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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李勰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5):68-81
我国学者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多流于肤浅的宏观价值的肯定,缺乏方法论上的研究,而传统民法的抽象概念思维又难以为该研究提供足够的支持,而类型化思维为该研究提供了一条路径.类型化思维是一种或多或少的归类思维,在抽象和具体之间达成权衡,为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支持.然而,抽象概念思维不能舍弃,类型思维亦非全能,故科学的做法是以抽象概念思维为参照,以类型思维为指导构建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系. 相似文献
2.
《现代法学》2014,(3):116-132
客观具体化和高度概括性的立法与罪刑法定会形成一种内在的紧张关系,类型化的思维有助于弥补二者之不足。因为类型处于普遍与个别的中间位置,能有效调适刑法规范与案件事实并使其在类型上形成统一体,使刑法的明确性在作为类型的构成要件上得到体现。具体案件事实不是涵摄而是归类于类型之下,所有的法律适用都是类推,在刑法上不可能严格禁止类推。立法上的类型是通过调适理想类型与具体案件事实群形成的,根据国民的可预测程度,自然犯的类型应相对简洁,行政犯的类型应相对详尽,且应采取例式法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中,事物的本质与事物的语言指向同一真理,解释与类推的界限应在不法类型与可能文义之间沟通,且最终通过可能文义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3.
刑法中的类型思维之提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类型思维是概念思维呈现没落态势时的基本法学思维方式,具有价值导向性、介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中间性、使法规范与生活现实相互调适的开放性等特点。在刑法立法上,类型化应是我国将来的刑事立法发展方向;在刑法适用中,合理解释犯罪构成要件、准确形成案件事实都离不开类型思维。类型思维引入刑法领域,标志着刑法学摒弃主客体分离而采用主客体并存的认识模式,意味着刑法解释立场由形式解释论、主观解释论向实质解释论、客观解释论的革新,并带来了对禁止类推解释原则的深思。 相似文献
4.
概念与类型都为法律规范适用对象标准的表达形式,基于两者的不同特性,则有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形式或法律适用方法。以概念表达的对象标准通常为事实构成要件,其强调确定性、安定性,但概念思维即通常所称的逻辑涵摄,在司法裁判中过分注重事实归类或形式正义,而忽视个案正义的价值关照。以类型表达的对象标准,着重树立某种中心价值,其适用范围具有开放性。相应地,类型思维则是一种价值导向性思维,其注重规范与事实的"意义"关联,关照个案正义。对于两种思维方式的比较研究,有重大的法学方法论意义。 相似文献
5.
类型是法律理念与生活事实的中间点。类型思维的特点在于中度抽象性,即相对于抽象的概念思维,类型思维更多的保留了事物的个别特征。免责事由的类型集合性特征,决定了在对其加以体系化建构和整理的过程中,类型化是最为适合的研究方法。设定合理的免责事由类型,构建免责事由类型系列都是类型思维研究方法的体现。 相似文献
6.
从思维走向的角度看,法律研究有两条路径,一是抽象概括化的路径,二是具体个别化的路径.抽象概括化思路是对丰富多彩的生活进行疏理与概括,对生活事实进行分类研究,用抽象化的方式表达对秩序的追求,试图用条文化的规则规范人的思维,从而达到规范行为的目的.这种表达方式实际上是立法视角的智慧.然而,用一般法律解决具体纠纷的时候会遇到很多困难,其中最主要的困难源于:法律规则越抽象,离现实生活就越远,因此也就使得一般法律难以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7.
类型是介于抽象概念与具体事实之间的桥梁。犯罪构成要件即不法类型。立法者通过价值设定、法益评价辅以技术考量,使类型观不同程度地融入海峡两岸的刑事立法,通过刑法分则中的罪名设置、要素关联、类型谱系,最终形成类型体系。但"类型化"作为一种新型思维方式,并未引起大陆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从立法技术、罪名设置、类型谱系方面对两岸刑事立法进行比较研究,可为完善中国大陆刑法体系提供正当进路。 相似文献
8.
