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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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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现行查封、扣押禁止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文 《律师世界》2002,(8):36-39
查封、扣押是一种重要的强制措施,也是法律赋于执行法院(执行法官或执行官)的重要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被执行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即不得自行处分,应由法院按执行程序的规定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偿,以达到清偿债务之目的。由于查封、扣押具有其他强制执行手段所不能替代的作用,世界各国在民事诉讼法或强制执行法中,都采用了这一措施。债务人之财产,原则上均得为…  相似文献   

2.
执行强制管理的法律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强制管理的涵义及特点在以金钱给付为内容的执行程序中,当人民法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所有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后,为了实现对债权人金钱债权的清偿,执行法院通常采取拍卖、变卖的方式对被执行财产予以变现或将被执行财产以评估的价格直接交付给债权人。除此之外,人民法院亦可依法通过强制管理被执行财产的途径完成执行程序。所谓强制管理,亦称执行强制管理,其涵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强制管理是指在金钱债权的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依其职权选任管理人对已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动产及股权强制实施管理…  相似文献   

3.
林琳 《法制与社会》2013,(28):100-101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执行案件数量的急剧增加,执行难问题困扰着各个法院,制定单独的强制执行法已是迫在眉睫。在强制执行中。强制拍卖制度的作用也越来越突显。由于强制拍卖制度所要确定的内容多而杂,我国时这一方面的实践经验有所不足,有关强制拍卖制度的具体措施,《民事诉讼法》未作详细的规定。本文拟从强制拍卖与任意拍卖的区别,强制拍卖提起的条件,强制拍卖的性质三个方面论述。  相似文献   

4.
张帆  许炯 《法制与社会》2013,(23):39-40
司法拍卖,又可称为强制拍卖,指的是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为了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对被执行人(或担保人)所有的已被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依法定程序实施公开拍卖,以获得价款抵偿债务的处分性执行措施。本文在指出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缺陷的基础上,就该制度的重构提出了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5.
民事强制执行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本依据,原则上只有生效法律文书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才是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因各种原因难免出现实际上的申请执行债权人或者被执行债务人与生效法律文书上所载明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完全不一致或者部分不一致的情形,此即为民事执行当事人的变动。  相似文献   

6.
试论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强制执行措施中增设了强制拍卖措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强制拍卖的法律地位。然而,由于人民法院适用强制拍卖这种执行措施的时间不长,有关法院拍卖的理论著作也不多见,所以,理论和实践中对法院拍卖的性质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但随着法院拍卖在实践中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明确法院拍卖的性质及其法律效力是十分必要的。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些理论和实务上的分析,以讨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7.
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前,存在低价或无偿转让自己的财产,放弃到期债权,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原来无财产担保的债务设立担保等危害债权的行为时,申请执行人享有向执行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上述行为的权利。本文所称执行程序中的禁治产宣告,是指执行法院依职权宣告尚未全部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不得为处分自己的财产,不得为放弃债权等导致无法履行执行义务的行为的一项执行措施。强制执行的立法应当兼顾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但是,我国的强制执行程序在体例上寄居于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8.
论强化民事执行制裁措施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申请 ,利用国家强制力 ,强制债务人履行法律义务 ,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活动。强制执行通过采取对财产查封、冻结、扣押、搜查、拍卖、变卖等措施来实现对债权人权利的保护。当这些强制措施无法实施或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时 ,国家必须用制裁的手段来排除妨害。民事强制措施以债务人之财产为对象 ,制裁措施则以对债务人人身之强制为原则。适用制裁措施是有效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之必要保障 ,是国家强制力的终极表现。现行强制执行法律一般并未将强制执行措施与制裁措施严格区分开来 ,这不利于我们探讨制裁措施的…  相似文献   

9.
张榕  杨兴忠 《现代法学》2004,26(6):174-179
强制管理制度是我国正在起草的《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引入的一项制度。与强制拍卖相比,其执行标的不同。本文认为,为了使强制管理具有更为广阔的适用空间,应将其适用范围从不动产扩及一切财产,授权管理人通过强制管理获取经营利润偿债,并赋予强制管理与强制拍卖以平等、独立之地位。  相似文献   

10.
(一)强制拍卖的含义拍卖也称竞卖,是商品交换的一种形式,指出卖人当众出售某物,由许多应买人以竞争的方式出价争购,到没有人再出高价时即视为成交,把货物卖予出价最高的应买人。民事执行中的拍卖,是拍实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具体运用,是指人民法院或由其指定的单位在需要民事强制执行的案件中,对已经查封的债务人的财物,通过拍卖方式出售,并以取得的价金清偿债务的强制执行方法,即为强制拍卖。  相似文献   

11.
于敏 《法制与社会》2011,(11):137-138
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草案)》规定,取消行政强制拆迁,被征收人超过规定期限不搬迁的,由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拆的取消,并不意味着强拆就不存在了。有时强制拆迁是必须的,但前提是合理合法,并由司法程序来进行最后的裁决。也就是说,以后要强拆必须先向法院申请,法院既非利益主体,理论上执行程序会更公正。本文在论述取消行政强拆意义的同时,提出法院在执行强制拆迁案件中应注意的问题。  相似文献   

