益的情形屡见不鲜.故应以“巨额债务”为临界构建双重推定的夫妻共同债务新规则.具体而言,“巨额债务”推定为个人债务,债权人享有抗辩权;一般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务人配偶享有抗辩权.从而在保护债权人权利的同时,兼顾债务人配偶的利益.  相似文献   

2.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现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基本存在两个范畴:一个是物权法财产共同共有理论,并试图把婚姻家庭内部行为与外部行为区别开来,提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消极财产即夫妻共同债务),该理论的核心是"财产共有则债务共担"。另一个是"法律行为理论",其影响夫妻共同债务构成最主要的是夫妻双方有否共同意思问题,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夫妻共同行为,应当共同承担责任;不存在共同意思时举债行为为一方个人行为,后果应当由行为人个人承担。同时,为了补充其可能在婚姻家庭领域夫妻债务规则可能出现的不足,当这种行为带来的利益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也应当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法律行为理论"已经成为夫妻共同债务构成的法理基础,而且《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明显表现出"法律行为理论"的特征。在夫妻共同债务构成上,两种理论比较,"法律行为理论"明显优于财产共同共有理论。  相似文献   

3.
张学军 《当代法学》2022,36(2):31-43
《民法典》第1064条第2款释义书所称的"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应为"休闲活动",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取得休闲活动所需的商品或服务的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只有合理,才应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形成夫妻共同财产"应为借款或赊购,它引起的债务应为借款合同债务或赊购合同债务,它引起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  相似文献   

4.
《民法典》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债务范围标准可以体现法律行为理论的核心与逻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期望避免“被负债”现象。《民法典》将原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的法理逻辑由物权中共有改为法律行为理论,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在法理逻辑上的理性回归,规避了共有逻辑下出现的随意借贷、“被负债”、危害婚姻家庭稳定等现象;法律行为理论高度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充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能以一以贯之的逻辑解释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并与其他相关制度衔接。但是夫妻共同债务规则目前也并非完美无缺,在清偿规则、日常家事代理权等方面仍需完善。  相似文献   

5.
《民法典》第1064条关于夫妻债务的条款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条款原来只针对夫妻对外关系,上升为法律条文后同时适用于夫妻对内和对外关系,即“内外同一”模式。由于债权人不易了解夫妻内部情况,这种做法较易损害债权人利益,对此可以通过适当放宽债权人举证责任和强化法院职权探知予以应对。该条文从司法解释上升为法律条文时与第1089条的衔接不够顺畅,遗漏了夫妻中举债一方的举证责任,应予补充。在内容上,该条第1款和第2款都出现“共同意思表示”,鉴于该条款的法理基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7条,建议将第1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签订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将第2款的“共同意思表示”解释为表见代理。此外,条文中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含义具有不确定性,建议对其进行目的性扩张解释。  相似文献   

6.
《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以债务成立时间为核心标准,确立了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个人所负债务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属于法律上的权利推定规则。该推定规则的立法价值选择过于偏向债权人利益保护,推定前提条件设定简化,例外范围列举限制,证明责任分配失当,有违民事推定的基本程序原理而致正当性受阻。完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基本思路是:平衡保障交易安全与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稳定的价值追求,债权人一方证明负担的减轻不能以夫妻一方证明责任增加为代价;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适用以债权人主张为前提,且债权人应承担夫妻共同债务原因事实的初步证据提供责任;取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反驳方式限制,以概括性方式赋予夫妻共同债务推定不利方当事人的程序反驳权,并根据不同反驳方式合理规定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7.
张定军 《法学研究》2023,(2):154-171
基于对连带债务会给债务人带来过于严苛之法律后果的担忧,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连带债务的发生持明定主义立场。但明定主义的立论基于对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与法律后果的认识偏差,而其所强调之两端,即连带债务的发生要么基于当事人明确之意思表示、要么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已出现不能适应现实生活之困境。对于依法律行为发生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突破意思表示明确性之束缚,我国司法实践亦有表现;对于依法律规定成立连带债务,比较法上多引入不真正连带债务或类似制度缓解成文法规范供给不足之困境,我国司法实践近年来也较多借鉴此制度。但以不真正连带债务应对成文法之固有局限,存在较大缺陷。鉴此,有必要对民法典第518条第2款作目的性限缩,并充分发挥该条第1款第2分句辅助性规范之功能,以连带债务之成立要件作为判断是否成立连带债务之基础。  相似文献   

8.
通过对95件类案的分析可以发现,《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生产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与清偿规则并不清晰,尚待明确。经营型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应以共同参与为标准。共同参与的表现形式包括共同投资、一方投资一方参与经营等。基于简化法律关系与提升清偿效率的考量,经营型共债的清偿规则,应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不足部分由举债方的个人财产承担,非举债方以个人财产代为清偿的,可在法定财产制结束时向举债方追偿。  相似文献   

9.
我国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是由婚姻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组成的,它从目的推定制逐渐发展为合意推定制、利益分享推定制。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注重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非举债一方配偶的合法权益实际上受到了损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对司法解释(二)的共同债务推定规则作出了一定程度的修正,但仍需有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现代法学》2017,(5):35-43
在域外的多部民法典中,确立夫妻债务规则的立法模式可划分四类,其中在夫妻财产制中规定对外财产责任最为常见。实行不同种类夫妻财产制,配偶之间负担对外财产责任有别。夫妻共同债务范围可区分为大、中、小、超小四种法例。配偶承担连带责任的债务通常限于共同生活的必要、共同财产所生债务、夫妻合意之债,且夫妻对半负担共同债务之清偿责任;个人财产仅在特定情形下对共同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本人负责清偿。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配偶一方个人财产清偿了另一方配偶个人债务的,获益配偶方应予以补偿。基于保障对外财产责任履行和配偶另一方利益等考虑,立法禁止或限制配偶一方擅自处分、让与其财产或财产利益。我国制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定夫妻对外财产责任时,既要充分考虑夫妻均是独立个体,有各自的个人利益,又要考虑夫妻是婚姻共同体的成员,彼此具有共同利益;坚持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既合理分配夫妻对财产责任负担,又要公平保护第三人权益。  相似文献   