类型思维的提出是刑法适用研究中的一个学术进步,但当下国内对类型思维的讨论却存在一个“与生俱来”的缺陷:即从它被关注的那一刻起就一直被认为是一种客观论的解释思路。而真实的情况却是,类型思维如果要在刑法解释中发挥作用的话,就必须与立法意图相结合。进行这一结合的必要性在于,只有参照立法意图,才能判断手头的案件事实与刑法条文背后的规范类型是否具有意义上的一致性;而它的可能性则在于,立法意图不仅是存在的,而且是可以被认识的。文章在考察这一结合的必要性与可能性的基础上提出了结合的具体路径,即先依据抽象意图来确定分类标准,再依据分类标准来判断手头案件事实的归属。 相似文献
9.
法律传播的任务是让社会成员更容易地理解法律语言和行为,但是,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并不容易。基于专业术语的速记特点以及法律语言所承载的社会身份甄别功能和利益功能,法律语言的抽象式表述已成为传统,构成了逻辑自洽的形式语言,使得法律语言的专业性与受众的通俗性需求存在着冲突。因此,遵循维特根斯坦想象一种语言就意味着想象一种生活形式的哲学思维,法律语言的易读性传播,就是将法律语言从形式语言解码为日常语言,使法律语言嵌入生活形式,回到赖以生存的、具体的生活形式,通过对不同法律语言游戏的生活形式进行对比分析,使统一的专业术语与人们不同的生活形式对接,获得它原本的含义。 相似文献
10.
再论刑法上之“类型化”思维——一种基于“方法论”的扩展性思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类型化”作为一种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的思考方式,并未引起刑法学界的应有关注。与概念式的思考不同,类型化的思考是一种同时容纳了归纳与演绎两种流程的双向度思考,是一种“中等抽象程度”的思考,是一种开放性的思考,是一种关系化的、结构化的思考。类型化思维所具有的上述特征,使得我们对刑法中的诸多难题获得了更具说服力的认识和理解。 相似文献
11.
从思维类型的理性化程度的高低来考察,法律事实认定的思维类型大致可以划分为原始思维、经验思维、逻辑思维三种类型。原始思维是古代民族认定事实共有的特点,该种思维注重神秘原因在事实认定中的作用;经验思维以传统中国司法实践为代表,是一种主客体不分、重经验轻逻辑的整体思维。逻辑思维奠基于概念,以认识主体与客体的主客二分为前提,在因果关系的认定方面既强调必然性,又承认盖然性。从历史逻辑发展来看,从原始思维、经验思维到逻辑思维。大致呈现出了线性逻辑的历史发展轨迹,其理性化程度不断加强。随着科学知识的普及和受证据规则的制约,原始思维早已退出了历史舞台,经验思维也早已经缩小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而逻辑思维在法律事实认定中则占据了绝对主导地位。法律事实认定中的逻辑思维是法制现代化进程中应当倡导的思维方式,也是法律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层面。 相似文献
12.
泛政治化思维与职能分化思维是影响我国当代行政的两种主要行政思维方式。本文在分析泛政治化思维的现实表现及其对当代行政的消极影响的基础上,试着探讨从泛政治化思维到职能分化思维换的基本途径。 相似文献
13.
法律论证中的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证明是一种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论证是一种非形式逻辑的思维方式。在法律论证理论领域,证明思维和论证思维都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在考察逻辑发展历史的基础上,笔者对一些混淆两种思维方式的误见进行检讨,指出法律论证领域以论证为主要思维方式。 相似文献
14.
认知思维与情动思维是司法过程中前后相继的两种思维方式,它们在形成裁判结果的机制中行使着不同的职能,并且前者在裁判中必然要向后者发生转换。但是,法官必须对此种转换之程序、原则和结果予以合理性论证,否则,易遭受裁判恣意之诟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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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启动制,人民法院对司法鉴定的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内设司法鉴定机构职能的调整问题.都是完善司法鉴定制度的重要问题,作者对这些问题进行探索,求教同行,推动改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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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和德国联邦卡特尔厅分别在去年9月11日和9月26日许可通用汽车、福特汽车、戴姆勒-克莱斯勒、雷诺、日产汽车以及Commerce One Inc.和Oracle Corporation两家资讯科技公司所共同组成的B2B电子市集--Covisint的成立.但是这一事件所引发的法律问题是值得人们深思的. 相似文献
20.
陈应芬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2,4(1):71-74
矛盾律是重要的逻辑思维规律,本文通过分析矛盾律在法律活动中的作用、表现,以及在法律工作中违反矛盾律的错误特征,旨在阐明法律工作与逻辑思维规律的紧密联系,要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矛盾律,保证法律思维的不矛盾性是正确适用法律、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的思维条件之一。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