12.
执行时效是指执行依据所载的债权人之私法上请求权的消灭时效,而不应当是指公法上强制执行申请权的存续期限。债权人申请执行时,法院不应主动审查、适用执行时效。执行时效届满后,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的意思表示的,应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法律后果,故法院仍可就债务人为强制执行。执行时效届满后双方对债务重新予以确认或达成新的履行债务协议时,亦发生时效抗辩权之放弃的效果。债权人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时,执行时效是否中断和重新计算,应根据情况作具体分析。申请执行之前达成和解协议的,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而执行程序中达成和解协议时,因法院对本案执行程序采取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之处置方式的不同,其时效中断效力的认定也存在区别。  相似文献   

13.
法院依法拍卖的财物应否缴纳营业税?编辑同志:人民法院在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和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以及宣告企业破产还债程序中,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拍卖债务人(被执行人)的财物清偿债务,拍卖成交后有关单位向法院...  相似文献   

14.
<正>在大数据的“互联网+”时代,网络司法拍卖已成为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处置财产的重要措施。在此程序中,亟须充分发挥检察院的外部监督作用,确保法院履行执行程序中应尽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一、网络司法拍卖可撤销概述网络司法拍卖是执行财产处置程序的关键环节。规范网络司法拍卖工作,对于提高网络司法拍卖的社会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至关重要。在司法拍卖实务中,难免出现拍卖行为或拍卖结果是否违法的争议,执行当事人、竞买人、买受人等主体的权益可能受损,  相似文献   

15.
强制执行程序中是否存在证明责任,是一个存有争议的问题。根据证明责任的一般原理,结合执行权运行状况,证明责任在我国目前执行程序的特定领域中是存在的。在财产调查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则案件事实并非真伪不明,此时不涉及证明责任的适用。但对已发现的财产是否适于执行的判断,可能存在证明责任适用的条件。我国目前的审执关系属于相对的审执分立,由于债务人异议之诉等执行衍生诉讼的缺失,部分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只能由执行程序处理,导致相关诉讼中实体法上的证明责任不可避免的存在于执行程序。除涉执行的实体法争议外,执行程序性争议中也存在属于强制执行法领域的证明责任。  相似文献   

16.
获得胜诉判决不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终点,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实际恢复,才能有效保全债权。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18号从执行程序角度给出了撤销权判决实现的方案,但未完全解决问题。债权人撤销权判决有两种类型,一为形成判决,一为形成判决与给付判决之复合,后者包含返还财产的给付内容,借助执行程序才能使被转移的财产回归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主债权可以强制执行时,因撤销权判决能回复物权,债权人可直接执行被转移的财产清偿债权,一体实现保全债权和清偿债权,但这一简便路径不适用于返还标的为金钱的案件。更简化的“执行脱逸财产”方案缺乏正当性。主债权不能强制执行时,撤销权判决应通过独立的执行程序实现,该指导案例就此确立的执行当事人规则完全正确。“撤销权与代位权同时行使”的方案忽视了执行程序对于撤销权行使的意义,没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相似文献   

17.
吴俊 《人民司法》2021,(5):22-25
对于金钱债权的执行,将债务人所有的或者法院可以处分的其他人所有的动产、不动产、财产性权利等可以交易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然后变价为金钱并分配给债权人,是最为常见和有效的执行方式。根据变价程序的不同,债务人财产的变价方式有司法拍卖(委托拍卖与网络司法拍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488条)]、直接变卖(《民诉法解释》第490条)、以物抵债(《民诉法解释》第491条)、强制管理(《民诉法解释》第492条)四种形式。  相似文献   

18.
加大执行力度努力探索执行工作新途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如果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自动履行义务 ,则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其力度的大小 ,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也关系到“执行难”问题的有效解决。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情况下 ,依法加大执行力度 ,对于打消恶意赖债者的侥幸心理 ,树立法院的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谓加大执行力度 ,首先是指在规范执行程序的前提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 ,法院应当定期予以公告 ,把债务人的情况置于社会的监督之下 ;债务人必须定期到…  相似文献   

19.
民事强制执行程序中,担保财产是执行义务人重要的责任财产。虽然民事强制执行的大部分规定都适用于担保财产执行,但其仍有诸多程序规范问题亟需解决,对此,需依强制执行法基础理论和民法典相关规定结合担保财产执行的特殊性予以解决。首先,在担保财产执行启动阶段需要论证时效体系的完整性,即执行时效期限不能短于诉讼时效的3年期限;还需要论证执行管辖的原则,即为解决数字质效的实践困境,应以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为原则。其次,在担保财产查控阶段,需秉持比例原则,分别以必要性原则审查超标的额执行行为、以合适性原则审查限制消费措施的适当性。最后,在担保财产变价处置阶段,针对民法典有关居住权制度和抵押物转让的新规,要以均衡性原则衡量抵押权与居住权的对抗限度,并继续沿用“剩余主义+消灭主义”的拍卖模式.  相似文献   

20.
伴随着浙江高院推行淘宝司法拍卖模式,司法拍卖方式改革激发了前所未有的民众参与热情。我国司法拍卖方式经历了“法院自行拍卖-委托拍卖原则-自行拍卖与委托拍卖并存”的历史演变,但法院系统推行的拍卖方式改革过分追求防止司法腐败的直接目标,而忽视强制执行程序保护执行当事人权益的根本宗旨。以保护执行当事人权益为中心审视当前中国司法拍卖改革实践,符合市场竞争规律的多元化司法变价机制必然而且正在逐步形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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