11.
林燕 《法制与经济》2013,(10):23-24
在处理夫妻债务的案件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疑问:分居期间夫妻一方对外所负债务能否算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这类问题的法律适用很关键,必须正确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除外。  相似文献   

12.
覃怡 《法制与社会》2010,(35):36-37
我国现行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是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为中心建立起来的。其存在缺陷表现在: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在立法结构上没有规范的定位;保护法益时权衡不当;与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根本原则相违背;举证责任分配有失公平;推定方法适用不当等。为了能实现实质正义,必须尊重法官自由裁量权,同时需设立一些配套措施对共同债务制度本身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13.
共同财产制是我国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定财产制度,建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不能忽视共同财产制。当前民法典适用时期,以物权外观原则区分债务人财产为基础的夫妻个人债务执行规则陷入困境,应以共同财产制为基础建构新的执行规则。依据共同财产制,被执行人及其配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原则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在共同财产内部具有同等的份额。相对于另行诉讼、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以及先析产再执行,直接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个人债务执行的可行方案。为顺利执行一半夫妻共同财产,可创设夫妻个人债务推定规则,共同财产查控规则,共同财产评估、控制、处置规则以及债务人配偶权利保护规则,实现法院执行与当事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相似文献   

15.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24条把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由"目的论"改为"名义论",由于欠缺立法基础,背离了婚姻家事立法的基本法理,严重侵害了夫妻另一方的财产权益,亟需完善。本文通过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论述,在借鉴域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建议将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限定在日常生活领域,并通过完善家事代理制度,构建夫妻财产补偿等措施,保护夫妻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第1060条首次在立法层面确立了家事代理权,被称为《民法典》的立法亮点之一,对于维系家庭之日常生活具有重要意义。我国民法学界多以代理权为路径对家事代理制度进行构建。但代理权的解释路径不仅不符合民事代理的一般特征,并且独立的家事代理制度与《民法典》第1064条存在一定的重复与矛盾。夫妻之间形成的婚姻共同体在财产关系上与合伙具有高度的相似性。通过对合伙人执行权及代表权的借鉴,将《民法典》第1060条解释为“家事代表权”,并与第1064条之规定进行整合,可以构建出较为完备的家事代表权制度。同时,通过类推适用代表权之一般规则,可以填补目前我国现行法关于夫妻侵权债务的认定以及夫妻一方有限责任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7.
夫妻共同债务应被定性为一种有清偿顺序的连带债务。比较法经验表明,夫妻共同债务的有限责任通常是作为“共债推定”的配套制度而存在,而我国现行法确立的是“个债推定”。鉴于我国夫妻财产归属欠缺明晰的公示方法,破解问题的关键不在于责任财产的范围,而在于夫妻债务的认定范围。只要坚持将“夫妻共同债务金额”与“确定的受益金额”等同,从严认定共同受益型夫妻共同债务,就既能与第三人受益返还的财产法原理相一致,又能有效消除连带债务的严苛性。夫妻共同债务应首先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双方个人财产偿还;夫妻一方个人债务应首先以其个人财产偿还,不足时才能以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半份额偿还;当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并存时,夫妻共同财产应首先用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债权人为同一人也应如此。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仅规定了夫妻个人债务的责任财产执行顺序,尚需补足其余两项规则。  相似文献   

18.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具有四个特点。我国现行共同债务制度具有立法缺陷:法律体系不统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规则及除外情形规定不合理。完善我国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措施主要有:科学界定夫妻共同债务及个人债务的范围,设立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清理法律规范,重构夫妻共同财产除外推定规则;构建夫妻约定财产公示制度;强化债的相对性,构建大额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制度。  相似文献   

19.
《民法典》第1064条中所规定的“合意型共债”并未引起学界的普遍重视,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造成了一定的乱象,并潜藏着巨大的道德风险。通过考察《法国民法典》第1415条的规定,可以发现我国“合意型共债”司法困境的根源所在:并未意识到配偶一方同意内涵的多元性,没有对“授权型合意”与“负债型合意”做出区分。这一区分可以通过对第1064条的文义解释被我国法所吸纳。在此基础上,第1064条规定的共同债务的两种类型得以呈现,第1064条与家事代理权制度、分别财产制约定以及离婚时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间的关系也可得到厘清。  相似文献   

20.
李宇 《法学》2023,(2):104-119
共同担保人之一对债权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同其他共同担保人分担责任,这不仅在《民法典》上有充足依据,而且符合民法的内在价值。《民法典》中连带债务、连带责任人追偿权一般规范及代位规范适用于作为特别情形的共同担保。连带债务不以债务人有意思联络为要件,无意思联络不足以否定共同担保人之间的追偿。连带债务虽属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偏离,但通过追偿权的配置,最终回归于意思自治原则的本旨,而不真正连带债务理论中的否定追偿说彻底背离了意思自治原则。肯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是有效率的默认规则,有助于减少交易成本和案件处理成本。对照《民法典》中体现公平价值的诸多制度可见,肯定论与之更为相契。否定共同担保人内部分担的见解,不符《民法典》体系与价值,有违意思自治原则,既不公平又无效率,诱发诸多道德风险而无可行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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